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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业形势与热点问题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车伟

  一、当前的就业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就业形势不断好转。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最好水平,达到120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近年来最高。2007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稳中有降。2007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比2006年底下降0.1个百分点。
  当前劳动供求基本平衡,劳动供给略大于需求。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94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统计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各类人员约412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约422万人,求人倍率约为0.98。79.1%的企业用人需求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以上各行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分别为30%、16.2%、11.8%、9.1%、7.5%和4.5%。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二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93.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三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73.1%。
  总的来看,中国目前的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供给压力正在减弱。目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仍在增长,但每年增加量正在减少。15―59岁年龄段劳动人口预计会增长到2011年,15―64岁年龄段劳动人口增长会持续到2014年左右,之后,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将不再增长,规模会逐渐缩小。与劳动供给变化不同的是,劳动需求增长强劲。随着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标志的结构调整接近尾声以及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能力的增强,经济结构已经向着更加有利于利用劳动的方向转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作用逐渐增强,就业需求增长迅速,部分地区和行业甚至已经受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困扰。上述变化意味着我国的劳动供求形势正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的供求矛盾正在减弱,但结构性矛盾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就业矛盾的突出特点:“短缺”与“过剩”共存
  
  (一)企业“招工难”:劳动力短缺了吗?
  自2004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始出现“招工难”以来,这一现象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呈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如中部的一些省份,也陆续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调查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是缺工最为严重的地区,目前有近200万人的缺口,缺工比率约为10%。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调查数据,在2006年春季的用工需求中,仅有31.7%的企业全部招满,32.2%企业招到所需工人的75%,20.9%的企业招到50―75%的工人,15.1%的企业的用工需求有一半没有得到满足。中国真的已经进入了劳动力短缺时代吗?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问题会很快到来。但中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使得中国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在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农村人口仍然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城镇提供劳动供给的来源。事实上,我国目前正经历着世界上最为迅速的城镇化过程。1990―2002年间,中国平均城镇化速度为1%左右,而1995年至今这一速度增加到1.4%左右。1%的城镇化速度意味着2007年城镇会新增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1300万左右,而1.4%城镇化意味着这一数字超过1700万。假设中国步入比较发达的阶段时大多数人口如70%的人口会选择居住在城镇,那么,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似乎还能持续20年以上时间。因此,从总量上来看,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拥有充足的劳动供给。
  在总量供给充足的情况下,劳动力短缺的发生更多地来自于结构性的原因,也就是说当前的劳动力短缺更多地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所谓结构性矛盾,简单说来就是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不匹配现象,这种既可以来自于地区、行业之间的不匹配,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岗位技能需求之间不匹配。由于无法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配合,劳动力市场上既会出现有人无岗的现象(“过剩”),也会出现有岗无人(“短缺”)的现象。
  当前的“农民工短缺”就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的具体反映。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劳动供求在地域间存在着不匹配。农民工的供给主要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而需求则发生在城镇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2006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大约1.32亿,其中从中西部流出的劳动力中绝大多数都流入了东部地区。但是,农民工要实现向城镇的转移,不仅要克服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障碍,而且还面临着城镇社会的排斥,农村转移劳动力不得不更多地选择像“候鸟”一样在输入地和输出地流动,难以实现在输入地的稳定居住和就业。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农村对农民的推力开始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待遇难以改善,必然导致流入地的拉力降低,企业陷入招工难也就不可避免。造成当前“农民工短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素质技能与需求的不匹配。目前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大约16%的人只有小学以下教育程度,大约83%的人只受过初中及初中以下教育,受过正规职业培训的比例仅有15%左右。教育程度不足和缺乏技能使得很多企业即使出高价也难以招到合格的工人。
  (二)大学生“就业难”:大学生过剩了吗?
  自1999年中央政府做出扩招决策后,高等院校的数量和在校生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发展到1792所,在校本、专科学生数量达到1562万人,研究生97.9万人。从1998到2006 年,高等教育招生人数从108万增至546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9.8 %上升到22%;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与1993年相比,本、专科学生增加了5倍,研究生增加了8倍。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迅速扩大,就业难度日益增加。1996―2004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3.7 %、97.1 %、76.8 %、79.3 %、82.0 %、90.0 %、80.0 %、70 %和73 %。大学生就业难的直接后果是工资难以增长。依据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2005 年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毕业生起薪平均月收入为1588元,仅比2003年的1551元增加37元,其中专科毕业生为1333元,本科毕业生为1549元。与此相对照,农民工工资水平迅速上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的调查,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226元/月,比2005年增加181元,增长17.3%。农民工和大学生工资水平差距快速缩小并开始趋同。
  我国大学生数量真过剩了吗?我国目前拥有大学适龄青年1.2亿之多,虽然从毛入学率看已经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大多数的适龄青年仍然被拒之在高等院校大门之外,大学生招生数量远远并不能满足需要。从每万人拥有的大学生数量来看,美国为520人,加拿大为580人,韩国为571人,而我国目前仅120多人,甚至落后于南美的巴西。即使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来看,我国22%的比率同样远远低于日本的48%和美国的52%。很显然,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中国大学生数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大学生就业难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结构性矛盾。

