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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邹纯格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非营利组织又分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公立非营利组织即指国有非营利组织,私立非营利组织即指民间非营利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0家发展到2003年底的14.2万家;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数量在2003年底达到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3年底达到12.4万家。与此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我国社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它可以做一些为国家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壮大和对社会作用的日益加强使得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它的会计归属问题也成为会计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对引出国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及理由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勾画笔者的观点。
  
  一、国内的几种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主张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他们认为: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财政脱钩,如果将其收入与支出的数据并入政府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汇总表,汇总的收入与支出数据缺乏意义。另外,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会计原则更接近于企业而不是行政单位。还有事业单位有公立、私立的,有纳入和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想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几乎不太可能。
  (二)主张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他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管理模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之后,使得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距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差距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趋同。另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以及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盈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的模糊起来。
  (三)主张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然相当明显;而与政府会计相比,他们有着共同的非营利性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考虑他们之间还有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而是将其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四)主张建立政府、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三位一体的会计标准体系。他们认为: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日益发展和壮大,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难以满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也不便于监督管理。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资助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吸收和国际业务拓展。所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专门制定一套会计标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
  
  二、观点评价与思考
  
  (一)观点评价。以上几种观点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归属问题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都有独到的见解。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某些看法尚不免有失偏颇。
  1、单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归属问题来看,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其实是一致的。即主张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他们是在考虑了我国国情并借鉴美国做法的基础上提出的。在美国,把非营利组织区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这两种的会计规范是不同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属于政府会计规范,其规范由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来公布实施;而私立部门会计规范主要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实施。笔者认为,借鉴先进的做法没有错,问题是该如何借鉴。美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是美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文化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美国的国情是其存在和生长的土壤。因此,在我国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归属问题也应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古今中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虽然从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看,他们又有很大的区别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结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使从形式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两者不宜合在一起。
  2、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企业会计以外,建立一个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笔者认为也有失偏颇。虽然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充分考虑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本质特征的相近性,却忽略了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发生的巨大变革。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从单纯依靠财政资金转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差别是越来越大。所以笔者认为两者不宜进行合并。
  3、持第四种观点的学者从近几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现状及重要作用出发,提出把非营利组织会计确定为一个单独的会计系统。这对加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分离,缺乏实践上的根据。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立非营利组织在今后发展中肯定将进一步全面推向市场,大部分单位的经费自给程度将更加提高。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近。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规范似乎没有必要。
  (二)笔者的思考。一个准则的建立既要有前瞻性,使之适用未来一段时间,还要有开放性,使之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现实适用性,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现存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因此,把其并入任何一方都不妥。那么,民间非营利组织又有没有必要与国有非营利组织分开而自成一体呢?笔者认为也没有必要。因为在我国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主要资金提供者身份不同、其服务领域和服务目的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信息质量的要求是没有差别的。另外,在一个具体的非营利组织里,其资金提供者既可能有政府部门也可能同时有非政府部门。当资金提供者未具体规定其资金限定的用途时,严格分清其支出中哪些是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哪些是非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很难做到。这说明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将两者的会计规范分开制定。
  所以笔者主张,在我们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应与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相一致,建立起政府会计、企业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三大会计准则体系,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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