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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监管新定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春霞

  
  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8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该《办法》共20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由海关主动提取数据改为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报送,在源头上明确了企业的申报责任。同时,为更加符合保税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正面监管的要求,将联网核查报送数据的范围调整到企业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也是比较务实的、客观的。而所谓联网监管的作业方式是“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实现对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对联网企业实际监管的定位。
  
  联网监管成为常态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作为保税加工监管的有效手段,同时又以其手续简便和效率提高的“双赢”优势,受到企业和海关的普遍欢迎。将联网监管扩大到中国关境内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在企业类别上也放宽到具备联网条件的B类、C类企业。使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企业便利通关为主要目的的“效率型”联网监管,转变为面向广大中小型企业、以提高海关监管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效益型”联网监管,并使之逐步成为一种海关常态监管。
  为适应常态监管的需要,《办法》明确将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联网监管资格的责任落实到主管海关。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主管海关就可以核准企业实施联网监管。
  
  实行分层次管理
  根据企业诚信守法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分别对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电子账册+联网核查”企业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电子手册+联网核查”企业实施不同便利程度的监管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自律意识,完善自身管理,实现梯度升级。一般来说,海关对能够及时、完整地报送联网核查数据的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模式。
  
  规范备案,事先规划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度”
  为解决通关申报与保税后续管理的不同需要,海关在备案环节事先与企业共同界定对保税料件与成品确定“归并”与“拆分”的对应关系,设定“游戏规则”并得到企业认可,企业也可以根据海关的具体监管要求,调整内部操作,在“透明执法”的环境中开展加工贸易。
  
  统一规范接入方式
  《办法》明确了企业联网的接入方式:“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海关总署推广的联网标准模式,在网络安全、身份认证、数据报送、数据存证等方面均具有统一的规范。
  
  明确实际监管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海关可以采取数据核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联网企业进行核查。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专项核查主要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如对企业报送的单耗、损耗的数据进行下厂核对等;盘点核查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海关抽盘企业保税货物的实有库存,包括料件、成品、半成品、在线和在途库存等。
  
  进一步明确联网报送数据项目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备案、进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税转内销、出口、单耗等相关动态数据。这是根据加工贸易的特点和海关的监管需要,对涉及加工贸易监管的进出转存等每个重要环节的数据都列入海关联网核查的基本项目,这也是开展盘点核查时海关对企业报送加工贸易完整数据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过程”管理链上各主要节点的关注程度。
  
  外发加工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
  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了企业为办理同一个业务逐笔进行备案审批的手续性操作。企业定期报备外发保税货物收发存数据,便于海关动态了解和掌握保税货物的流向、核对外发保税货物的情况,从而可以充分享受如实申报带来的便利。
  
  严格了内销补税的时限
  《办法》规定了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时限:“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缓税利息”。对有内销行为的企业而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时限予以高度重视,否则极易造成技术性违规。
  
  明确核销结合盘点核查的要求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核销引入盘点核查,主要体现在海关结合企业自身的盘点结果进行实物抽查和数据核对,将下厂核销融于盘点核查之中。既遵循了企业自身盘点的规律,又满足了海关对保税货物实际监管的要求。
  海关开展盘点核查可以采取企业自盘、海关抽盘或监盘的方式,又可以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开展盘点核查,海关借鉴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审计事务部门的工作结果,协助海关开展实际监管。
  
  规定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对管理相对人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申报等行为的处理条款,体现了联网监管的严肃性。
  海关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情形有: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100号署令经过修订立项、调查研究、收集情况、专题研讨、企业座谈、征求意见、复核审议等立法程序,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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