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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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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性,必然伴随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活动,是相互之间互为依据的严密的系统过程。文章分析了市政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的各方面,提出建立和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体系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以下有关文件进行审查: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主要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2)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3)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②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对核查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2)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4 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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