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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历程回顾及现状评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曾汝林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历程回顾
  (一)第一阶段(1979―1993年)农村金融体系恢复发展阶段
  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成为在农村中开展储蓄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二)第二阶段(1994―1996年)建立系统性农村金融体系阶段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剥离出来;并且农业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改由县联社负责,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监督管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三)第三阶段(1997―2002年)清理整顿阶段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个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下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渐收缩其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制。
  (四)第四阶段(2003―2005年)进一步改革阶段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明确提出了县城区域内的各个金融机构应当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再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到当地,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引导一定比例的邮政储蓄资金返还给农村;大力拓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五)第五阶段(2006至今)农村金融体系深化改革阶段
  2006年银监会从政策上首先允许四川、甘肃、吉林、青海、内蒙古、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设立村镇银行;2007年春天开始,在四川、吉林等地先后设立了新型的村镇银行和合作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在部分省、市、县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2009年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银监会大力推行“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科学完善农村金融分类监管体制和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五项措施,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
  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除了正规的金融组织之外还包括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为主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和以地下钱庄、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样有待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
  政策性金融功能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负债权益比率过高,债权人保障程度较低;资金来源结构失衡且不良贷款比重过大;业务范围窄,主要用于粮棉收购储备和加工企业。由于以上缺陷造成了我国农村政策性资金运用的低效。
  (三)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市场缺陷
  利率机制形成缺失,正规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不可能自主决定利率,而是统一由央行按照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来适时调节,然后传递给了金融中介。这种利率生成机制一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另一方面又难以准确地反映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真实供求变化,导致了金融资产价格信号严重的失真。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不足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其他预防、救济等方式无法替代的。但近几年来,在我国城市保险蓬勃发展的同时,农业保险发展却严重不足,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和和谐农村的构建。
  三、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
  第一,改革合作金融。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发展工作,关键仍然是按照股份制方向坚定推进改革。要加快农村银行类机构重组步伐,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农村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择机上市融资,在产权制度上,对现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机构,应适时进行改造,将现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造成股份制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投资、收购、兼并重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调整商业金融。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展的关键在于调整,不能够大面积地撤销农村乡镇一级的营业所,在金融和经济发达的乡镇都应当设营业所;在欠发达的经济地区,县级以下的中心镇也应当保留营业所。
  第三,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重在引导,在政策上应当给予承认,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入手,通过长时期的制度安排使民间金融自由、透明、公开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
  (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体系
  要想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要依靠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着重应当做好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当增加工具:针对农户金融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真正开发出适合农村情况的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其次,应当增加机构:大力引导各种金融机构增加农村服务网点,稳定地增加商业银行县级区域业务和机构;同时积极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再次,应当增加投入:要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这就要求尽快地解决农村资金流进城市问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从操作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重点用于农村发放贷款。最后,在增加服务的同时产生经济效益:积极探索适合农户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快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网络化、信息化进程,使得农村地区享受更有效、更好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应当通过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水平,改善农村面貌和条件,从而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和谐共赢。
  (三)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化还需要继续获得政策大力支持,建立健全货币信贷政策,比如降低支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支农再贷款的数量,完善支农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收政策,大力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构建扶持有力、激励有效、导向明确、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激励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其他配套政策,如人才队伍、法律环境、农民增收有效渠道、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等;逐步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健全风险识别与风险补偿机制等,积极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政策,银监部门就应当放宽新型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提供更为有利的支持。
  (作者单位:贵州贵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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