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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观念的转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曹忠仁

  市场经济是农民观念变革的终极决定因素,而农民的现代观念一旦建立,又必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实现农民思想观念现代化是我国农村现代化以至整个中国现代化的前提,要帮助农民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思想观念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一、进取观念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想在这个竞争大潮中站稳脚跟并不断发展,就必须树立强烈的进取心。可以说,进取观念的有无和强弱,是农民现代性表现有无和强弱的一个显著标志。但是,从总体来看,农民保守、落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一是安于现状。“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知足常乐,甘于守成,怕变、求静。业余和农闲时间,串串门、拉拉嗑、说说闲话,甚至迷恋于赌博、迷信等,心思和精力全不放在如何致富、如何改变自己的境况上。
  二是怕担风险。对农业方面出现的新品种、新模式,他们既跃跃欲试、又裹足不前,惟恐拿不准搭了本钱,便抱着等别人成功了自己再跟着学的想法。
  三是依赖思想。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思想影响,农民内心深处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政府的依赖思想,说到农民致富,他们特别希望政府能拿出好主意,并在项目、资金、技术、销售等方面能够包揽起来,使他们既能致富、又不需要投资或承担风险。
  
  二、市场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角色不再是单一的传统生产者,不仅要生产出数量多质量高品种对路的农产品,还要能把农产品变为商品,实现价值和效益。这就要求农民必须具有强烈的市场观念。而中国农村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式的小农经济社会,使得农民缺乏市场观念和市场知识。
  一是缺乏商品意识。自己会种什么就种什么,会养什么就养什么,至于产品是否有市场、能否销售的出去,却很少考虑,因而也就走不出高产低效、丰产不丰收的怪圈。
  二是缺乏市场前景预测。不管是搞种植、搞养殖、还是搞加工,仅凭自己的感觉,不懂市场预测,所以,经常是辛辛苦苦生产出来的产品囤积在自己手里或白白仍掉,搭工费力还要赔上本钱。
  三是缺乏市场知识。对市场不了解、不熟悉,对市场行情不掌握,即使其产品进入市场,也往往因供求关系处理不当,定价不准,而导致效益不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四是缺乏广告宣传意识和知识。认为“好酒不怕巷子深”,自己生产出来的名优新特产品质优价廉,不愁没有销路,没必要进行宣传,其结果是明明在市场上走俏的商品,在自己手上却无人问津。
  所以,必须帮助农民树立强烈的市场观念和市场意识。一是要善于了解市场、熟悉市场、分析市场,准确掌握商品供求变化和价格行情,把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自觉投向效益好的部门或项目,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以达到低投入高产出,低成本高效益的目标。二是要瞄准当地龙头企业,积极联系和参与各种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和协会,降低自己的各种风险。三是要学会通过现代传媒获取、发布市场信息,立足市场需求,抢占市场先机,在市场竞争中谋求新的发展。
  
  三、科技观念
  
  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通过重新配置传统农业内部的资源要素并不能带来生产率的显著增长,只有通过农业的技术进步,才能真正提高农业的现代化程度。
  随着现代生产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农业生产对科技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民素质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营销业方面都有许多先进适用的技术,如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及平衡施肥、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快繁高效饲养、模式化栽培等适用技术方面都要求农民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技能。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体力的农民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现代农民必须要树立强烈的科技观念和科技意识,注重对科技的学习和利用,依靠科技发展优良品种,依靠科技减耗增效,依靠科技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科技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即运用现代农业技术来谋求农业的发展。
  
  四、法制观念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人们社会和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必然要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条款、制度等,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要自觉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制度办事,在自身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传统社会中,人们把诉讼、打官司看成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因为他们认为任何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是不容易被惹上官司的,如果一个人吃上了官司,那说明他一定得罪了什么人或做了什么亏心事。这反映出传统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能力不强,从而也导致了农民法制主体的不足。“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需要的是“关系”、“金钱”和“权力”,无视和排斥法律,崇尚“无讼有德”。于是,在农民心中“人”成为“末”,而“钱”、“权”成为“本”。法律作为“钱、权”附属物被视为统治工具,“以人为本”基础之上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遭到漠视。农民在自身权利被侵害时,通常出现以下反应:一是浑然不知,以“法盲”的形态展现于社会,二是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三是置法律法规而不顾,“以暴制暴”。
  “重情轻理”、“重情轻法”的思想是由血缘、地缘关系编织的经纬网而出的。在农村生活中,人们有着深厚的乡土观念和血缘关系,在思想观念中,感情色彩很浓厚,导致从人情出发、“以情为贵”、以情治村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由于血缘、地缘关系而衍生出的“重情轻理”、“重情轻法”思想,严重影响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依法治村。所以,现代农民要树立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社会和经济交往关系,来解决社会和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与冲突,而不再通过人情面子、关系疏通、乞求、吵架、殴斗等来解决问题,做到既能自觉守法,又能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适应法制社会的时代要求。
  
  五、民主观念
  
  人们普遍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很需要广大农民抛弃保守性、依赖性等小农意识,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挥和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农民的政治参与、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孕育着中国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可以预见,一旦亿万农民都真正树立起民主观念,中国将发生比历次革命更为深刻的巨变。
  传统农民对于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态度是消极的,长期以来缺乏主体意识,盲目崇拜权威,畏惧圣人之言,屈从习俗的压力。几千年来,封建统治下的小农企盼“清官”、“好皇帝”。至今,农民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仍然是初步的,许多农民往往不相信自己的判断,依附别人,随大流,在愚昧习俗面前弯腰低头,主动性、创造性仍欠缺。可见,农民长期的贫困不仅仅是经济上贫困,而且是权利上的贫困。
  因此,农民迈向现代化,必须转变缺乏主体意识的思维定式,改变传统的顺从人格,培养自信、创新、进取、开放、独立的精神,追求自主与自强。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民主观念,即把民主性政治参与活动作为一种自觉地确立目标,并据以来支配、调控自己的行动,自己的事情自己定、自己管、自己办,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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