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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星韵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日渐推动着现有支付清算体系的变革。这场变革有力地推动了金融支付创新,提高了支付效率,却同时引发了不可忽视的安全性风险。本文在分析第三方支付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第三方支付领域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以保障第三方支付这一互联网金融领域能够安全有序地健康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资金;法律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在传统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第三方机构承担资金的保管和清算费用的电子支付模式。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支付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安全漏洞。如何能够通过法律规制减少第三方支付这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重要问题。
  2014年4月3日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为加强并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了众多要求,以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帐户安全以及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的重视,但实践操作中依旧存在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和未规避的法律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安全性低
  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其信用中介地位,在整个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暂时保管资金并提供资金的划拨以及到期结算服务。买方资金自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帐户充值后划拨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直到确认卖方具备收取资金的条件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资金转入卖方帐户。该笔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留数天至数周形成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合法占有该部分沉淀资金,但仅拥有沉淀资金的保管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由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孳息,而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由此可知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理应归属于该笔资金的划入方。在现实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给交易方,而是继续留存于其独立的银行账户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有沉淀资金所有权而可以获得其孳息,极易因沉淀资金利息产生权属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
  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导致第三方支付交易中极易产生信息披露的隐患,这是一个具有互联网时代特色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和监管手段。
  在激烈的竞争下,一些规模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结局。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如何保证消费者在其帐户内的资金得到及时退还,以及消费者的注册信息如何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等问题,都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三)存在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非法活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所支持的交易通常在网络上进行,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其对交易方的身份信息了解仅限于其注册帐户时自行填写的用户信息。《通知》的有关规定难以把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流通的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这就为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提供了便利,第三方支付沦为了帮助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沉淀资金监管机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交易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其帐户中滞留,如何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是解决第三方支付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维持其正常运营,应当持有其自有资本。同时其作为提供交易支付服务的平台,吸纳、划拨来自各方当事人的资金,并保证其在满足交易支付条件下的正常流通,从而形成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于资金支付方,但实际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存留于其银行帐户中。因此,为避免沉淀资金与其自有资金的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开设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外的专用帐户,将其自有帐户与沉淀资金的帐户严格分离。
  为了保障交易方对其沉淀资金孳息享有的所有权,同时减少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银行的支付操作负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期将交易方在该期间内的累计沉淀资金总额交付给资金所有者。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在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网络的虚拟性容易引发虚假网络交易的产生,为控制网络交易市场有序运行,避免虚假交易引发市场混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要求其用户交易前在网上注册帐户并填写个人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清楚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但同时将消费者置于被动地位,一旦信息泄露将会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密义务。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市时应有的财产返还权与信息保密权,应当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时,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中存留资金的返还工作,并保证不对外泄露或公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三)建立打击第三方支付边缘犯罪机制
  为减少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违法行为,首先应当继续落实《通知》中对客户身份鉴别的严格要求,实名认证更有助于对违法财产的追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除继续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规范、解决在第三方支付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之外,还应当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增设有关条款以解决第三方支付所引发的边缘法律问题。如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增设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条文,以严厉打击和杜绝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蔓延。
  参考文献:
  [1]徐勇.网络支付与结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王星韵(1991.12-),女,山西晋中人,硕士,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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