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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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俊 司咏梅
一、节能减排的基本情况
(一)能源生产与能源消费情况
“十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原煤8.04亿吨,电力装机容量达到1989万千瓦,发电量1056亿千瓦时,分别比“九五”末期增加4.39亿吨、1092千瓦、617千瓦时;风电装机仅为16.5万千瓦,年发电量3亿千瓦时;天然气产量76.27亿立方米。2006年,原煤产量完成3亿吨、电力新增装机容量3019万千瓦、发电量完成1441亿千瓦时、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9.4千瓦,年发电量3.8亿小时;天然气产量增长到53.07亿立方米。
“十五”期间,全区全社会总能源消耗为35623万吨标煤,其中工业能源总消耗量为26315万吨标煤。占全社会总耗能的73.87%。2005年,全社会万元GDP能耗为2.48吨标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5.67吨,万元GDP电耗为1714.1千瓦时;六大重点耗能行业能耗7832万吨标煤,占全区工业能源消耗的92.18%,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72.75%;全区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1.06。2006年,全区全社会总能源消耗为11356.5万吨标煤,其中工业能源总消耗量为8858万吨标煤,占全社会总耗能的78%(比“十五”期间增长1.13个百分点)。万元GDP能耗为2.37吨标煤,同比下降4.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5.35吨,同比下降5.64%:万元GDP电耗为1838.9千瓦时,同比增长7.28%。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和煤炭六大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为7831万吨标煤,占全区的69%以上,占工业的88%。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和煤炭工业能源消费量分别占工业耗能的43.1%、17%、2.7%、18.4%、6.8%和0.21%。全区85户年综合能耗1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量为5133万吨标煤,约占全区的45%,占工业的58%;680户年综合能耗5000能源吨以上的企业能源消费量6655万吨标煤,占全区的59%,占工业的75%。
(二)全区节能减排工作
从2004年开始,根据国家对晋陕蒙宁有关地区进行污染整治的要求,自治区在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等地区对焦化、铁合金、电石、小炼铁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了集中治理,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为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了由经委、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淘汰落后产能统一协调小组,并在盟市、旗县等成立了相应工作协调小组。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强制和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使用先进的节能生产技术。自治区经委会同环保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的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2006年共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14户,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技术)308个,其他65户具有代表性的自治区级生产试点企业和60项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工作也在积极实施中。二是狠抓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工作。在已经确立4个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园区的基础上,又确立了8个园区和企业作为自治区级重点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并对试点单位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到2006年底,自治区共淘汰了1200多家落后产能企业,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2.413吨、5.37吨标准煤,较2005年分别降低2.5%和5.2%。2008年上半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0.79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0.57%,减排0.41万吨;关停34台总装机容量为69.7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了44台总装机容量1422.5万千瓦现役机组的脱硫设施。自治区“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确定的2007年投入运行的11个污水处理厂中,已有2家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合计5万吨,已减排化学需氧量800吨。
(三)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工作
2006年,鄂尔多斯市清理整顿新开工项目128项,关闭地方煤矿256座。保留煤矿的单井规模提高到30万吨以上;关停煤炭企业105家、小白灰企业212家,通过关停“五小”企业,削减烟粉尘13.2万吨、二氧化硫4.9万吨。万元GDP能耗下降到2.08吨标准煤,同比下降5%。目前1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关闭,仅留276家大型煤矿,全市80%的地方煤矿回采率平均达到80%以上。乌海市仅2004年至2005年2年间就淘汰了1178孔改良焦炉和32户20万吨以下机焦炉,关停了59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硅铁电石炉、18台100立方米以下炼铁炉和120多家小煤矿,取缔了231家小白灰窑、泡化碱、腐植酸钠企业。2004年至2006年3年间,全市共消减烟粉尘6.94万吨,二氧化硫3.48万吨,化学需氧量4460吨,2006年乌海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较2005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大气环境污染指数较“九五”期末降低了48.7%。包头市积极淘汰落后小钢铁生产‘,包头市九原区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13家炼铁企业的23台炼铁高炉,清理排污企业10家,有112家正在清理,6家停产,完成了二氧化硫减排6490吨的任务。
(四)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的政策保障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到2010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6吨标准煤/万元,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并对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的COD排放量进行了总量规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污染物排放指标减排和社会节能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对今后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对即将出台的自治区节能减排、污染减排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地方减排规划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节能减排规划的目标调整到“十二五”时期,从时间上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延续性。
二、节能减排的难点
(一)节能减排总量指标的实现存在一定难度
“十五”以来,自治区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产业层次仍然较低。从生产方面看,轻重工业结构由2000年的38.6:61.4演变为2005年的30.3:69.7,重工业比重有继续升高的趋势。2006年单位生产总值电耗为1913.1千瓦时,增长11.61%,不仅没有实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的降低反而有所增加。非资源性产业发展的基
础还比较薄弱,使得由资源性产业向非资源性产业的转变在近期内还存在很大难度,结构性节能减排工作困难重重。从消费方面看,随着消费水平的整体升级、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居民家用汽车、生产性用车和住房消费需求步伐还会进一步扩大,在当前汽车关键减排技术和住房节能技术没有实现突破性的情况下,必然增加节能减排任务完成的难度。
(二)具体行业和部分地区的节能减排任务尚需明确
“十五”以来,自治区乃至各地区政府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实施力度,从总量上规定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量。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具体行业和部分地区的节能减排任务尚不明确,具体的企业和地区在实施节能减排中没有相应的指标约束,没有统一的遵循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污染与环境治理外部性特征的存在及企业监督机制的缺位,个别地区和企业在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量中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在确定具体职责中互相推委,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进展。
(三)地区间节能减排工作协调度较差
自治区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地区位于晋、陕、蒙三角地带,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需要地区间共同努力。但是,当前多数地方政府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仍将GDP增长作为首要目标,还没有将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作为努力奋斗目标,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完成的难度。在国家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下,自治区一些地区承接了沿海地区高能耗产业的转移。在当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不会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只要有了工业项目,政府就有了财税,也可以解决就业问题,自然就有了政绩。在地区经济总量增长目标和现有地区财政体制背景下,出于政绩考虑,节能减排工作的地区间协调必然出现困难,加重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统一进展的难度。
(四)企业技术水平低造成节能减排标准难以统一规范
