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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建军

  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由国家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并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13号令)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有关法规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一些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中需要招标人和投标人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人进行国际招标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招标人和招标方式
  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13号令)的规定,招标人采购属于国际招标范围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可参阅13号令的相关规定),应当委托经商务部认定的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否则进口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首先应注意的是,13号令所指的“招标人”必须是“因自身使用需要而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因此,如非出于自身使用需要,例如贸易公司购买产品后用于销售等目的,则不能委托招标机构招标,而必须由最终使用单位进行委托。
  其次,实践中发现许多招标人由未按照13号令规定,委托经商务部认定的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或只进行了一般的国内招标即与供货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在该设备需要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需要重新进行国际招标,因而造成这些招标人采购时间和成本的不同程度损失。所以在采购属于国际招标范围的机电产品时,招标人应该预留国际招标的时间,按13号令规定进行国际招标并确定中标人后才能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2.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例如招标文件在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时,应明确说明,所要求的业绩是投标人的业绩还是产品制造商的业绩、是国内业绩还是国外业绩、是所投型号产品的业绩还是同类产品的业绩、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等事项。在制订产品技术要求时,则不能笼统地使用“最新、最好、最快”等字眼,而应以具体参数或数值表示,以避免产生歧义。
  2)招标文件不应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例如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歧视性条款:指定产品的原产地,或指定必须提供原装进口产品或国外知名品牌等;指定产品品牌或型号;同一个产品满足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足3家等。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要求应注意避免上述情况。同时,国际招标文件在发布前,按13号令规定,必须经招标机构网上抽取的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核。如经专家审核认定某些条款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等问题,则需按专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3)按最低评标价法思路制订招标文件。目前国内公开招标一般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而13号令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原则上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商务和技术条款应加注星号(“*”),若投标人不满足任何一条关键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对其它一般技术条款则应规定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每项偏离的加价一般为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1%。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商务和技术审核的投标人按计算偏离调整和进口环节税费后的最后评标价格排序,评标价格最低的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
  由于按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推荐为中标人,招标人应注意改变国内招标综合评分法的习惯,按最低评标价法的思路制订国际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注意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如FOB 、CIF、CIP、EXW或其他巴黎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的报价方式。不同报价方式所包含的费用不同,因此直接影响最终报价,如投标人采用错误方式报价则可能导致无法中标。
  原装进口且未完税的设备一般应以招标文件指定的外币报价,中国国内生产的设备或已完税的进口设备则应以人民币报价。在进行评标时,不同货币将按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进行比较。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境内产品则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投标人的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注意在开标文件中写明并由唱标人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将不予承认。
  另外,投标总价中应注意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包括额外赠送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能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价。
  2.保证投标文件齐全和格式规范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规定事项、条款和格式等,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出现文件缺漏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等,不允许投标人事后进行补充,并将导致直接废标。
  投标文件注意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实践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较容易被忽略而导致废标,投标人应特别注意:
  (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按照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出具的针对该项目投标的正式授权书,代理商资格证无效;
  (2)制造商授权书必须由最终制造商直接授予投标人,不允许转授权;
  (3)制造商授权书应提供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无效。
  关于银行资信证明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3.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和质保期等内容的商务条款一般是关键条款,如提出偏离将可能导致废标,所以投标人在提出偏离前应特别谨慎。
  4.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响应
  国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具体响应技术规格,如果投标人仅简单地声明投标技术规格全部响应招标要求或者全部无偏离将导致废标。
  同时国际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而必须对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例如:招标文件要求“发动机功率:≥300kW”,则对应的投标参数不能也复制为“发动机功率:≥300kW”,而应按产品资料实际参数写为“发动机功率:300kW”或“发动机功率:350kW ”。
  同时注意对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关键技术参数,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的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将不予认可。
  5.提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
  投标人应注意提供的投标文件所有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如投标人为获得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按规定当次投标无效并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13号令规定,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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