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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Siri侵权之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敖颖婕

  “Hey Siri!”“你好,请问需要什么帮助?”在使用语音唤醒苹果设备中的Siri应用后,人机对话便可轻松进行,有趣又实用。当年,iPhone 4s中Siri的“横空出世”无疑为苹果公司赚足了人气。然而,这一功能却也因其涉及众多技术问题而引发了一些法律纠纷,其中尤以上海智臻公司与苹果公司间的“Siri”VS“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案为甚,一度引发公众极高关注。
  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的一纸裁定令使“Siri”重回大众视野。智臻公司的起诉被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出现的首例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苹果“Siri”被掐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产品之一被称为“小i机器人”,它可以智能地完成与客户聊天、天气查询、地图查询、机票查询等多种功能。而苹果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发售的iphone4s手机内置的Siri,也是一种智能应用。苹果公司官网介绍称,“它能理解你的意思,能够知道使用哪些程序和你谈论,它通过网络为你找到答案”。“Siri”不仅适用于iPhone 4s这款手机上,在iPhone5、iPad4、iPad mini 、iPod Touch 5等苹果更新机型上均使用了这项技术。这也是广大“果粉”心水的功能。
  小i与Siri,这两者之间究竟有哪些不同?根据苹果公司有关Siri技术专利的描述,智臻公司认为,苹果的Siri功能系非法使用智臻的专利技术,Siri的技术方案落入智臻所主张的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双方协调解决无果后,智臻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境内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美国的苹果公司(AppleInc.)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这款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原告智臻公司出于诉讼风险、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考虑,并没有提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日,在经过此前两次预备庭证据交换和争议焦点初步固定后,上海一中院首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智臻公司当庭作了演示,通过玩游戏、做心理测试、讲笑话等不同方式演示说明“小i机器人”专利中过滤器的工作原理及“Siri”的工作方式等,以进行充分比对。
  苹果上海公司和苹果公司针对智臻公司的主张辩称,智臻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均没有阐明是格式化语句、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如何区分等内容,故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同时,智臻公司涉案专利中列举的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游戏服务器等各有各的功能,有相互的连接关系,这些特征在Siri中都找不到,Siri具有的仅仅是单一的服务器。因此,苹果上海公司和苹果公司请求驳回智臻公司的全部诉请。
  在2013年8月1日的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分别申请技术专家以专家辅助人员的身份出庭,就各自的专利技术特点进行说明和解释。双方还提供了各自的鉴定报告。显然,无论是智臻公司还是苹果公司方面都对这个案件进行了相当大的准备和投入,铆足了劲打这场官司。此后,双方也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尝试进行过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智臻专利无效
  就在上海一中院开始受理这起专利侵权纠纷后时隔两个多月,苹果公司方面对这场专利之争开始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2012年11月,苹果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智臻公司所主张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无效。然而,2013年9月16日,苹果公司方面拿到的却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方面当然对这样的结果无法认同,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智臻公司作为这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判决。苹果公司方面提出的“小i机器人”专利涉及的多项相关技术不公开、不充分等一系列主张均未得到支持。宣判后,苹果公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本专利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为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不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沪上继续PK
  另一方面,智臻公司与苹果公司方面在沪的专利侵权诉讼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经历了两次预备庭和四次正式庭审,期间因苹果公司方面在京的行政诉讼,上海一中院曾一度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时间指向2016年,获悉北京的终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即恢复对智臻诉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审理。恰在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6年4月1日公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换言之,针对专利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司法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中,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但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已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维持决定予以了否定。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新的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无效决定后法院可以“先行裁驳”的情形,但根据司法终局的原则,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已产生了重大疑问,致其无法表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据民诉法并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智臻公司的起诉。据悉,裁定送达后,智臻公司并未再提出上诉,自此,这场小机器人之争尘埃落定。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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