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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晓方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从提出到得到广泛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更是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两次学术论战。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未对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着重回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之辩、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之辩以及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管理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必要性 内涵 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自谢尔顿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学者都在争论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最著名的讨论莫过于贝利-多德、贝利-曼恩之间的两次学术论战。
  (一)CSR两次学术论战
  第一次论战:20世纪30年代,贝利-多德之间关于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战始于对企业经营者职能的讨论。贝利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委托人,企业管理者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既有社会服务功能又有营利功能,企业管理者作为多方受托人,应该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责任感。之后,贝利和多德争论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多德放弃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而贝利反而认为多德原来的观点是对的。
  第二次论战:20世纪60年代初,贝利-曼恩之争使得贝利-多德之争得以延续。曼恩批评贝利没有讲清楚为何企业管理者的职责是执行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企业财富的问题,贝利则认为企业经营者适合担当企业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和财富分配者角色。之后,曼恩的思想逐渐转变,有条件地接受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二)CSR反对派和支持派
  经过两场著名论战,学术界逐渐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派则认为除了股东利益外,企业社会责任还要求企业关注相关群体的利益。我们简单称之为CSR反对派和支持派。
  CSR反对派的观点主要来自主流经济学中的股东至上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哈耶克认为,企业唯一的目标是赚取长期利润,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使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与“正确的目的”不相干的努力上,危及企业的生存。弗里德曼从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企业责任就是增加企业利益,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将走向集体主义。
  CSR支持派的观点除了多方受托人观点外,还有综合契约论观点和利益相关者观点。综合契约论代表人物是唐纳森,他认为,企业与社会缔结了一个契约,社会为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企业应对社会承担责任。1984年,弗里曼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即CSR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从而为CSR奠定了理论根基。
  经过半个世纪的辩论,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清晰。卡罗尔和巴克霍尔茨认为,现在只有很少的企业人士和学者在继续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CSR趋于认同和支持,CSR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一)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多德等CSR早期开创者认为,CSR是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这一提法因其含义模糊而无法获得认同。1953年,博文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自此CSR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博文给出的定义是:“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麦克奎尔1963年明确地将CSR延伸出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到了20世纪70年代,CSR概念得到了扩展。1979年,卡罗尔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法律上、伦理上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又不断衍生出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经济伦理、企业公民等概念,这些概念的衍生也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是否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转向“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CSR研究较晚,最早的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该书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奠定了基础。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2000年以后,CSR研究出现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比如,高尚全的《企业社会责任和法人治理结构》、周祖成《管理与伦理》等。高尚全(2004)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立足于企业发展的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企业在承担基础责任的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应通过制度来实现责任的最优分担。周祖成、陈炳富(2005)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CSR的研究还仅停留在对国外相应研究进行梳理、归纳的阶段,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
  尽管CSR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仔细剖析CSR发展史,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各国学者对CSR认识的共同点:1.都认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企业是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2.都认为企业应该在法律和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运行;3.都认为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应该考虑经济利益;4.大部分认为企业除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三、如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普遍认识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也被提上了研究日程。
  (一)利益相关者管理
  1984年,弗里曼在《战略管理:一个利益相关者方法》中写到,“经理们对利益相关者担负受托关系”,他将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在企业中拥有利益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团体。此后,利益相关者理论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按照该理论,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同时关注所有合适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企业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管理试图将在企业中拥有利益的团体整合为管理的决策制定者。
  (二)普遍权利观点
  人权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尤其在一个全球市场中(卡塞尔,2001)。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于1999年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全球协议”,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9项基本原则。例如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等。
  另外一个是早前提出并于1999年更新的“全球Sullivan协议”,它的目标是企业在他们做生意的地方支持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公正。
  (三)事项管理
  事项管理被沃迪克和鲁德(1986)定义为,“公司能够识别、评价那些可能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事项并对此做出反应的过程”。通过事项管理,企业能够识别社会事项对企业的潜在影响,从而引导企业对那些有重要潜在影响的社会事项做出反应。通过事项管理的方式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社会力量的推动。如果社会不能动议某个事项迫使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企业就会逃避它本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因此,这类企业可以被认为是相当功利的。
  (四)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最普遍的是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SA8000 ,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体系。这是由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一套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适用于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但目前主要在生产型企业中开展认证和监察。SA8000以一致的标准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企业对劳工保护方面的最低要求,包括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公司不得对员工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公司应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等内容。
  有关企业怎样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或观点,有的是原则性的框架,有的则是相对具有操作性的。由于研究较晚,理论方法还比较缺乏,需要各国学者积极的探索。
  四、结语
  本文将以往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以及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发现:1.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2.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该在法律和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运行,除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3.有关企业怎样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方法还比较缺乏,各国学者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生产管理实践。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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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M].张晓君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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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袁家方.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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