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控必须贯穿建筑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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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贯穿于建(构)筑物的整个寿命进程。所以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才能真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并从根本上彻底铲除工程质量的诸多隐患。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方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它对拟建项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加以初步分析,反映了业主方对建设项目的轮廓设想。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符合部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客观要求。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过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价4大步骤,对建设项目在市场上是否需要、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分析论证。通过多个方案比较,提出评估意见,确定最佳方案,以期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高、风险大、影响面广,世界各国对于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均予以高度重视。1个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往往要1~2年,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甚至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可行性研究一般将花费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尽管如此,世界各国对于可行性研究的严谨性和合理性一贯保持科学认真的态度。并非每项投资设想都符合客观规律,某些项目设想经过研究评价后将被否定,这样就排除了盲目建设,避免了错误决策,减少了投资风险,保护了资金利用,争取了宝贵时间,最终达到少失而多得的根本目的。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多、缺乏论证匆匆上马的弊端,更应切实加强对于可行性研究的重视程度。政府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审批程度,严格鉴定可行性研究的准确性。关于重大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家审查制度,由政府依法委托与工程建设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直接对国家负责,对于不合理的方案专家委员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彻底摆脱项目决策立项过程中的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这样才能确保建设项目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效果,从建设前期就为工程质量奠定正确的基础。
二、设计文件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工程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在上述两者之间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做出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技术设计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工艺流程、结构体系、设备选型等重大技术问题,施工图设计将完成全部施工图纸、工程数量、工程预算和施工技术说明。
工程设计的目标是使项目建成后达到技术性能好、工艺水平高、经济效益优、设备功能配套、结构安全可靠。国内外的建设实践证明,由于设计失误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没有高质量的设计,就不会有高质量的工程,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设计文件阶段,首先必须抓好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不仅要做好初步设计的招标工作,而且还要做好技术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的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应组织好设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赛,严格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挂靠其他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承接设计任务的违法违纪行为。
监理单位应从设计阶段起,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介入设计质量监督。为了落实预期的设计目标,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当某些步骤结束后,监理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进度报告,验证设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保证职责。在设计单位管理机制上,应该认真贯彻内部评议和“三校一审”制度。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图纸的监督检查,检查包括工程结构、安全、防火、环保等项内容,力求设计内容符合技术规范和业主要求。对于重大工程的设计,除了加强设计单位的内部评议之外,还应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采用来自设计单位之外的有关专家进行评议,以便充分发挥专家们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优势,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设计缺陷。
三、建设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建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准备必要的图纸;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等。其中,对于工程质量影响最大的要数建设单位严格组织好施工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国家规定,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3类。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全面反映了企业承接工程建设的整体实力,在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资质等级核准这一关键。实行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范围的施工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越级、无证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同时,国家应更加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及资质复查制度,可以在资质年检时,根据建筑企业年内所完成工程的业绩优劣,决定其是否能够保持原有等级或进行等级升降,实施资质等级动态管理。
应该大力提高招投标环节的透明度,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检查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公开招标,议标的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于无视法规回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利用职权干预定标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坚决取缔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坚决纠正和查处工程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健康发展。
四、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建设实施阶段就是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奉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将主要围绕3个环节进行:①施工和材料设备承包单位的质量自检和质量保证;②业主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建筑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③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施工和产品的质量,靠外部检查的他律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依靠承包单位企业内部的质量自检和质量保证,自律必不可少。工程施工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建筑产品供应单位内部必须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自检体系,坚持质量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工人。同时国家应大力推进建筑业BG/T19000-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体系的认证工作。对于重点工程建设,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鼓励或限定承包单位通过IS09000系列标准认证,以此作为投标承包的条件,这将有利于承包单位从企业内部机制上加强自律、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施工承包单位应该切实作好的工作有: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做好施工技术交底,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等。每道工序坚持要有质量检查和质量记录,尤其必须重视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的技术核查,真正做到不留任何隐患。一道工序出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工作。
建筑工程监理不能仅仅满足于通俗意义上的旁站监督。而应全方位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并下达开工指令;检查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工程设计变更,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部分工程质量;督促整理技术档案资料;督促履行承包合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监理单位应该保持科学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繁、隐患颇多。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管理应该予以加强而非削弱,关键在于政府下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切实发挥好其自身的作用,严格抓好开工前审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施工中监督抽查施工质量、完工后检验认定质量等级3大环节。建议改变目前由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家按照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交纳监督费的作法,相应地变为由政府从建设单位和生产厂家税收中划拨监督费用,以其维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工程项目由建设转入使用或投产的标志,是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必要环节,是保证合同任务全面完成、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最后把关。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全面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入使用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家计委1 990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有关单位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说明书、现行行业技术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为:①施工单位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对工业项目先行组织联动试车;②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进行现场初验;③监理单位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的正式验;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并最终核定工程质量的等级;⑤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邀请有关方面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最后的验收;⑥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包括:依据业主验收申请书确定复核时间及复核组织方案;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组织复核,并做好各项复核记录;根据验评结果,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并签发证书;整理质量监督全过程的记录材料并归档保存。
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和验收程序。通过层层验收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落实,坚决不让劣质工程以次充好,蒙混过关,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使用阶段的质量维修保障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务,建(构)筑物也不应例外。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单位承担维修费用。工程质量得到正当的保修,对于促进承包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该按照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加以确定。在工程界,通常都有建筑物设计寿命的概念年限,但由于建筑物本身在结构类型、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以及使用功能上均有不同,以法规形式确定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进而科学地确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尚有待于国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论证后再做规定。在此之前,可以暂按1993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①民用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工程为6个月;③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④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⑤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推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是值得我们仿效的。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对该项工程的坚固性和安全性,在10年内负责保持质量要求;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负责保持质量要求。由于质量责任期较长,一旦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承包单位经济负担很重,业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如果采取强制工程保险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工程投保,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单位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考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1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余9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而承包单位为了提高企业的声誉、承接更多的工程及争取保险费的优惠,必然加强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只有这样,承包单位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因此,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迫使各个方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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