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工程项目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施工承包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签订的契约,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工作;问题分析
  
   引言: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制至今已二十年了,它在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中,像一颗种子破土而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今已由幼苗长成了参天大树。岁月的流逝,见证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行业的监理成果及发展过程。而监理工程师又在监理工作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除了对施工实体的各方面控制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一、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对合同进行管理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利益。
  (一)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准备,以及关于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合同管理和协调。
  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即项目法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工程,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均等的权力。基于上述目的,项目法人和承包人都一致期望紧密配合和协作,通过有条不紊的、安全的和有效的工作方式将工程风险降到最低,共同生产出一个合格的产品。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权威和公正的监理工程师。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是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二)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合同的一方,但项目法人是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合同管理中不出现混乱和误解。如在合同管理中项目法人不给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只当工程质量检查员。会象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推行“三制改革”的初期一样。引起以下问题。
   (1)承包人投标报价总体水平提高。有经验的承包人会认为业主直接管理合同会给承包人带来较大的风险,为此提高投标报价。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直接谈判解决问题,没有回旋余地,易激化矛盾,使合同问题升级,难以解决。
  (3)由于项目法人直接对承包人实施监督和管理,必然组建一个比较大的管理机构,配备较多的管理人员,增加管理费用。
  (三)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是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遵循项目法人的要求,使项目投资在得到控制的条件下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同时视承包人的工作,得到合理的报酬。
  (1)按合同的规定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条件;
  (2)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提供测量控制点和施工图纸,指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3)发布各种管理信息和合同管理的有关指示。
  (4)审查批准承包人各种报表、请示、请求。
  (5)编制监理工作规划、细则等有关监理方针。
  (6)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价款支付凭证。
  (四)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权力
  监理工程师权利是项目法人授予的,主要权力有以下几项:
  (1)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
  (2)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否决权;
  (3)工程进度计划修改审批权;
  (4)施工方法和现场作业的审核批准权;
  (5)开具支付凭证权;
  (6)决定合同变更、工期和经济索赔权;
  (7)决定工程分包权;
  (8)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
  (9)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权;审核竣工财务报表;
  (10)签发缺陷责任期证书权,审核最终决算权。
  如果项目法人对上述监理工程师某些权力加以限制,应在合同授权中加以说明,在监理工程履行权力时要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限制授权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大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
  (2)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运输价格波动;
  (3)利用暂定金额或不可预见费用的支付;
  (4)发生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索赔时,决定延长工期和增加额外费用;
  (5)涉及误期罚款及其它权力。
  尽管有上述规定要项目法人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危及生命、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的措施。虽然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也应执行。
  二、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才有发包人向原设计单位申请设计变更文件。在申请设计变更时,一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面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产生,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作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多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因此,作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程变更,
  (一)正确处理工程变更以下几个问题。
  1、投资容易失控问题
  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 合同价+ 索赔额。承包方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合同谈判时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所以施工人员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
  2、工程变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问题,停工和返工的产生,会延迟项目的动工时间,对进度不利,影响进度按照原计划实施,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费用。
  3、组织协调工作
   变更的频繁还会增加监理工程师(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协调会议、联系会的增多) ,另外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于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施工人员对承包方(乙方) 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二)对变更问题的处理
  1 、确定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方法: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用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 、承包方在双方确认变更后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工程师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项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索赔、延期和延误事件,以达到对整个项目的控制。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犯罪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705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