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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大伟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实施措施,本文从主要从政策演变和经济效益两大方面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分析,以期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
  
  一、政策演变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其从缴税基数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见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完善期三个发展阶段。从国家层面来讲,研发费用(原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经历了一下政策演变:
  (1)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1996年4月7日发布了【1996】财工字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3月9日频布了国税发【1999】49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1月27日颁布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使用范围的通知》
  (5)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83项)
  (6) 国税总局2004年6月20日出台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7)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颁布
  (8)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8日出台财税【2006】88号文《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对政策四个变化的理解与认识
  (1)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不再限定增长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国税函【2006】第1043号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限制条件。
  (3)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 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益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体计算入下例所示:
  按照25%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每发生一元钱研发经费,可以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为:
  ①收益化处理:
  100%部分,可以抵税1X0.25=0.25元
  50%部分,可以抵税1X0.5X0.25=0.125元
  合计为0.375元,一般只计算50%部分,即税收优惠率为12.5%
  ②资本化处理:
  企业当年发生1元钱的研发经费,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5年。
  每年的抵税额为1.5/5*0.25=0.075元。
  四、政府的政策成本分析
  目前所得税采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方式,分成比例为6:4,中央得6,地方留4;对留在本地的所得税采取省财政与地市财政分成的方式,假设分成采取1:1的比例。
  在每年收缴的企业所得税中,留下基数后,中央:省:市三者的分成比例为 60:20:20,中央得6成,剩下的4成省市再分(15:4:4)。财政成本具体计算如下
  如果一个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00亿元,则理论上应当可以减免所得税额为:
  100亿元X50%X25%=12.5亿元,其中:
  中央财政承担12.5亿元X60%=7.5亿元
  省级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地市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给企业带来了税收成本的效益,并且从政府的地方利益来讲,也对地方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支持和鼓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房汉廷,张缨. 中国支持科技创新财税政策评述(1978-2006年)[J].中国科技论坛,2007,(9):
  (2)范金、赵彤、周应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0.5
  (3)索赫.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1
  (4)刘秀珍. 企业技术开发费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 . 经济师,2006 , (10) :168.
  (5)袁清怀. 企业技术开发费政策落实亟待精耕细作[J ] . 今日科技,2007 , (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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