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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治国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摘 要:当前,我国法律繁多而社会秩序依旧缺乏,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并未引起人们的"好感"。对于法律信仰命题的研究,学界存在两种误区;构建能使人们对之产生信仰之情的法律很有必要但却任重道远。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公众参与;民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43-01
  1 法律信仰的误区
  “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中国的引入并获得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可,应该说是肇始于伯尔曼的警句“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ork”。在伯尔曼的感召下,许多学者竟相为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奔走疾呼,试图将“对法律之信仰”作为医治当前法律在人心目中“式微”的良药,以期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这是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一。导致人们与法律疏离的绝非信仰的丧失或人性的堕落,在人们内心深处,依然对法律带给他们秩序、安全、自由和公正寄予厚望(否则无法解释他们对法律如此“关注”这一事实),只是“行动中的法律”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预期。因此对法律的指摘标示着人们理性的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而不是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不敬。
  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二是否认法律可作为信仰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张永和教授。他并不是简单反对大多数学者所呼吁的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因为“信仰(纯粹意义上的)是个体的内心体验”,信仰者基于信仰的行动是由已被内化的信念所驱使,故它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完全自发的生活实践;而法律的实现是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不能成为一个人内在的信念,只能是一种权威,一种外部世界强加给人的精神压力,对权威的接受并不等于内化,因而权威不可能成为信仰,只能要求人尊重和遵守。另外,“信仰的对象只存在于彼岸世界,是神圣的、普适的、绝对的”,即法律作为“必要的恶”无法享有神圣性,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无法具有普适意义,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法律不具备信仰的资格。据此,张永和认为法律信仰是“错误引进的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2 法律如何被信仰
  2.1 促进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
  张千帆教授认为,“法律信仰的基本条件是法律本身的实质正义,只有公正的法律才值得信仰”,而实体正义是以程序正义为前提,没有程序正义,即便实体上合理公正的法律也未必能得到自觉遵守,因为凡人都有自尊,我们对自己创造的东西感到骄傲,而对别人强加给自己的东西则会产生反感。只有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主人翁”意识,才会真正珍惜并信仰法律。
  在当前民主政体和日益发展并强化的公民权利意识双重制约下,立法者不可能再制定出大肆践踏自由正义理念、无视公民正当权利的恶法,这一点我们无需再担忧;我们应该思考的是代议制民主确实剥夺了每一个公民参与立法程序、直接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是公众对法律缺乏亲近感的一个原因。
  2.2 加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为公众守法树立榜样
  中国有句老话:“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实在任何国家,政府都发挥着一种表率作用。如果负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府本身都不守法,普通公民对政府行为乃至重要法律缺乏基本信任,那么我们又如何让公民信仰法律呢?张千帆教授认为,要使得政府守法,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为前提的,有了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也就意味着政府的其他权力也受到人民的有效约束。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不仅会更有效地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而且会更卖力地监督行政执法。
  2.3 创新司法,反映民意,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从来都不是自足的,民众的认同才是法律的社会基础。拿“许霆案”为例,为什么一审判决普遍让公众感到不满?尽管法院的认定从法律上也是可以说得通的。对此,有论者认为是因“法院的刑法学思维偏离了民众思维”,法院遵循的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贯要求“先定性,再量刑”,而民众在许霆案中关心的首先是量刑,感觉许霆承担的刑事责任太重。法院并不是为法律而司法,而是为民众而司法,在司法过程中考虑民众的感受,有助于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拥戴,进而也利于法律权威的建立。
  2.4 保证法律的功利性和灵活性,认真对待公众的利益诉求
  苏力教授认为“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即“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利益的实现有赖于权利,利益是权利的实质,正是通过权利合理地配置利益,通过权利有效地兑现出利益,法律才能够进入人们的身体和心灵,进而升华为一种信仰。但法律(以权利形式)所保护的利益是处于流变之中,一个在昔日是普遍有利的规则或在某些地区普遍有利的规则未必就一定对今天或对另外一些地区的人们普遍有利。因此法律还必须具有灵活性,能够适时加以修改,信仰法律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结果。这意味着信仰法律并非是对法律顶礼膜拜、惟命是从,而是要理性的(功利性)“择其善者而从之”,即当法律变得违背或损害我们利益时,就应勇敢“反叛”,这样的“越轨行为”是有利于法律改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仰法律是理性和激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张永和.信仰与权威[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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