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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 雯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然而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提高商法的地位应该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商法学教学改革方面入手。
  关键词:商法;商事仲裁法;模拟教学;实践教学
  
  一、商法的重要性
  
  商事活动自古就有,原始社会的交易即是明证。然而商法的出现则要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商人已经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商会的出现为商人习惯法的产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到了近代,资本主义高度运作的商品经济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商事习惯法,大量的成文法孕育而生,各国开始编撰商事法典。以上便是商法的演变历程,而与世界各国商法几百年的发展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开始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则是确立市场经济的道路之时,掐指算来,也就是不足二十年的光阴。虽然商法在我国的历史非常短暂,然而瑕不掩瑜,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从商法的独立性来看
  商法的发展轨迹昭示着人们,商法与市场经济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制,另一方面,商法的产生极大地规范了市场,壮大了商人的队伍和规模,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商人包括商个人和商组织,这些商主体正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商法最直接最高效率地调整着市场行为,以此区别于国家干预较多的经济法:商法是“商人”的法律,以此区别于号称“市民”的法律的民法。商法正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展现在世界舞台之上。
  
  (二)从商法的国际性来看
  在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这种形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部门,因为商法的开放性较之于民法更为深入及更见力度。商法坚持效率至上之导向,就有必要选择“发展是硬道理”的立场,而立足于这样的立场,便有必要彻底打破闭关锁国之状态,以利于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商事交易之中,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纷纷出炉,各国必须及时更新本国的商事法律法规,才能使国内的商事主体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更方便地处理商事纠纷,更有力地保护国内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从商法的扩张性来看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个人和商组织诞生,尤其是国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策方面,都鼓励人们经商,比如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赋予更多方面的公司章程自治、股东自治等,都使得更多的人进入到商事交易与活动之中。这就是说,商事法律体系将规范越来越多的商人和其商行为:并且,商事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之中,新老商人都必须理解、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商事交易活动。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学习、认知商事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在我国,商法虽然是一门新兴学科,但是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不可替代,而且必须从不成熟迈向成熟。
  
  二、商法的地位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法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地位。衡量一个法律部门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在实体方面,这个法律部门有无统一、和谐的法律法规体系。原因很简单,倘若该法律部门的范畴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界定,还在奔波于和相近的法律部门争夺地盘、划分范围,那么,该部门法就不具备较强的实力及较高的地位。二是在程序方面,该部门法有无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若有,则证明该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之中有一席之地,反之则无。三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即在法学本科教育体制之中,该部门法处于何种地位。如果该部门法在法学课程及社会实践之中没有取得相应配套,没有得到重视,那么,也可以说这个法律部门没有地位,因为连学校都无视它的学习价值。
  
  (一)实体上,规范良好市场的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
  1、商法与民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我国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得出统一的结果来。关于分合论者的观点,学者们在较多的文章及论著中均有详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分合折中”立法体制必须更新和完善,毕竟民法的基础理论并不能阐明商法的内涵和理念。
  2、商法与经济法。在我国,二者都是新兴学科,但是二者的关系至今亦未能理清,甚至引发了两派学者的争执,火药味颇浓。如果能转变调整对象等传统的评价标准,将目光聚集在更高的层面上,或许会出现双赢的局面。王全兴教授在谈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曾经这样论述:“所谓的“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应该理解为某个法律部门所专有或特有的调整对象,而应当理解为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商法主要聚焦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活动。体现交易的快捷和效率。而经济法主要侧重政府的监管,体现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公司、企业即是商主体,可以与他人进行平等交易。同时又是受规制的主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尤其是在分论部分,因为会给教与学造成混乱,稍后会论及。
  
