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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信用制度对中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建立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芯瑞

  摘 要:美国的信用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为今天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成熟的美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具体分析美国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认为中国信用制度的建立要本着“拿来主义”的原则,在充分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在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消费信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奖惩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99-02
  一、美国消费信用制度
  (一)美国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现状
  1.发展。美国信用管理行业萌芽于19世纪40年代,但是知道20世纪30年代,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才开始兴盛。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兴起现代信用管理体系,20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包括《公正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信用控制法》等17项法律,并且每一项法律条文都进行了若干次的修改,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在保护个人隐私、公平授信权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数据透明化,并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
  2.现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国家。资本、商品和消费者三大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法规和执行机构。其中消费者市场,针对不同阶层设立了多种非银行融资机构,满足其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信用消费占国内商品总消费的比例高达2/3。非银行储蓄机构的放款协会,遍布全美各州,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它的消费贷款业务量仅次于商业银行。消费者财务公司,主要面向工薪阶层,人们遇到医疗费用的紧急开支,到就近的一家消费财务公司便可获得分期付款服务。人寿保险公司、退休信托基金、私人养老基金等机构,对客户的即时消费和远期消费进行筹划,并同样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二)美国消费信用管理体系
  1.立法。每一条法律大多由引言、定义、数据保护原则、个人权利、豁免、过渡性条款、专员的权利与职责、通知、犯罪等章节组成。依据健全的法律,建立了相应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息自由法》、《隐私法》、《接触秘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的法律,明确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个人的关系,强制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披露全部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是美国信用制度建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因素。同时,明确规定了数据的评估要求,查询、更改、消除以及获得补偿等权利。
  2.机构设立。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作用非常有效,所以美国采用的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信用管理模式,即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地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得直接参与经营,只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约束。
  3.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是搜集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信息和信息管理咨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级、个人的征信机构等。信用中介可以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交易,所以美国对信用中介非常重视,建立了健全的信用中介机构评价指标和运作法规、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能,对违规的信用中介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勒令退出。
  4.有效奖惩制度。美国的失信惩罚制度非常严厉: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对产销者处以25万美元~200万美元的重罚;有做假前科的,罚金可达500万美元,甚至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昂的违约金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失信行为。此外,对于失信行为长期记录在案,使失信者的失信成本随时间而累加。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个人,可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以及更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
  二、中国个人消费信用的现状
  目前中国从事消费信用服务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信用消费占比非常低。信用消费涉及的领域包括个人住房、汽车、信用卡、助学贷款、医疗、旅游、大件耐用品等,但业务品种功能单一。新兴的消费信用业务,如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发展十分乏力。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十几万的车、上百万的房的需求不断增加,如果单靠自我积蓄则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信用消费的模式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中国居民普遍消费意识淡薄,习惯于“用昨天而非明天的收入实现今天的消费”,这种消费观念根深蒂固,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但这也是由于中国尚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三、启示
  (一)立法
  1.私人产权法。美国是私有制国家,对产权的保护早已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我们必须要对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确私人产权的归属,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追求长远利益。因为如果人们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只有遵守信用制度才能生存。
  2.文明信用制度。信用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忽视道德的力量是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误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就根源于此。所以良好的信用制度必须以道德为支撑,尤其是诚信建设。
  3.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即证明居民信用和偿还能力的法律法规,涉及:(1)个人信用基本档案:个人的基本资料、经济信用资料;纳税、保险及与银行的经济交易、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等。(2)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整理、分析。(3)个人信用评级:评级的标准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个人的失信行为。(4)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并非全面共享,要尊重、保护居民的隐私权。
  (二)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信用管理模式除了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还有政府主导的欧洲模式,以及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日本模式。依据中国国情:政府掌握绝大多数的信用信息,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欧洲模式可能更适合。   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信用制度的核心力量,但是也不能越俎代庖,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能够以市场的力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干涉,毕竟美国模式(即市场为主导的信用管理模式)才是信用制度建设最终的发展方向。
  (三)信用中介机构
  1.信用中介必须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否则其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风险预警和管理分析就没有任何实际的参考价值。
  2.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等价交换,不得垄断信息资源。
  3.有义务保证信息的正确、透明和有效性。对失信的个体打上标签。
  4.建立信息共享互联网,避免信息重复和资源浪费。
  (四)信用奖惩制度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是信用制度发挥作用的保障。明确划分失信与犯罪的法律边界,失信的严惩形式及程序。设置高额的失信违约金,建立失信“黑名单”并且长期不予以撤销,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成本。对于信用良好消费者,给予较高的信用额度和优惠的贷款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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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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