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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韦学诗 苗 野 刘竹梅

  [摘 要]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混业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一)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银行间并购,可以撤销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精简人员,共享资源(包括客户资源、硬件资源、人力资源等),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具有明显的业务特色,通过并购,有助于做到优势互补,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
  (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机构,运作的资金也多是社会消费基金和其他小额资金,这就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具有高度投机性。实行混业经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可以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波动性,增加稳定性。
  (三)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实行混业经营后,银行介入证券必然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几大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逐步实现中央银行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三)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地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监管信息等。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我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李园丁,孙涛.金融业监管体制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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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4]陈欣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发展趋
   势分析[J].北方经济,2006,(2).□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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