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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新修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端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其所倡导的“守法便利、差别管理、动态调整、关企合作、贸易安全”等原则和管理措施已逐步为企业和社会普遍认可,对于鼓励企业守法自律、规范管理和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这一《办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企业和行会反映AA类企业评定标准中对大小企业没有平等对待、万元违规罚款作为降类评定记录数额偏低等。为了充分听取和吸纳广大企业和行会的意见,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在山东济南举行了《办法》修订立法听证会,会议听取了27家企业和行会对《办法》修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讨论。
  2010年11月,海关总署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同时废止了以海关总署第170号令公布的原《办法》,修订后的新《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AA类门槛降低
  
  新《办法》将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规模门槛降低为50万美元(与A类企业相同)。
  根据原《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评为AA类企业,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应当在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但对于大多数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进出口规模难以达到上述标准,无法跨入AA类企业行列,不能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为了保障中小企业获得平等竞争机会,进一步凸显“守法便利”理念,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
  需要说明的是,新《办法》对AA类报关企业报关量的要求仍维持原状,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仍将“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作为评选AA类报关企业的条件。
  
  降C类又添新标准
  
  新《办法》增加了对违规比例的规定,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内容修改为“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按照C类企业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发生违规案件导致企业类别降至c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1年内该企业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且每次罚款额超过3万元的违规案件;二是违规比例超过千分之一。因此,企业如果1年内发生了3次、每次罚款超过3万元的违规案件,但其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为4000票,那么该企业由于违规比例低于千分之一,也不会被降为c类企业。
  
  报关企业评定增项
  
  新《办法》不再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作为调整报关企业类别的依据,而是将报关企业是否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作为评判此类案件能否作为评定企业依据的前提,即如果报关企业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该案件将不列入调整报关企业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数目。
  对于如何判断报关企业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新《办法》没有罗列具体的标准,实践中主要看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报关企业是否要求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报关企业发现代理的货物有侵权嫌疑的,是否及时报告海关等。
  此外,新《办法》还改变了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的次数标准。如,将适用c类管理的条件由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降低至2次;将适用D类管理的条件由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降低至3次。
  
  A类报关差错率调高
  
  新《办法》对AA类、A类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报关差错率,其中AA类报关企业仍然维持“上一年度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这一条件不变;A类报关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则作了调整――“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企业类别下调增期限
  
  为了及时调整有关企业的类别,新《办法》规定了下调整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有应当降低类别情形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几个问题,一是下调企业类别属于直属海关事权,隶属海关无权作出企业下调的决定,应当由直属海关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下调企业的类别;二是下调企业类别属于注册地海关事权,如,某一企业在A直属海关关区注册,可能在B直属海关关区作出违法违规情事,被B直属海关依法处理,但仍应由A直属海关作出下调企业类别的决定;三是期限从“发现之日”而不是作出某一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某一企业在A直属海关关区注册,可能在B直属海关关区作出违法违规情事,被B直属海关依法处理,A直属海关应当在得知该企业被B直属海关依法处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下调企业类别的决定。
  
  行政处罚生效有节点
   
  为了规范、统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的评定,新《办法》规定了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评定时间认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
  
  管理评定的罚款额标准有改动
  
  新《办法》第三十条中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额标准从人民币1万元提高至3万元,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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