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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蕊

  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全面推开,引起了建筑业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实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成为众多建筑业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税负课题的研究焦点。为此,就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对建筑业税负将产生何种影响进行了重点研究,从“营改增”含义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应对这种影响的相应措施,以期为建筑业税负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性意见。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72
  1“营改增”含义概述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内全面推开。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营改增”政策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将意味着“营改增”政策将为建筑业纳税人带来新一轮红利。“营改增”税制改革从深层次讲,其不单单只是税制的转换,而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的重要措施,它能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良策。
  在“营改增”政策中所指的建筑业纳税人,主要是指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服务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等。“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则为3%。
  2“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2.1税负只减不增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改革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税率为3%。尽管税改前制度中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改后征收税负会有所增加。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税率为3%,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照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只有291%。按照这样的计税方法来算,建筑业企业每取得1万元应税销售收入,“营改增”之前需缴纳营业税300元,而“营改增”之后则只需要缴纳增值税291元。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免征收增值税。其次,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按照其所有收入全额征税,但“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当前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按照这种计税方法,建筑业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某建筑企业在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期间购买石灰用去351万元。则其“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为,而其“营改增”前所缴纳的营业税为。由此可见,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建筑业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其所缴纳税额只减不增。
  2.2纳税地点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劳务发生地,即在哪里施工,则在哪里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地则变为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在哪里,则在哪里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今后除了个人提供建筑劳务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所有建筑业发票必须在机构所在地进行自行开具。这种规定对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而言,一方面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3新增预缴模式
  “营改增”政策的施行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内容多责任大。为了维护原来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平衡,对建筑业征收增值税采取预缴模式,即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和余额进行预缴。对一般纳税人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时,是总包减分包,按2%进行预缴,预缴完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对小规模纳税人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按照总包减分包的3%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小规模纳税人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施工当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即可,无需再度缴费。
  2.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负
  “营改增”制度规定,可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部分税额。这项制度在理论上对建筑业而言能够极大地减轻建筑业纳税人税负,但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建筑业中,材料采购成本是主要成本之一,但目前的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还尚不规范,使得很多建筑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影响建筑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第二,租赁设备成本也是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之一,目前建筑业设备租赁公司大多为个人或合伙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影响了建筑业进项税的抵扣。第三,建筑业的特点是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相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而在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的现象,这样则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在税负抵扣时间又严格要求的情况下,也给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3建筑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研究
  3.1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面对“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内的执行,建筑业企业应提前作好积极的应对措施,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便在政策执行后,能迅速熟悉政策的各项细节,了解改革后的税收方法,尽量减少企业税负支出。对“营改增”政策的研究,主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了解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途径及在获取专用发票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好提前预案措施。同时,对企业的全体员工进行“营改增”相关知识培训,特别要注重培训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和途径等,让企业在“营改增”税制后能顺利开展财务工作,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转。   3.2改造财务管理
  建筑业财务管理人员应仔细研究“营改增”的各项规章制度,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以用于抵扣的项目,做到应抵尽抵。同时提前做好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应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于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水、电、气等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质,应提前在合同中进行说明等,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减少企业所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3.3及时做好风险防控
  “营改增”后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税制是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的一种。国家对税制进行改革,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整顿税收问题。而“营改增”制度的出台能较好地遏制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现象。在实际的建筑业工作中,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税制改革后,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财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因此,建筑业纳税人应高度重视挂靠经营、转包、分包等问题,仔细研读“营改增”政策,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防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主要为只减不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建筑业在税负缴纳、税负计算等方面会有相应的改变,建筑业纳税人应积极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对新政策进行仔细的研究,熟练掌握新政策的各项细节与措施,并及时组织专项培训,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重点培训,使其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企业能够享受到国家政策的红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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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祝映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J].时代金融(中旬),2013,(9):8384.
  [3]张勇祖.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J].财会月刊,2015,(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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