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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亟待规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黎泽华

  [提要] 本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概况、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存在风险及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等政策建议,为促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29日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众所关注的新热点。笔者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情况调查,发现其中存在坏账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既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网贷平台客户利益保护,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建议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积极解决现实突出的风险问题,促进网络借贷发展。
  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P2P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一定的交易制度聚集小额资金,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达成小额资金供求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调查,目前P2P平台公司存在“三无”状态,即无立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机构、无行业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执照和工信部门备案,无注册资金限制,无行业管理制度,无机构监管(全国只有温州贷属温州金融办监管1例)。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既满足了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希望获得小额贷款、愿意承担较高利率的需求,又积聚了不满足现行存款利率、担心房市、股市投资风险、希望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民间资金注意力,成为突破长期“金融压抑”的新生事物,受到广泛关注,取得迅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P2P平台超过200家,贷款规模约为500~600亿元,比2011年增长300%以上,可统计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万人。同时,据第三方统计平台“网贷之家”初步统计,到2013年底,我国P2P平台将近1,000家,年交易额约1,000亿元。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行业也出现了湖北天力贷、优易贷、淘金货、众贷网、网赢天下、非诚勿贷、银实贷、宜商贷、东方创投、川信贷、力合创投、钰泰财富等多家P2P问题平台。
  二、网络借贷平台流程及风险控制
  运作流程:(1)出借人流程。网站注册—身份认证—寻找贷款标的(即借款人发布的借款请求,有些网贷平台还推出优先自动投标工具,例如人人贷近期推出的“理财优选计划”可以进行自动投标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支付一定的服务费);(2)借款人流程。网站注册—提供身份证明、资产财务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提出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出借者全额或部分投标—资金计划中标或流标(如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借款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借款人按约定方式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风险控制:以几家典型平台公司为例,拍拍贷:平台将借款人部分资料展示给出借人,出借人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投资,同时配有相对严苛的本金保障规则;红岭创投: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关注创业并附带加盟模式;宜人贷:线下运营与线下审核;人人贷:引入“实地认证”。
  三、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问题
  (一)信用风险。据调查,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P2P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从线上准确、快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个人资产财务状况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二是P2P平台公司之间并未实现借款人信息共享,难以防范借款人超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向多个P2P平台融资。目前,P2P借贷年利率多为13%-20%,如果加上服务费、管理费、认证费,综合年化利率在30%左右,远高于实体经济一般毛利率(10%),因此,容易导致呆账、坏账。
  (二)非法集资风险。目前,P2P平台公司突破资金不进账的底线,演变为非法集资。如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等5部门对5家P2P平台公司联合调查结果显示(以下简称重庆联合调查结果),有的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有的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非法法集资3.34亿元。有的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4,200万元,有的平台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平台不再是中介角色,通过对期限、金额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
  (三)法律风险。一是触及法律底线。据P2P公司一般操作模式显示,部分平台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出现1个借款人可以获得多个投资者资金的情况,触犯了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是隐私易泄露。有的平台公司,为了惩罚借款逾期,甚至公布借款人隐私信息(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信息)。因此有违法之嫌;三是风险贷款平台无“法”责。目前,P2P公司基本操作多为“撮合”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是追款者,并无法定责任,若单笔贷款数额小,投资者可能自动放弃追索。
  (四)信任危机。一是问题公司频频出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可统计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高达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但据初步统计,2013年10月全国共有20家P2P平台倒闭或出现提现困难。2013年8月,深圳“网赢天下”在上线4个月后关闭,欠债达1.8亿元,占成交额的23%,这些问题公司显然重创投资者信心;二是个人隐私容易暴露。据P2P网贷平台官网介绍,借款者往往要求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P2P平台虽然采用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但借款人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三是平台信息不透明。部分问题公司未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披露资金用途、投融资项目、平台公司审计年报;四是个人隐私可能被泄露。P2P平台不够保密,或受到侵犯,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隐私可能泄露。   (五)洗钱风险。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只涉及金融机构,P2P平无反洗钱义务,无相关专业培训,无基本的业务技能,无识别客户身份的手段。因此,P2P平台公司不审查资金来源的行为未受到监管,可能成为洗钱和高利贷工具。
  (六)挪用资金风险。P2P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借贷资金并未即时进入借贷双方账户,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由平台掌控,如果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代放贷款,则在内部控制失效、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行为。
  四、网络贷款平台风险形成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建立P2P平台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登记管理,其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管理,但P2P平台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关系贷款人资金安全,从放贷活动角度看,似归银监部门管理,从资金流动角度看,又似归央行管理。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并不明确。温州地区率先规定P2P平台由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其合法性并不充分。
  (二)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注册,通信管理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无异,市场准入标准并未因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而定明确标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P2P平台业务涉及大量民间资金交易,与金融市场相关,但其业务种类仍简单定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从民间金融安全着眼制定业务操作规范,难以防范操作风险。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根据我国现行《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P2P平台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也没有向P2P平台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P2P平台之间客户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P2P平台公司退出管理是按一般公司对待,没有明确的监管方从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角度要求P2P平台公司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五、政策及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参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金融办作为P2P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指导、监督、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原则。一是信息中介原则。P2P平台应定位于信息中介角色,要求发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不得非法集资原则。P2P平台不得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不得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否则,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应负法律责任;三是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原则。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透明公开原则。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
  (三)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应为:一是加强用户识别管理。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二是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三是要求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明确各方在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禁止平台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五是P2P平台要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可参照《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金额20万元、人数30人))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六是平台应有风险控制机制。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引入担保。
  (四)倡导行业自律。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信用资源。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组织应建立会员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机制,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同时,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接。建议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将P2P平台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信用数据共通。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
  [2]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2011.6.
  [3]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
  [4]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高层视点,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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