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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价值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童海保 岳一兵

  我们谈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必要的前提是我们需要举报人保护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亦即该制度具有价值。另外,价值是制度确立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价值的既定必将为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供支点和标准。仔细审视举报人保护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应当具有以下――
  
  人权保障价值
  
  从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性质看,举报人保护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而现代司法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保障人权,举报人保护制度既然属于司法制度,保障人权自是其应有之意。
  从举报人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因来看,我们知道,诉讼中,当事人维护的是各自的利益,司法权维护的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这些利益的维护都与他们自身有着利害关系。而举报人的举报往往没有直接的利益基础,相反却会因为举报而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例如因举报而成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对象,实践中“举报人被害人化”的现象并不鲜见。所以,我国应设计一整套制度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从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内容来看,国内外有关举报人保护的立法均包含了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的程序、程度和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些都是举报人权利维护的基础和必备因素。
  举报人保护制度的人权保障价值不仅是该项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证据,更是该项制度设计必须妥为考虑的标准。我们在设定举报人保护的条件、保护措施、保护程序时都要以人权保障为标准,以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与“三个代表”中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相吻合。
  
  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主题。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制度本身的设计上和制度作用的发挥上。从诉讼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世界各国强调的是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举报人权益的保护无论在建立时间上,还是制度完善上均相对滞后。举报人举报其权益并非不受影响、限制、侵害,相反其因举报,工作上、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甚至生命权、健康权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如果只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而忽视举报人权利的维护,明显有失公平,正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举报人保护制度的作用在于保护举报人,解决举报人举报的后顾之忧。这一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对于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
  斯坦・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在公正的范畴内以司法公正为重。司法公正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法律得以实施;二是法律得以公正的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启动程序,举报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的公正实施,是指法律实施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公正的,亦即所谓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举报人在司法程序启动后常常转化为证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不仅能够促使人们举报,而且能够促使举报人出庭作证。在对抗制审判模式下,程序公正的一个必然要求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证据和向对方证人提出质证的机会平等。证人出庭作证满足了这一要求。倘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虽然规定可对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质证,但因缺乏对证人的当庭质证,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庭审不公正感。
  从实体公正来说,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交叉询问质证后,其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通常高于庭外由当事人一方调取的证据。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单方取证时,缺乏交叉询问的质证过程,难以实现对证据的辨伪;单方取证时,询问角度可能有失偏颇,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导向性,影响证人客观再现事实;文字的表述有其局限性,有时难以真实表达证人本意;庭审严肃的气氛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证人提供证言的随意性。
  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与国际惯例相悖。如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可以按照藐视法庭罪,处一个月以下监禁或者20镑罚金。”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证人,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回答法官提问、拒不出庭作证或拒不回答法庭询问的证人,以藐视法庭罪惩处,判处罚金或半年以下监禁。”此外,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朝鲜、泰国等许多国家都认定拒绝出庭或拒证行为犯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我国借鉴。
  另外,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制度的实施可能性以及兼顾诉讼参与人、被举报人利益的均衡。举报人的保护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举报人不得作虚假举报,要着力避免矫枉过正,同时对恶意举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
  
  社会正义价值
  
  举报人不愿举报,关键原因在于害怕受到报复。随着违法犯罪形式的变化,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罪、恐怖犯罪等组织性强、暴力特征明显的犯罪形式出现,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已经不容忽视。这不仅直接阻碍了具体案件的举报,而且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使社会公众不敢站出来指证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可以消除公众的这种害怕报复的心理,勇敢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弘扬社会正气。这正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社会正义价值之所在。
  编辑:陈畅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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