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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任延斌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的资本功能越来越突出,其使用权和所有权正以有偿征用、转让、买卖、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场交换。本文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产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会计核算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属性越来越重要,其使用权和所有权正以有偿征用、转让、买卖、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场交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的会计核算对完善会计信息,健全民主监督,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产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一、土地资产的业务内容
  从实际工作来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农村土地资产的业务可以分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完全分离的业务,如村集体土地对外投资和村集体土地的对外出租。按业务形式可以分为土地取得、土地租赁、土地投资、土地征用和土地置换等。
  二、科目设置
  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进行核算。因土地的投入、购入、自行开发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其他无形资产价值记入科目借方,因对外转让、投资转出等减少的无形资产价值记入科目贷方,期未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剩余价值。“累计摊销”科目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进行核算,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明细,可按平均年限法分月计提,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处置时,原计提的累计摊销要同时转入相关科目。科目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计提的累计摊销额。
  三、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业务涉及的环节,会计核算主要围绕农村土地的取得、使用、处置展开。
  1.取得土地
  (1)通过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是对目前所拥有的土地进行登记,不需花费任何费用,因此,不进行会计确认,只设置土地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
  (2)通过以出让、接受土地投资的方式取得使用权,这两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一般有明确的使用年限,需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支付的出让金和相关税金、费用等全部价款,记忆入“无形资产”科目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通过租入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于建造固定资产、管理、经营等的需要,会从市场中租入土地,应按土地用途不同,将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通过“在建工程”、“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科目借方进行归集核算,同时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使用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利用,主要有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及被征占用等方式。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1)对外出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赁,其实质仅仅是通过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获取租金,而没有发生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对于出租业务不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应当在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对外投资。村集体以土地对外投资,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换取股权,应分情况进行处理,若原土地未作价入账,投出土地时,应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同时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在土地收回时,作相反分录。若原土地已作价入账,土地投出时,按合同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原入账金额),同时差额部分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以后土地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当获得土地对外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征占用。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被动出让,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是否作价入账,对会计处理没有影响,按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等资产类会计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同时,对于土地被征占用过程中所缴纳的有关税金、费用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3.处置土地
  处置土地,是指变更土地的所有权,可分为主动变更和被动变更,主要包括主动进行土地置换和土地被征用两种情形。
  (1)置换土地,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要根据在置换中,换入的土地面积和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均未发生变化或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那么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需在资产备查簿中作登记。如价值发生变化,对换出土地价值与换入土地价值之间的差额,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应当收取的差价,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原土地是否已入账,区别进行处理,如未作价入账,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如已入账,则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当换出土地价低于换入土地价值,对应当支付的差价,如原土地未作价入账,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如原土地已入账,则借记“无形资产-土地所有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款”等科目。
  (2)土地征用,指土地因被征用而致使所有权的转让,应按所获土地补偿费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款”等科目,对于贷方科目的处理,如原土地未入账,通过“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若原土地已入账,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Z].2004-9-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Z].2002-8-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Z].2004-8-28
  [4]王洪谟.农业会计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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