从主要能源及高载能行业的企业技术水平来看,除神华集团、包钢集团和铝业集团采用较先进的国内外生产技术外,多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主要产品的单位平均能耗量指标均落后于国内先进水平,发电、钢铁、水泥等产品单位综合生产能耗分别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8.4、14.7和38.9个百分点。从节能减排工作总体规划与目标来看,由于自治区重化工业企业在实现技术跨越与技术升级方面存在的梯度跨越障碍,使得同行业企业在实现企业技术同步升级中面临的层次性矛盾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做到同步化,影响了节能减排实施的总体进度。
(五)企业技术提升面临融资难题
除神华集团、包铝公司和包钢集团等大型重点企业外,大多数高耗能企业融资难度大。就目前情况看,自治区大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少且实力弱。区域型资本市场尚未健全,金融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不够。此外,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地方产业目录,大多为鼓励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加工工业等能耗少、污染轻、附加值高产品内容,而以高耗能、高污染为重点的企业产品受到限制,加重了我区高能耗企业的融资难度,使得部分企业在扩大规模经营与进行技改过程中受到内外部资金“瓶颈”的影响,加重了地方中小企业在融资实现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措施中的难度。
(六)工业重型化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进入21世纪以来,自治区经济已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表现出了日益显著的重化工业特征,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加速阶段。但是,由于资源依赖性工业的长期发展趋势,使得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较重为特征的重化工业发展仍然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发展趋势。2005年,全区电力、钢铁和化工等重化工业的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量总量的比重达到56%,工业重型化特征在短期内仍然难以改变,必然影响节能减的实施深度和总体进度。
三、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实施强制性制度措施。构建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制定严格的环境、能源、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的标准,提高自治区能源、冶金、化工、原材料等重化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把信贷、土地关口,严禁落后产能重新进入市场。抓紧制定和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的实际,特别是针对自治区能源、原材料等重化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其节能、节水设计标准体系;建立执行强制性工业产品能效标识与再利用标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工作管理机制。
(二)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盟市(包括自治区重点企业)能耗指标与污染减排纳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根据自治区“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各地区及重点企业应与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把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班子和重点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自治区各盟市、旗县把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排污产品和企业生产环节,实施节能、降耗、减排有奖和浪费、超耗、排污受罚的具体政策;对认真执行节能降耗和减排污染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预期达不到目标,给予相应的处罚。把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作为企业享受项目、资金支持等重要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强化对企业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的激励与约束。完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在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强化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自治区工业企业排污的统一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要明确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农牧业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探索节能、环保多要素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结合自治区目前产业结构及其布局状况,要实现《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规划》和自治区“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调整不同行业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新兴产业的比重,逐步使自治区产业结构向低能耗、高技术、高附加值、高竞争力方向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达不到国家准入的小电厂(小发电机组)、小钢铁、小水泥、小炼焦、小有色等企业坚决予以公布淘
汰。必须把好新上项目关,以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高起点、高标准,符合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需求。在能源结构调整中要积极发展利用我区丰富的风能、太阳能与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提升和优化自治区能源结构。
(四)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节能减排效能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自治区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调动行业、企业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对传统、老旧、落后设备、工艺的改造与提升。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新能源应用技术和污染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采取多种形式研发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自治区的科技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企业节能技术的开发、转化、引进和降污减排技术应用方面给予倾斜,以充分调动企业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引进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设备的积极性。
(五)加大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刺激性政策措施力度
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的财政税收体系。对循环经济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和优先采购措施;对资源、能源的定价要有利于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应以排污费、政府投入、社会捐助为基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有利于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项目和技术;自治区作为全国的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应积极向国家争取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政策和补偿资金;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开发利用者要对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研究制定绿色采购指南,定期发布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凡是符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标准要求的产品、服务和企业,政府要优先采购,以引导、鼓励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减排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绿色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六)强化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重点抓好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耗能高、污染重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工作。自治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要定期向自治区、盟市、旗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环保监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各级节能、环保监管部门对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该类企业进行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和环保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不到自治区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予以坚决取缔,严厉惩治无视国家、自治区环境政策与环保标准的污染企业。高耗能、高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节能降耗工作,减少“跑、冒、滴、漏”,大力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实施节奖超罚措施,提高企业能耗利用水平。
(七)加强领导,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减排污染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自治区“十一五”能源降耗指标。自治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自治区在步入重化工时期面临的工业节能和污染减排问题。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领导与协调机制。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要组建由企业一把手牵头的节能减排领导和管理组织体系,设立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管理岗位,严格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使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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