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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加礼

  提要目前,我国国有银行改革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其核心就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有必要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做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增强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关键。
  
  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内涵
  
  所谓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所有相关制度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利用这些制度和机制能够处理银行外部业务和内部事务,制定发展战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商业银行所有业务活动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在法律和监管的框架下,保证银行治理活动和行为规范、安全、健康的运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是一整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狭义上,是指在银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制衡关系;在广义上,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解为关于银行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商业银行的目标、行为,以及在众多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客户当中,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以及风险与收益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等。
  综上所述,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高风险企业,是一国经济金融的命脉。一方面股东是银行的所有者,这决定了银行经营管理必须以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投资的回报,就要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权力制衡、责任明晰的机制,以切实保护股东权益,这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部层次;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经营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还与其员工、客户、供应商、所在社区、政府、监管机构和存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治理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
  
  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实施,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走上了商业化轨道,但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和问题也较为明显。
  (一)产权主体虚置,委托人不明确或缺位。国有银行作为国家的独资银行为全民所有,而由政府代表全民成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但是,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是总体的、笼统的,它并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利的董事会;另一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又呈多头分散格局,财政部、银监会、审计署等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某一方面的权利,这样实际上造成了国家委托经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委托人缺位。
  (二)缺乏对管理人员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选拔和监督机制。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经理层的选拔、任用仍采取行政化方式。国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命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管理办法,分支行经营者也是由上级及党的组织部门来任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以经营绩效为中心的市场化考核、评价体系。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虚置导致所有者监督缺位,从而使得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管理层滥用职权的行为难以得到控制和及时制止。
  (三)缺乏完善的、清晰的、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就激励机制而言,目前主要强调非货币化的行政激励(职位升迁)和精神激励(爱岗敬业),而忽视了货币化物质激励,银行经理人员工作业绩与其收入基本上是非相关的,这容易导致经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从约束机制来看,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发展迟缓和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不透明,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几乎对银行经理人员不构成有效的约束功能。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措施
  
  (一)以信贷风险控制为重点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商业银行资产中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存款人的存款。银行在资金运作过程中,首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集中于信贷风险,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任务应是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为重点,构建风险控制机制。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核心。面对风险管理,应从目前的定性化管理逐步转向定量化管理,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1、建立全面、系统、动态的内控制度,约束操作风险。风险控制机制必须渗透到国有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特别是要害部门和主要业务岗位,要求有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风险监控、测定和评价程序。根据各项业务的特点,设立系统性、层次化的风险防范体系进行综合的风险防范。另外,风险控制机制不应是一成不变的,而要依据各项业务发展及经营环境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充实,因而必须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机制
  2、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信贷风险的种类很多,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既有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即外生因素,又有银行可以控制的风险,即内生因素。因此,应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
  3、加大对风险资产的处置力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风险资产。对于银行的风险资产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不良贷款等风险资产的登记、催收和考核工作,以及对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与内部稽核部门、数据统计部门、业务操作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搜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发挥集体优势,吸收专业人才,集中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二)以权利相互制衡为原则强化董事会机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机制建设应以权利的相互制衡为原则。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行长)组成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1、董事会依法产生,独立运作。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依法产生,政府不应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设立,更不应通过行政手段选派管理人员。董事会必须独立运作,执行审批计划、政策与程序或合规性审查,以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另外,为了加强内部分工和权力制衡,全面履行有关职责,银行董事会还可以下设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等。
  2、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长和非职工监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不应在银行内担任行政职务。在可能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外部监事,以确保监事会真正发挥职能。
  (三)以绩效考评体系为手段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强调非货币化的行政激励(职位升迁)和精神激励(爱岗敬业),而忽视了货币化物质激励,薪酬制度仍以平均主义为设计原则,银行经理人员努力程度与其工作业绩基本上是非相关的。银行经理的努力程度与其工作绩效不相关,很容易使一些银行经理人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短视行为。改变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人事行政化管理,各级管理人员按照明确的选拔标准、制度、程序及其规则实行公开竞聘。
  在薪酬制度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薪酬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管理层和员工分别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将工资报酬与银行的盈利情况、为股东带来的回报以及各自的业绩挂钩。

  
  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法律体系。与内部治理相比较,外部治理更多的是从监督、约束的角度,配合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一方面监管环境的建设能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加强监管环境建设能够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在监管体制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实行了证券、保险、银行分业监管体制,确立了依法审慎进行银行业监管的理念,以不断完善银行监管体制,并且强调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央银行的合作。
  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应适时修订、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使我国银行监管有法可依,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形成严密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提供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我国银行业市场、股票市场和银行家市场的发育程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到2006年我国银行业将全面实现对外开放,到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仅要面对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更要面对国外著名大银行强有力的挑战,竞争将十分激烈。这就需要积极培育一个能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自觉自愿实施改革和创新的、完善的银行业市场,从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意识,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局面。
  发达的股票市场,一方面为银行扩大规模、调整资本结构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股票价格的涨跌直接反映股份制银行的业绩,促使现有经营者调整经营决策。所以,加快股票市场的发展是从外部为国有商业银行实现有效公司治理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缺少有效竞争的银行家(职业经理人)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银行家市场尚不完善,因此应加强银行家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尤其是引进职业经理人先进的管理理论、强烈的竞争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等,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管理以及使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效用都大有裨益。因此,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家市场,使高级银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竞争和筛选机制,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
  (三)以宏观调控为主,淡化政府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政府仍处于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产权代表的地位。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因此,政府如何从商业银行最大的投资主体角色退出,也是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外部条件。
  笔者认为,政府行为应逐渐淡出国有商业银行,以宏观调控手段为主,完善与银行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企业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使各项改革进一步协调进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必须实行政银分开,以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确保经营决策人对其决策后果负责,并最终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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