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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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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碳金融已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长远战略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业务竞争的新领域。由于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的一个短板,直接制约着碳金融领域相关业务的开展。本文结合国内外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现实情况,提出我国要顺应低碳经济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充分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外部政府支持和金融机构自身两方面进行努力,消除制约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面临的困境和障碍,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碳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中去,从而促进其经营的国际化步伐。
  关键词 碳金融碳银行业 碳基金碳保险 国际经验
  
  一、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现状
  
  目前,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国内的金融机构也在过去几年中为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了积极的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有益的经验。但总的来说,国内金融机构在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方面还是明显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与我国碳金融业务广阔的市场空间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介入较少,参与碳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碳金融的不发达使我国在世界整个碳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端。
  在碳银行业方面,国内很多银行开始积极借鉴国外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纷纷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银行业务,开展减排购买协议的信贷支持、为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等,为我国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或购买减排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如兴业银行基于我国在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融资需求的特点,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推出能效贷款,向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发现碳交易价值(张坤民,2009)。截至2009年3月,兴业银行全国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亿元(李瑞红,2010)。中国银行2007年8月推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和业务,如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等;2010年又为浙江省的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了金额为298万美元的CDM项目碳交易融资业务,并落实不低于298万美元的掉期协议,实现了国内首笔基于CDM项目的融资配套掉期业务。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以发展碳金融为目的、为企业做财务顾问或进行融资的案例仍较少,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企业CDM项目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尚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
  在碳基金方面,2006年中国碳基金成立,2007年推出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专向、山西专向、大连专向、杭州专向也相继启动,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于2007年11月9日在北京启动,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金。但是,正如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副司长李怒云认为的一样,虽然中国绿色碳基金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从名称来看称作碳基金,但是二者都不能自主地进行碳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因此实际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基金。
  在碳保险业方面,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首家中资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2009年8月,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企业。
  
  二、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面临的困境
  
  如前所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介入较少,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具体分析而言,其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局限
  碳金融是发展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领域,交易规则比较独特,金融机构、政府和企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国内许多金融机构还没有认识到碳金融背后隐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当前我国只有少数商业银行涉及该领域,也开发了一些碳金融产品,但多停留在对低碳项目发放环保、绿色贷款的层面,还缺乏广度和深度,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操作模式、项目开发、风险管理及审批等多方面的认识掌握不够。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动力。
  
  (二) 缺乏相关中介支持
  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缺乏专业的碳金融中介服务组织,这是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一块短板。而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开发周期长、审批程序复杂、交易规则严格、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还伴有政策风险和项目风险等,非专业机构难以完成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国外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工作,更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这严重影响碳交易的发展(吴玉宇,2009)。
  
  (三) 政策激励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及产品逐步形成,但交易品种少、市场规模小,特别是因减排交易品种的污染特性以及环境管理体制的块块模式使其难以跨区域交易,而且排污收费机制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同时,由于对绿色金融的利率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不足,对绿色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公司债、企业债融资的扶持政策不足,金融机构的外部激励和动力不足。
  
  
  (四)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由于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全方位的碳金融市场体系,辅助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尚未成熟,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统一性法规还有待研究,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支持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谢清河,2010)。
  
  (五) 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创新工具是获得充足资金、规避风险的保障。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等碳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而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推出了少量碳金融产品,投资银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加人进来,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贸易领域,国内碳金融产品创新激励机制不足、节能环保金融支持的产品和服务缺乏,仅停留在资金清算支付和信贷等业务方面,且整体额度偏小,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类产品更是短缺(喻翔宇,2010),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金融产品多样化以及市场机制潜力的充分发挥。
  
  三、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现状与经验总结
  
  当前,随着全球碳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际金融机构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等都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开展碳金融业务,抢夺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欧洲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间商大多是基金公司和银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里3/4的会员是金融机构,而且,其业务范围已渗透到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如就商业银行而言,其在原始碳排放权的生产中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在二级市场上又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还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投资银行则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如摩根士丹利2006年10月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CDM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世界银行也设立了10个碳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私募基金也越来越关注碳资产投资。截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碳基金数量已超过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
  上述发达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国际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碳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主要得益于国家和政府为碳金融发展所创造的良好环境与金融机构自身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和投入。
  
