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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支付结算监管的困境与解决途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辉

  摘要: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传统的服务性业务,随着电子化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新经济模式(如网络银行、电子贸易等)的出现等,加大了金融机构面临的支付结算风险,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支付结算领域,对支付结算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更大的挑战。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避各方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目前基层央行由于面临支付结算监管法律法规的制约及监管手段落后等窘境,直接影响支付结算监管效能发挥。
  关键词:支付结算;监管困境;途径
  
  一、当前基层央行行使支付结算监管的困境
  (一)支付结算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有效监管难行使
  目前我国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仍沿用1996年起施行的《票据法》和1997年起执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等。随着电子化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立,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从未进行过修订,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的需要。此外,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电子支付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如电子支付业务行业规范,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都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无法可依或法律、法规不适应,为防止陷入纠纷之中陷于监管无为状态,支付结算管理效率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支付结算监督职能的人为分割,监管效能难发挥
  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体系、支付清算系统、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组成,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的支持,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各体系间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而在监管职能的划分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支付结算体系分割为两个管理上的主体,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账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而银监部门负责支付结算监管,由于现实工作中支付结算与清算在业务上不可分割,造成目前监管上两个支付结算管理主体由于各自为政,难以充分整合和共享支付结算管理资源,导致基层支付结算监管人民银行不管、银监办也不管的现实状况,局部地区甚至出现一些结算纠纷投诉无门的乱象,严重破坏了当地支付结算秩序。
  (三)新经济模式的出现,加大支付结算监管的难度
  新经济模式,如网络银行、电子贸易、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业务的第三方支付等的出现增加结算秩序的不确定性因素。银监会分设后,由于支付结算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不适应,职责不清等问题,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的权威性大大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上放任自流,以往在专业人员、管理经验等支付结算监管方面积累的优势,由于在新经济模式出现后对监管人员培训不够,再加上没有统一规范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使得基层央行监管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监管的重点、目标和方向内容,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到位。
  (四)支付结算监管手段单一,技术落后
  近几年来,金融电子化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支付结算工具不断推陈出新,支付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基层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仍比较落后,虽然人行负责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能够部分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但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网络监控系统仍未建立,基层央行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与业务创新的步伐,支付结算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机构会计结算普遍实现电子化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
  二、提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督效能的途径
  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工具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应行使好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和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改善支付内外部环境,协调支付结算各方利益,确保整个社会支付结算算的安全、高效。
  (一)完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根据当前支付结算现状对现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治理框架,逐步建立起以《票据法》为核心,以《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完善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用法规制度规范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行为。通过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因贯彻支付结算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要求不力,实施不到位,对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严重问题不处理、不纠正,致使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支付结算治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支付结算监管工作职责
  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框下,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创造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建议人民银行总行与银监会建立支付结算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的监管,从而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效率。为加强结算纪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算管理体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支付结算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银行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不良支付行为处罚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三)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结算监管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支付结算业务人员培训,强化对网络银行、电子贸易、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等新型业务的学习,掌握其交易规则及业务处理程序。二是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选派会计人员到商业银行接受锻炼,熟悉商业银行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支付结算方式。三是加大用人机制改革力度,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形式实现优胜劣汰,增加会计人员的危机感,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活力和工作积极主动性。四是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服务,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
  (四)改进支付结算监管方式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电子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必须进行变革。人民银行要加快支付结算监管电子化建设步伐,建立起以支付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为主导的实时动态监测网络,实现对支付结算状况的实时监测与控制,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数据,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要善于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辖区支付结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金融机构解决结算纠纷、防范票证诈骗等提供平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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