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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职业道德构建与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邵 思

  摘要:法律人――这一古老而崇高的职业群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司法的公正以及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出发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构建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人职业道德构建
  
  一、在正义的入口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与培养体系要加强
  法律人对法律的终身信仰和公正维护的信念是在“起步伊始”即要牢固树立和笃定坚信的。即法律从业者在研习法律之初即要认定和坚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同时社会对法律人寄予无限厚望且法律人地位日隆,权责日重,所以当法律人踏上正义的入口处,当其还是青涩学子在选择法学专业孜孜求学之始即应当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法律院校应当担此重责,建立完善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全国620多所法律院(校)系中仅有很少一部分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课时很少并且只是一门地位低下局限在高年级的选修课。笔者在本科法学专业学习时,学校亦仅是开设了一门《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选修课程,不但课时很少,教授的内容也仅是对法律条文的阐释,教授的方法也囿于传统缺乏新意,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养。这与美国的全美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相距甚远。因此,在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最基础的是加强对法科学生的培养教育,一定要尽快健全,形成体系。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院校一定要形成学科化,教材要配套和完善,课时要保障,地位要提高,只有如此才能在正义的入口处把好关,才能给予法律人最初的一个法律道德信念的基石,一个灵魂的高度。
  二、在行进的路途上: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要完善
  大约在17世纪60年代,英国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就为自己定下了“自我警示录”,要求自己“时时牢记”,以提醒和约束自己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活动。1924年美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准则》产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伦理的规范。其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化日益加强,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官法》中均出现了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伦理的规定。
  我国法律人职业道德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来逐步规范法律人的法律行为,并试图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力来强化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虽然在正义的行进途中,自身的修为,自我的克制和约束是法律人职业道德内化和提升的关键,但同样离不开法律规范对其的强制和落实。
  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化的过程中亦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职业道德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实施上的刚性,缺乏惩戒措施的相应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真正落实,仅停留在条文上。正是源于此,凸显出了第二个问题即矫枉过正,一些地方公、检、法及律师行业协会在其各自部门辖区内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法律人职业道德的规定如《干警业外活动行为准则》、《十项不准》等,同时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甚至造成了道德强制。如此一时一刻初显成效,但并不利于长久的法律人职业道德的积淀和内化,不利于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与传承。同时如此大量“准法律”的泛化造就的道德强制有可能束缚法律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乃至整个法治体系的运行。因此探寻适度适量的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从而完善其体系建设是需要迫切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在良知的斗争中:法律人职业道德保障机制要健全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法律人的社会地位亦有所提高,在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内涵中也强调要求法律人要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但现实中真正对法律人的地位和职业崇高性的保障和维护机制却存在缺失。因此,当法律人奔跑在通往正义的路途上、奋战在良知的斗争中、经受着世俗的种种考验、经历着突如其来的压力时,法律人职业道德保障机制一定要跟上。首先是对法律人独立地位与公正秉性的保障即强调司法的独立,就法官而言首先要使法官在办案时“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因此在制度的改革设置上,在严格法官遴选程序和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西方的法官终身制是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其次是提高法律人的待遇问题,虽然高薪养廉并不全然可取,但适当提高法律人的薪金待遇,使其在物质上处于一种相对超然的境界,促使其廉洁公正,不致从正义的守卫沦为贪腐的共犯,也能使法律人的独立人格有所保障和倚靠。同时法律人会更珍惜自己的职业更有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做到此法律人自然会愈加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整个法治国家的体系亦会健全完善,运行良好。
  相信如果法律人在正义的入口经受良好的职业道德培训与教育,在职业道德的法律规范约束与“适当的准法律”的规制下,在健全的职业道德保障机制下,在内心的去妄存真和理性自律下,一定会恪守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坚守着独立的人格,秉持着公正的品性,为了公众的福祉在正义之路上坚定前行。
  参考文献:
  1、崔永东.法律人职业道德研究[J].中国司法,2006(3).
  2、肖扬主.当代司法体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怀效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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