  (一) 政府为碳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平台
  从国家和政府这一外部因素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府对碳金融给予了充分重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碳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有力促进了碳金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融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也通过设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例如,欧盟就在碳交易的制度创新方面进行着不断的探索,除内部排放权交易外,欧盟还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与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建立了市场链接,为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搭建了重要平台。而且,欧盟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也达到了空前规模,这为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服务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持。
  
  
  (二) 建立了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29个国家,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有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荷兰Climex交易所等8个交易中心。2003年美国建立了全球第一个由企业发起的碳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作为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专业市场平台。日本也表示正在制定一个类似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把碳排放权转化成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使金融机构可据此研发出碳排放掉期、期权期货、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三) 金融机构坚持低碳金融理念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从金融机构自身这一主观因素来看,国外金融机构契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探索。从碳金融产品上看,国外金融机构不仅发展了各类碳信贷、碳基金、碳保险等碳现货金融产品,还创新了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结构性产品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在此基础上,国外金融机构还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碳交易提供技术咨询、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积累交易经验。此外,国际金融机构还通过不断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方式,有力推动了碳金融业务的深入开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对策建议
  
  要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应借鉴上述国际经验,从政府支持和金融机构自身两个层面着手努力。
  
  
  (一) 客观上,相关部门应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从外在因素方面消除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增强其发展碳金融的动力。
  第一,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从上述国际经验来看,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是国外政府为碳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表现,也是国外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基础。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目前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核证减排量)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中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创造碳金融发展的良好基础(王元龙,2009)。
  第二,大力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项目,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而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较长、关系复杂,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介入,合同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项目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由中介机构完成。因此,要大力发展专业服务碳金融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出台合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激励,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碳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奠定碳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确保我国碳金融业务在相应法律框架内的规范发展。
  
  (二) 主观上,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碳金融发展趋势。增强开展碳金融业务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来,促进自身长远战略性发展。
  第一,增强碳金融产品创新能力。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坚持低碳发展理念,找准低碳金融的突破口,大胆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银行业可重点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碳融资担保业务与CDM顾问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碳保险业可在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保险创新产品,如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投、融资产品,降低大型低碳项目贷款风险的保险产品,与保险相结合的复合型产品,分散绿色债券发行风险等的保险产品(丁孜山、丁蔚,2006)。
  第二,增强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当前,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也面临诸多风险,如2012年以后国际碳排放交易具体的制度安排尚不明朗而造成的政策风险,低碳项目的价格在全球范围内异常、剧烈波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低碳项目保证银行贷款安全、能否产生预期效益的收益性风险等。因此,国内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也可以通过碳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还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进行转移或转嫁出去。
  最后,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要加强国际合作。由于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国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业务还不够熟悉,非常有必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在碳金融、气候保险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充分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碳金融体系尽快完善。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丁孜山、丁蔚:《保险发展与创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李超:低碳约束下的中国金融产业战略转型,《企业经济》,20lO年第7期。
  李瑞红: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思考,《开放导报》,20lO年第6期。
  梁庆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评析,《商业文化》,20lO年第8期。
  刘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探研,《金融经济》,20lO年第8期。
  孙力军: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经济纵横》,20lO年第6期。
  王元龙:把碳金融培养成中国金融业新增长点,《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2月30日。
  吴玉宇: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创新机制策略,《上海金融》,2009年第10期。
  谢清河:发展低碳经济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效应探析,《现代经济探讨》,20lO年第6期。
  杨海霞:中国碳金融市场方兴未艾,《中国投资》,20lO年第2期。
  喻翔宇: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的困惑与思路,《求索》,20lO年第7期。
  张坤民等:《低碳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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