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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项目开放风险防范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方

  摘要:各国的开放条件、背景、国际环境等都各不相同,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防范体系,把握好开放的时机与条件、顺序与辅助政策、建立有效的预警体系,才能更有力地保障我国成功实现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
  关键词:资本与金融账户;开放;风险防范
  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将要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对资本流动的监管难度增加,我们应从多方面防范其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条件满足法与最佳时机选择法
  1.在“稳定内部”的条件下开放
  通常情况下,一国的金融改革是该国经济开放的基础和关键,开放的步伐应该和改革的进程相适应。爆发金融危机的墨西哥和东南亚各国,国内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不协调,改革相对滞后,开放相对超前,两者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当前的金融改革表面上的修补更多一些,而未动其根源,相比之下,金融开放的速度明显快得多。分析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开放的现状,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果不抓紧时间解决银行系统存在的问题,消除潜在的风险,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更加紧迫地需要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形成稳定的、有效的金融体系,从而为资本项目开放创造一个低风险的经济环境。
  2.选择最佳的开放时机
  麦金农所述的一国金融开放的最佳时机只是实施决策的一个依据,但要在现实中很难完全达到那种理论要求。所以我国资本与金融账户开放的时机应选择的依据就是资本与金融项目管制上力求成本最小化与收益的最大化,开放的多种条件就是衡量成本与收益的综合指标。在开放的时限上一定要注意在渐进式过程中不能无限期地推迟开放,错过了最佳的时期就会导致管制的成本大于收益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在现行的浮动汇率制下,选择在适度的均衡的汇率和利率水平下开放资本项目,会减轻因放开资本管制带来的汇率剧烈波动的风险。
  二、顺序避险法
  在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过程中,采取先易后难、先风险低的后风险高的原则,可以有效地规避和消化资本开放带来的风险。
  第一阶段:开放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其先后顺序为:先长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后短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即先放宽对长期资本流动的管制,然后再放宽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先直接投资的开放,后间接投资的开放。
  第二阶段:开放与资本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业。其先后顺序为:先放开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后放开对非金融机构的管制及居民个人的管制,最终全面开放金融服务;先开放有实际需求的外汇交易,后开放无实体经济背景的外汇交易。
  第三阶段:开放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其先后顺序为:先外币间的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后本外币间的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在国内金融环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资本项目下外汇的完全自由兑换将是最后的安排,其先后顺序为先外币间的自由兑换,后本外币间的自由兑换。最终实现外汇兑换的自由化。
  三、多元政策组合法
  1.在“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开放
  “适度保护”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向对外金融交易和金融收入直接或间接征税;为消除本国(外国)居民因持有外国(本国)金融工具而可能获得的较高收益而征收利息平衡税;为了限制短期资本流动而征收交易税。当然,这些保护手段及其保护程度要在不引起其它国家反对和不损害中国经济竞争力的基础上施行的。
  2.加强宏观监管
  对游资的防范和管理是政府当前避险的重要工作:
  (1)完善国际游资投机目标市场的监管,减少投机获利区间。应该逐步建立有效的货币市场,发挥中央银行公开业务的调控职能,在投机性短期资本流动引起外汇市场被动时,调节货币市场利率,达到影响利率水平、控制套利资本获利空间、避免短期内资金频繁进出的目的。
  (2)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是防范游资冲击的根本保证。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中,巨额游资每天都活跃于各个市场寻找机会,只要哪个国家对此有所松动,这些资金便会迅速涌入,其短期性质,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适当控制外国短期贷款和投资的比例。
  3.规范金融市场,消除风险隐患
  (1)要制定和完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一定要出台法律法规,使得银行在安全状态下经营,对外国金融机构也要出台相应的法律,使之在适应我国金融秩序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2)建立层次分明、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
  4.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建设。在银行市场退出上,应制定一揽子的退出法律规定,包括接管规定、重组规定、撤销规定和破产规定等。同时,对金融违规操作、恶意金融炒作等现象一定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2)完善网络化监督,及时迅速地反映、控制风险。加入WTO 之后,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非现场监管”将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丰富中央银行监管经验,提高联合监管效果。要认真研究巴塞尔协议,提高中央银行监管行为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和兼容性,依据巴塞尔协议分清我国与在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责任与分工,主动承担监管义务,及时沟通监管信息,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效果。
  (4)借鉴外国经验,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衍生金融商品交易的风险巨大,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可采取以下措施:①规定派生合约的资本充足率。②扩大管理范围,把原来不受管制的金融机构纳入监督范围。③制定新的会计标准,以增强表外业务敞口头寸的透明度。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甚发达,金融运行机制不甚完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之中,所以,在此基础上的中国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道路,不可能完全去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应有自己的特色,必须将“市场机制”与国家的“社会职能”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在发挥金融机构和市场作用的同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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