  (二)程序上,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
  毋庸置疑,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完美配合和良好互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体法的作用,最高效、最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进而最圆满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
  众所周知,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因为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商法是主张营利的功利法。只有交易迅捷,商主体才能多次交易、反复交易,最大限度地达到营利目的。从各国的立法中,可以强烈感受到迅捷原则的力量:其一,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了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如在商事买卖采取交互计称,以及在商行为中设有大量的强行法推定条款和任意推定条款,进而使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可推定性,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其二,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为促成交易之迅捷,商事法多采短期消灭时效主义规定。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

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也适用短于民事时效的短期的时效。
  既然商事交易在效率方面较之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更高,那么,理应有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商事仲裁法可以担当此任。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其快捷、方便,效率高的优势异常突出:其一,仲裁的受理、开庭程序较为简便;其二,仲裁采用一裁终局,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其三,仲裁员具备优良的从业素质。对比仲裁法与法官法,仲裁员的从业要求明显高于法官,优良的专业人员配备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必定会更加自如、更加有效率。在时间即是金钱的商场之上,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都希望第三方最快地进行公正、中立地裁判,而不愿意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而在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由于具有强烈的民间性特性,较少为公众所知悉,更谈不上适用商事仲裁法解决纠纷了,商事仲裁法的地位远不及民事诉讼法。
  
  (三)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
  虽然商法学被教育部认定为法律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商法学并没有得到重视,这一点从该课程的体系、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中可以得到印证。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当翻开不同的商法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将证券法划归经济法,有的没有涵盖合伙企业法和海商法等。凡此种种,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的内容的固定性和统一性,已经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损害了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和效果,损害了商法的地位。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综观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一个现象不能不引起关注,那就是与民法学相比,商法学的课时数和学分数一般只有民法学的一半。但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商法学的内容并不比民法学少。甚至有的学校将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课程列为选修课。
  在现有的教学方法方面,教学模式多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表现为教师在讲台上单一地讲授书本知识,学生在下面听。更有甚者,教师一边重复概念、特征、司法适用等内容,学生~边记录,等学生把这些内容记录完毕,下课时间就到了。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种完全侧重课堂讲授式的理论灌输根本不能适应商法学的教学要求和目的,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三、对策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事法律及商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法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一)建立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如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航空商法、铁路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信托法、期货法、信用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二)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均有相应的程序法与之匹配,而且三大诉讼法的地位显赫,单从司法考试的分值分配之中可见一斑。鉴于商事仲裁的优越性,我国理应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最重要的途径莫过于以法定的形式确立其地位。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是1994年颁布,于1995年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修改仲裁法已是当务之急。修改思路以倡导适用仲裁法为宜:将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法》,以强调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引导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在商事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商事争议”的内涵和外延:在具体程序方面,以高效安全为原则,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另外,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亦刻不容缓。
  
  (三)重视商法学的教学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比照商事法律体系设置课程较为适宜。鉴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应该将基本的部分划归到必修课程之中。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事仲裁法,将剩余的适用于专业人士的部分划归到选修课之中。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应该增加课时数和学分数。需要说明的是,开设商法学之前,学生最好先期学习了民法学、经济法学、经济学等课程,以免由于知识结构的欠缺,而造成不佳的课堂学习效果。
  在教学方法方面,必须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教学的方向锁定为为生活、为实践服务。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生动、形象,一则学生比较感兴趣,再则也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教师较宜选择日常生活中关注度高、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案例,比如某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某大型企业招聘职业经理人的真实情况等。
  2、模拟教学。模拟教学即是将商法典型案例搬进模拟法庭,或者选取现实中的商主体的测试题目和面临的问题,将学生分组,让他们讨论方案,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方案比赛,让学生倾听他人的方案,取长补短,锻炼实践能力。比如,让学生制定公司章程、为某企业制定工作计划等。
  3、实践教学。该种教学方式是最开放的,即走出教室,去社会课堂进行学习。一是教师带领学生去各大招聘会现场,通过学生的亲自询问、交谈,让学生感受各公司、企业的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等。二是教师或者学院与公司、企业联系,设立实践教育基地,让学生参与相关的产品策划活动,尤其是路演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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