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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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瑾瑾
【摘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对外的反映。本文通过对湖北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09年内部控制相关数据的统计,对比分析了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现状,进而研究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相关因素,并运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假设检验,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自我评价 评价报告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由于内部控制机制失灵导致国内外上市公司丑闻屡见不鲜,这些公司大部分都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足或者缺乏外部机构监管等问题。2002年,美国颁布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作出有效评估,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内部控制报告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随年报一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深交所指引中规定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控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上交所指引中规定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内控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对公司内控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文件。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截至2009年年底,湖北省境内上市公司有67家,剔除ST公司后共有61家。其中在深交所上市的湖北省公司30家,上交所31家。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的质量主要从信息披露位置、评价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可靠性上说明。文章数据主要来自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1、披露位置
深交所湖北省上市公司的内控自我评价信息主要包含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与年报同时对外披露。另外,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章节也对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进行了整体概括和补充;上交所湖北省上市公司年报中只有11家附有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另外20家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主要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章节披露(如表1)。
2、评价内容
《深交所指引》规定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控制度实施情况;内控检查监督工作情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处理情况;对本年度内控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下一年度内控有关工作计划。《上交所指引》规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重点控制活动评估情况;内控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上一年度内控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情况。由于深交所和上交所指引中对内控自我评价内容规定的不同,湖北省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的质量也存在差异。总体上看,深交所湖北省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好于上交所。
在深交所上市的30家湖北省上市公司(剔除ST公司)全部出具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大部分报告按深交所指引要求完成。23家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包含指引规定的全部内容,结构完整,描述具体;4家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包含指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缺少对本年度内控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描述或描述简单;3家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简单,只披露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缺少内控检查监督工作及内控实施过程中问题处理的描述,对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描述简单。28家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附有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评价意见,11家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其中7家同时出具保荐机构审核意见,且都未对董事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如表2)。
(注:根据内容完整程度,将内控信息披露分为详细、一般、简单三个标准。“详细”基本涵盖以上各个方面,内容详尽具体;“简单”只是简要概括内控信息;“一般”介于中间。)
在上交所上市的31家湖北省上市公司(剔除ST公司)中只有11家公司出具董事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按上交所指引要求详细描述的有9家,2家包含指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7家公司聘请事务所出具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报告,均未对内控信息披露情况提出异议。
20家公司在 “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章节披露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由于该章节内容结构不规范,总体披露程度和质量不如内控自我评价报告。3家公司仅以简短语言描述内部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其他公司内控自我评价虽然包含指引中大部分内容,但篇幅较少,描述不具体。几乎所以公司都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内控设计或执行上的重大缺陷”等描述进行综合评价,缺少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的描述(如表3)。
三、相关性统计分析
为改善湖北省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的质量,须深究影响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的原因。影响公司内控信息自我评价情况的因素有很多,影响因素对信息披露程度的作用机理也很复杂,使影响因素显著与否以及作用方向存在差异。本文选择资产规模、公司性质、独立董事比例、盈利能力、上市交易所这五个因素,研究它们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同研究成果中这些影响因素的显著程度不同,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本研究把这些因素作为影响因素变量,提出相关假设,并利用湖北省上市公司数据进行验证。
1、研究假设
为了深入研究湖北省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的质量,找出影响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的因素,并提出改善建议,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与公司资产规模正相关。
假设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与最终控制权为国有正相关。
假设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与董事会规模正相关。
假设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与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
假设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与上市交易所为深交所正相关。
2、模型设计和变量选择
变量设计如表4所示。
3、结果分析
本文只研究各影响因素与内控自我评价信息的相关性,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采用Spearman相关分析,进行简单的相关性研究(如表5)。
结果表明,在10%的显著水平下,上市交易所为深交所与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有显著相关关系,接受假设5。在5%的显著水平下,净资产收益率与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有显著相关关系,接受假设4。资产规模、最终控制权及独立董事比例与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并无显著相关关系。
(1)假设1:资产规模对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影响不显著。资产规模大的公司,相应的机构、业务、人员越庞大,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越多,大公司往往更注重内控建设,更重视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然而,上市公司规模越大,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大,接受的监管越多,对内控自我评价越有失公允。因此公司资产规模对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的正向影响不显著。
(2)假设2:最终控制权与内控自我评价质量关系并不显著。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国有股减持,造成国有控股股东缺位,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的足够关注,弱化了对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督,因此公司作为代理人缺乏向委托人传递内控健全有效信号的动力,影响内控信息披露,从而不具有显著性。
(3)假设3:独立董事的设立一般对内部控制起到加强作用,大部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均符合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但实证结果表明董事会结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力不显著,这可能是与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方面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有关,与大多数学者研究结果相符。
(4)假设4:公司盈利水平高,一般其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也就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越大,盈利能力越好,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越高,支持了传统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公司是“优质公司”信号的观点,与蔡吉甫(2005)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通过逻辑回归得出的结论相一致。
(5)假设5: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好于上交所,可能与深交所近年来严格信息披露监管取得的成效有关,如每年开展信息披露质量评级工作、对选择性信息披露加强监管举办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等措施。交易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各种措施强化信息披露的氛围和环境,是促使上市公司提高内控信息披露水平的有效措施。
四、建议
从分析样本的内控自我评价情况来看,湖北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并不十分规范,内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还有待改进。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为使信息使用者正确评判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必须对内控的质量和有效性作出统一量度。我国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有较大差异,《上交所指引》与《深交所指引》规定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许多不同。不同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披露位置不同,评价报告内容差异较大,且披露格式各不相同,不利于内控信息的使用。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内控信息虽然能满足投资者的一些需求,但是,还有许多内控信息披露不足,如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会,公司内控不足、缺陷等信息,这些信息正为机构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重视。因此,应对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的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格式规范、详尽程度作出要求,提高内控信息使用效果。
2、设立内控信息披露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的控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笔者建议单独设立披露委员会,制定相应披露控制政策和报告程序。这样董事会出具内控评价报告之前可以通过与披露委员会的交流获取披露委员会对董事会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保证披露质量。
3、公司治理结构
尽管本结论中,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并无显著相关关系,但随着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更加健全,更多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将会对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信息有显著影响。要使内部控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健全公司治理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让董事会真正维护股东利益,让监事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能,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只有在这种良好的治理环境下,内部控制才能发挥其功效,内控自我评价信息质量才能提高。
4、加强监管力度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应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进行强制监管,对发布虚假内控信息或刻意隐藏重要信息的违规事件制定相对应的惩罚措施,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不应只是出具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董事会,也应包括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只要监管机构找准内控薄弱环节及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让上市公司及时弥补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能解决风险控制的根本问题,提高监管有效性,节约监管成本,进而提高监管效率,上市公司也会有充足成本对内控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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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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