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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石 峡

  摘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企业对风险评估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足,政府对民营企业重视不够。规范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在指导思想上建议重视边际产业扩张论:注意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和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缔约国的双重身份的投资规制协调;树立全球价值链视角:注意将对外投资与国内的引进外资需要相结合。为此,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供法律顾问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前瞻性地培养企业前沿经营意识。
  关键词:引导;企业;对外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系的投资者在另一经济体系的企业所作的投资,而此投资令及投资者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在统计上,若投资者持有某一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便被视为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2008年上半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额已远远超过2007年全年,达到256.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29%。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既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一、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基本思路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建议采用边际产业扩张论。影响广泛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有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维农的国际产品周期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等。这些理论都从不同的层面解释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发生问题。其中,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对我国较有现实意义。所谓“边际产业”是指,在投资国处于产业比较优势的下层而在东道国处于比较优势的上层。投资国通过“边际产业”的转移可以为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条件。同时,这些产业转移到国外后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重新发挥它对国内经济的积极作用。由于这类产业上投资方和受资方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落差并不大,容易被东道国吸收消化,是较有效的技术转移方式。
  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应注意我国作为世贸组织(WTO)成员国在投资方面承担的权利义务与我国参加的各种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FTA)协定的规制衔接。世贸组织规范国际投资的框架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I:UMs协议)。与此同时,区域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合作的一个热点。2002年《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与《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亚洲第一个多边贸易自由化安排2003年有范围广泛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003年《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就我国来讲,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是进展最快,也是富有成效的自贸区。此外,我国还在积极推动中、日、韩合作和整个东亚的经济一体化合作。
  在全球价值产业链视角下鼓励企业“走出去”。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包括所有参与者和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组织及其价值、利润分配。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的背景,我国应从更开放、更全面的视角。一方面制定实施支持性政策。从宏观微观各层面上推动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并逐步占领全球产业分工中的有利位置和全球价值链中的高端环节,为国家谋取更大的战略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实施保护性的政策措施,将产业安全保护工作前置化,降低嵌入全球价值链之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将对外投资与引进外资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20多年来,基于国情和实际需要,我国对外开放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以“引进来”为主。随着国内外大气候的变化,大力开拓海外市场逐步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风险的评估不够,缺乏预警机制
  对外投资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时期内观客存在的导致国际投资经济损失的变化。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众多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跨文化风险、外汇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步伐的加快,对外投资的风险也在凸现。2004年11月曾被誉为“走出去”明星的国有企业――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爆出了5.54亿美元巨额亏损,其直接原因是公司从事石油衍生产品交易本身就具有巨大风险,而更大的风险在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企业对东道国法律研究不够重视
  我国某工程公司在加蓬的一个建设项目为例。当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公司随即解雇了大批当地雇用的“临时工”,然而此举却遭到被解雇工人的强烈抗议。双方对簿公堂结果中方败诉,原因是违反了加蓬的劳动法。我国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国内形成的对临时工和技工的规则来处理加蓬的情况,导致了企业的高额损失。但是企业没有收到来自有关专业人士和政府的善意提醒也是重要原因。
  
  (三)在政府层面上,对民营企业“走出去”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
  如在融资方面,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担保体系不够健全,企业在境外形成的资产无法为贷款抵押担保。金融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的形势要求:在政策的执行方面,一些部门和地方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认识还很薄弱,没有予以重视,在政策的执行和支持力度上远远不够,一些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政策难以及时到位等。
  
  三、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基本对策
  
  (一)扩大对外投资风险担保的范围,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
  国家开发融资和担保机构为“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对体现国家重大利益的投资活动提供贷款、投资担保。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为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政治风险和非商业性保险制度。
  
  (二)提供投资法律顾问支持,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案例数据库备查存档
  企业在“走出去”时。要遵守国际投资的通行规则,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单靠企业的能力难以做到。政府建立投资法律顾问中心,或者鼓励民间参与海外投资法律咨询业务,同时建立海外投资案例数据库,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海外投资,防患于未然,还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理论研究积累第一手的珍贵资料。
  
  (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
  目前,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生力军。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以境外企业、项目、资本和人员的基本状况等作为国家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据此建立相应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管理服务系统;完善“走出去”业务统计制度,对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及相关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调整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发挥我驻外使领馆一线作用。多方面收集驻在国法律、法规及具体业务信息,帮助民营企业了解与对外投资和商品进出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广大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机会。
  
  (四)树立规范经营的意识
  帮助企业管理者树立规范经营的意识,并注意前瞻性地培养他们前沿的经营意识如培养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伦理,注意保护当地环境;注意公平贸易,使当地工人受益更多;杜绝商业贿赂等。目前多数我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观念仍然淡薄,甚至把法律风险的防范视为创造利润的绊脚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与境外市场的双向接轨。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急剧增大。从全球企业发展规律来看,选择企业外部专业法律顾问支持是一个趋势。具有涉外业务的我国企业选择几家不同专长、不同地域的律所作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这种合作模式可适应我国企业日益增长的跨国境、跨地域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W.L希尔著:周健临译,国际商务:全球市场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
  2、黄彬,政府有效介入与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最优化[J],国际贸易问题,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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