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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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锦蓉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提高企业效益,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文章主要从税收筹划角度,研究在新的会计制度体系下,施工企业应如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现金流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施工任务,施工企业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施工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一、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延缓税负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积极性、选择性和收益性等特点。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就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施工企业来说,其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与所得税。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合理利用对不同税目的选择。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可将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而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2、纳税时间的合理选择。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与纳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它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认可,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说是纳税筹划的核心税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缴纳税款的途径。
(1)选择有利的所得税预缴方式。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首先从纳税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应尽量降低预缴所得税。其次,企业应在预测未来年度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方式。如果施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呈下降趋势,则不宜再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相反,如果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呈现增长趋势,则可继续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3)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在包工包料方式下,材料物资成本是工程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采购材料时,施工企业应采用经济订货批量等方法降低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既可以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就可以无需在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俗称申报缴纳);二是核定征收。目前地方税务局一般只对在本地注册且账簿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办理,对外地企业和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按核定征收办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为施工产值的0.2%-2%不等,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多出部分最终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尽量达到查账征收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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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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