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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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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闭幕,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得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标志着持续多年的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终于突破坚冰,赢得成功。新税法的总体战略方向将不再是通过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特别税收优惠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而是更加注重建立一个普便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税收优惠的、统一的税收制度。新税法的变化及体现的政策导向主要应关注七个方面。
  
  一、税率统一为25%:外商投资热情不减,国内企业后劲十足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于20%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于25%的税率。根据目前适用的税法,内资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能适用24%或15%的优惠税率。显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名义税收负担;而对于目前很多享受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成本则可能增加。但外资选择投资地的时候,除了会比较税率外,更看重的是市场制度是否规范、完善。实行统一税率体现了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市场的核心是完善、是规范、是法治、是公平竞争,可以说统一的税率创造了更好的市场环境,对外资来说,这更加有吸引力。从目前世界上平均28%的税率来看,25%是中等偏低的,这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对外商企业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先享受低税率的外资企业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税率纳税,因此调整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热情。
  内资企业获得和外资企业一样的税率,对内资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如果内资企业没有这样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这对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税率从33%变为25%,企业的负担有所降低。创造基本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对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提升了国内的竞争了,发展后劲十足。
  
  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救济性捐助,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根据公布的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企业对社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对于这种公益性捐赠行为无疑是一种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个人和企业具备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能力和要求。应当确立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使集中在部分人手中的较多资金,在流向投资和消费的同时,也能够流向更需要的群体和阶层。这也是成熟的国家税收机制应当发挥的作用。将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由10%进一步提高到12%,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
  
  三、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和谐发展利国、利民、利自己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此次规定将节能环保投资和所得列入税收减免,对节能环保企业是一个信号,表明中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四、外资企业不必择地安家,开发区发展的隐忧显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也体现了这一战略要求,结果导致外商投资较多选择东部地区,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此后,外商投资不必在费心选择投资地点,而是要看投资项目。
  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贴近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要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就能获得税收优惠。
  随着此条政策的实施,开发区发展的隐忧逐渐显现。由于中国投资环境整体改善,开发区原有体制和政策优势不再明显。另外,大多数经济技术开发区仍以加工制造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发展空间。单靠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是不稳定的短期行为,开发区应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研究制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新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而“两税合并”突出了产业优惠政策,为开发区转型提供了契机。开发区更应从改善整体投资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引资优势。对那些在开发区长期享受优惠政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影响,但此举更显示了中国规范经济秩序、提高整体投资环境、引导开发区良性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五、税收优惠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体现税收立法精神
  
  扩大一部分。某些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预计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将会重新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保留一部分。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税制允许所得免税,或按15%税率征税,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于政府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将得以保留。同样,新税法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此外,对2007年2月颁布的财税[2007]31号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实体),新税法中也包含了对其适用的税收优惠。
  替代一部分。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
  废止一部分。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包括: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延长的3年减半期;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15%或24%的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
  过渡一部分。目前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会适用于过渡规则。
  
  六、反避税条款的应用使企业避税成“雷池”
  
  新税法强调了政府将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长。它规定了更多的,与交易和公司结构紧密相关的经营实质的强制性措施。
  新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加强反避税措施。这一措施将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入益处的策略。根据新税法,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不合理的被动收入会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征税。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当局将拥有了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新税法认可了成本分摊协议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强了对转移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同时,新法并没有排除企业之间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细节预计将会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实施问题将会变的较现时更为棘手。细节指引期望在可以实施细则中规定。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按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功能,离不开健全、有效的实施机制。因此,制定好新税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贯彻落实好新税法的主要精神至关重要。我们相信,新的制度加上有效的实施机制,企业所得税一定能够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崔志坤,男,河北卢龙县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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