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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颖

  为处理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财政部于1999年全额拨款成立了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过近7年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力争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同时,商业化业务也得到发展。面对这一情况,特别是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问题,学界和业界有许多议论,提出了很多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于中国金融体制转型的需要,应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在完成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剥离与处置后,积极探索商业化转型,进行市场化运作,将资产管理公司推向市场。其中,对于是应让其继续主营不良贷款,扮演二级贷款市场上资产重组的中介角色,或转型为投资银行,还有许多争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初设立时完全是出于剥离不良资产,进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政策性考虑,而非市场催生,机制设计不完善,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在其后来的经营管理中暴露出诸多问题,由此认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政策性剥离处置不良资产任务后,即应依照当时的政策设计进行关闭,由财政部组织清算。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转型还是关闭,都要由市场来决定,绝不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探索商业化转型,走专营贷款二级市场的中介角色。
  
  一、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一)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潜力巨大。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法制尚不健全,诚实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逃废债现象仍较为严重。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专业化手段予以处置。同时,经济波动、产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在客观上对一些企业的还款能力构成一定影响,若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则会形成新增贷款。例如,2006年初国家有关部门指出,钢铁、电解铝、汽车等11个行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现象,为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些过剩产业必须压缩。对于金融业来说,这些产能过剩行业,以往大都是盈利大户,也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竞相投入的重点行业。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压缩这些行业的产能,必然会对银行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者造成不良贷款反弹,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矛盾仍很突出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体系自行消化可能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并且国际金融社会普遍认为,当银行业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5%时,必须借助于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化处置。
  (二)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相对于银行系统内部通过增加拨备打消坏账的自行消化,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明显的业务优势。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手段单一,通常只是对单笔贷款或单个客户进行诉讼担保、拍卖抵押物或进行坏账核销,耗时费力。且若通过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来核销不良贷款,将加大财务成本,影响银行盈利水平,甚至影响银行资本金实力。而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几年来的发展,拥有专业的人才和技术,最重要的是,除了商业银行的传统处置手段,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综合运用投资银行的手段,如债转股、企业或行业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亦可与国内外投资者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二、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是财政部,财政部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充当资产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然而,国有资产本身在现阶段就具有产权不清的特点,这就使得国有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其股东的作用,导致所有者缺位。单一的国有独资产权结构和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缺位,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在内部真正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其缺乏相互制衡的经营和管理机制,从而难以充分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资产评估定价机制不健全。资产评估定价机制不健全,导致难以锁定处置损失。当初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按其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并没有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估定价。对于这些不良资产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收回、损失额多大等问题,没有一个科学而权威的估价。这导致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一经营目标的非量化,从而使其经营目标概念模糊,不利于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缺乏约束机制。资产评估和定价已成为制约不良资产处置的难点和瓶颈。
  (三)员工队伍素质不高,存在道德风险发生的隐患。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的政策安排,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为10年,到期由财政部组织清算。这一规定主要是当时公司定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确造成的,这就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短期行为,公司大多数员工来自于原有银行,使得其在初尝资产处置艰辛之后,渴望加快资产处置进度,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着“十年大限”之说。从而导致不良资产虚假评估、违规操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经营目标。
  
  三、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商业化运营的改革措施
  
  (一)实现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2005年中国银监会“不良资产交易监管机制”课题组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交易监管研究》报告,建议“应当尽快进行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引进国有资产之外的投资者,从根本上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宏观意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股份制改造后,原由国家独自承担的风险可以部分转移给其他股份,促进风险分散化。从微观意义上讲,多元化股东结构和股东共同利益,也将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内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还肩负着最大限度收回国有资产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重任,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应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逐步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这样可以充足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同时,原有国家财政独自承担的风险可以部分地转移给其他股东,从而实现分散和转移风险。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权力相互之间的制衡,而且可以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环境是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在国外,大多数经济改革的进行都遵循“立法先行,试点在后”的原则,而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则是在其建立一年后,才出台了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并且《条例》只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对其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尽快起草并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如企业接管权、准司法权、特别调查权等权利,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规范和约束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建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改革现有的财务核算体系。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与处置不良资产,有必要建立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有效分离,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以此防止政策性业务受商业性业务风险的干扰,实现政策性收购的不良资产与商业化业务单独专人管理与处置。此外,国家可以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与商业性不良资产处置分别独立核算,对于商业性业务可依据金融业同业机构管理办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从而实现区别于政策性业务的不同经营目标。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完成,逐步归为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最终实现商业性业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实体和法人主体。
  (四)强化资产评估定价管理体系,防止不良资产流失。相关部门应统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处置评估定价管理办法。同时,成立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通过市场机制确定不良资产合理公允的价格。也可以聘请国外专门评估机构及专家参与评估定价工作,从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价格确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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