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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中国必备手续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 蓉

  国际贸易是通过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来实现的,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手续办理的顺利与否对于货物通关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贸易量有2/3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因此了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手续就格外重要。
  
  不论是航行于国际航线的中国船舶还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都需要接受检疫、海关、边防的检查,向检疫、海关、边防和港务监督等部门办理进出港口的各项手续,并取得各种必要的单证。
  船舶进出港口前,必须办妥各项必要的手续,这些手续主要包括:
  
  船舶进港手续
  
  检疫手续
  检疫
  船舶到港前,入港船舶的船长应当向检疫机关申报船上有无霍乱、鼠疫、伤寒、黄热病以及回归热等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死者,并且悬挂检疫信号,在检疫锚地待泊接受检疫。
  检疫人员登轮后,检疫结果未发现特殊情况,检疫人员即向船方签发检疫证书,这时,才能开始本船和陆地间的交通。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灭鼠
  按照国际卫生规则规定,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都必须定期进行灭鼠消毒。在港船舶的灭鼠工作,包括定期灭鼠和强制性灭鼠消毒。
  预防接种
  对于航行于国际航线船舶的船员,都必须进行检疫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并取得预防接种证书。
  进出口动植物的检疫
  为了防止因动植物的进出口而使病菌或害虫传入国内或者向国外传播,必须经过船舶的检疫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海关手续
  填报、交验和提交有关单证
  船舶进港时,按照海关规定必须填报、交验和提交一系列单证。需填报的单证有:船长声明书、船用物料清单、武器弹药清单、船员自用烟草清单、船员私人物品清单
  需交验的单证有:船籍证书、上一港口签发的结关证书
  需提交的单证有:入港申报书、进口货物舱单、过境货物舱单、旅客名单、船员名单
  如果不在港装卸货物的船舶进港,而且在24小时内出港,只需要在进港时向海关提出入港申报书即可。
  缴纳船舶吨税
  进港船舶缴纳吨税时,须向海关提交吨税缴纳书,海关据以计算应缴吨税后,进港船舶凭吨税收款单向指定银行缴纳吨税。
  申请准予装卸货物的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后,须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舱单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然后才能开始装卸货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在未提交进口货物舱单前即须进行装卸,就应向海关提出要求提前装卸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才能进行装卸作业。
  就海关对进港船舶的要求而言,在办理上述手续之后,船舶即可开始装货或者卸货。
  
  边防检查手续
  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进入中国口岸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旅客(如果有)名单,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船只和其他人员上下船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上下船舶的有效证件,并经边防检查人员许可;经边防检查前或后的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港湾或者江河内行驶时,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港口手续
  入港申请
  船舶进入港口规章所规定的特定港口前,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入港申请。但是,事先经过港口主管部门同意的船舶,则不必办理这种手续
  通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指定锚地
  通常,船舶吨位超过一定标准的船舶,进入一些特定的港口停泊时,必须提请港口主管部门指定锚地。但是,如果事先取得港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则可不必再经过指定锚地的手续,直接驶往已经得到港口管理部门同意的锚地。
  使用系船设备的申请
  船舶在港靠泊时需要使用岸壁、浮码头、浮筒等系船设备时,须事先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须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缴纳港务费
  港务费是港口为了补偿维修航道水深,维护码头设备等疏浚或者维修费用支出而向进出口港船舶征收的费用,除了符合免征港务费条件的船舶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船舶出港手续
  船舶出港手续比进港手续简便,除了向检疫、海关、边防、港口部门提出出港申请,并向海关交验缴纳吨税的收据(或者免交吨税的证明)外,货物装船完毕后,编制出口货物舱单,据以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报关,经海关同意后,即可启航出港。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的机构
  国际航行的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船舶停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无法直接照管与这些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也无法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是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其二是委托当地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办理船舶在港和进出港口的一切业务和手续,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理这些业务和手续。
  事实上,一个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无论资金多么雄厚,也不可能为自己拥有的船舶所有可能停靠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和相关手续是普遍采用的、更为经济和切实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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