  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简单说来,就是大学生教育体系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自1990年代中期时候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经过10年多的发展,市场已经在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大学生供给体系改革严重滞后,大学教育的计划经济特征明显,高等教育层次单一,课程内容和设置僵化,与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相比,高等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同质性强、就业能力差,反映在就业市场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流大学、二流大学甚至三流大学的毕业生,都在争抢同样乃至同一个就业岗位。最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人满为患,有些岗位经常是一个就业机会被数千人争抢;相反,一些跨国公司需求大量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因中国本土难以招募到合格人才而不得不花更高的代价从海外雇佣。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确实给了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并没有带来同样多的就业机会,高等教育需要发展,但更需要健康发展。
  
  三、热点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过反复酝酿和讨论,旨在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通过立法程序并已经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企业视《劳动合同法》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规避,有些人批评这部法律矫枉过正、对劳动者保护过头,认为这部法律会严重损害中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那么,《劳动合同法》到底会对就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过去一直面临着似乎是无限的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需求增长强劲,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不断增强,沿海地区和部分行业连续多年出现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这就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也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不会严重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改革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重振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例如欧盟的《里斯本战略》和德国的《哈兹改革法案》等都是这样的改革。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劳动力市场因改革不彻底仍存在着对部分人群的过度保护问题,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劳动力市场保护。欧洲国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的改革方向则需要在保持灵活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这就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护。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它仅仅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确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接触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
  (三)《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正规企业的劳动成本
  很多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导致企业倒闭和外资撤离,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会因此丧失。事实并非如此。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减低。对于那些过去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左右,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可以不守法。《劳动合同法》会消除不守法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一种对正规守法企业的保护。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四)《劳动合同法》不会加剧失业
  很多人担心严厉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严重的失业,这似乎也是一种危言耸听的说法。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稳定,失业率稳中有降,失业最严重的时期已经过去,同时,随着每年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多,生产部门中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不断加剧,《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缓解当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份工作结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时不得不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这不仅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常常担心培训后劳动者会离开而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当然,很多非正规企业可能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经营困难,这在短期内也许造成一定程度失业上升,但它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劳动供求格局,更不会造成严重失业。
  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大大促进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首先,《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从制度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加大不守法企业的劳动成本,减少企业因为不守法律而获得的超额“利润”,间接保护了守法企业,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竞争才会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第三,《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必然增强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后劲。总的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利大于弊。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迫切需要澄清误解,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并开始付诸实施,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现在讨论法律应该如何的问题显然已不合时宜,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面临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有效执行,无论多么好的法律条文,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等于一张白纸。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体现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
  当然,一部法律的真实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实施,实际效果同样需要实践来检验和评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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