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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长英

  【摘 要】在煤炭产品价格持续下滑,供大于求的严峻经济形势下,2014年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一变革对煤炭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以大型煤炭企业开滦集团为例,对煤炭产品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实施前后进行对比,阐述了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应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煤炭企业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建议
  自2012年4月以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下游钢铁、水泥等行业持续低迷和大气污染治理影响,煤炭产品价格持续下滑,供大于求已是煤炭企业面临的新常态。对于煤炭企业尤其是百年老企来说,低水平的煤炭售价影响收入巨额减少;老矿井生产经营压力巨大;个别矿井已明显进入衰退期,产量减少、煤质下滑、成本上升,企业效益出现严重亏损。在此情形下,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现以开滦集团为例,就资源税改革在当前形势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开滦集团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现状
  开滦集团是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始建于1878年,有138年的历史。目前,开滦集团已建成集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煤化工、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装备制造、热电、建筑施工等多产业并举的大型企业集团。2014年12月以前,开滦集团煤炭资源税对原煤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标准为3元/吨,同时,按煤炭产品销售收入的1%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元/吨缴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
  二、资源税改革对开滦集团的影响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将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需要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为基础纳税。为此,在税率确定后,洗选煤折算率将是影响税负水平升降的关键因素。在河北省相关部门确定征收率和折算率之前,开滦集团以近三年煤炭销售实际数据为依据,对洗选产品折算率进行了明细测算,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得到折算率平均值为68%;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得到折算率平均值为67%,两种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基本持平。
  开滦集团所属煤炭生产企业(河北地区)实现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合计占当年应税煤炭销售额的比例,2012-2014年分别为1.62%、1.80%和2.01%,3年平均值为1.81%。资源税执行最低税率2%,也将提高0.19个百分点,增加支出0.19亿元。
  按照河北省最终确定的资源税率2%以及洗选产品折算率60%测算,2012-2014年开滦集团煤炭企业年均需缴纳资源税约2亿元,考虑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仍比改革前增加支出约0.15亿元。由于煤炭产品价格下降,影响煤炭收入减少,2014年开滦集团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合计占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基本上与2%的最低资源税率持平。
  目前,由于煤炭经济形势异常严峻,煤炭售价低位运行。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负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和与改革后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数额相当。一但市场形势好转,煤炭售价上升,煤炭企业的税负必然增加。
  三、应对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目前资源税改革实施已近两年,在执行过程当中开滦集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煤炭市场形势,为更好的应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议煤炭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将自产煤与外购煤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同时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并纳税。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外购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将自采与外购原煤加工洗选煤分别核算。目前,大部分煤炭生产单位外购原煤入洗未实现分洗、分运和分销,在现有基础上无法实现单独核算。为了避免对外购煤洗后产品征收资源税,建议改变目前的核算方式,将外购煤入洗与自产煤入洗的收入和成本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2.将销售收入与运输费用分开核算
  按照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目前,部分煤炭生产单位的集港煤炭和汽运煤炭多数以“一票”的形式进行结算,即煤炭价款和运费开具一张发票,企业将其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将付出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为此,建议将煤炭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尤其是要避免以“一票结算”等形式将运费计入收入,而导致资源税负增加。
  3.积极争取税收优惠
  按照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衰竭期矿井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煤炭生产单位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原煤储量情况和充填开采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做好衰竭期矿井认定准备工作,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掌握详实数据。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可核查的依据,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资源税支出。
  4.取消涉煤收费
  按照财税[2014]74号相关规定,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已经取消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目前,煤炭企业还承担矿山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矿井水资源费等涉煤收费支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取消如下涉煤收费项目:
  一是取消环境治理保证金。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因煤价持续下滑已考虑企业困难,同意暂缓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但只是临时性政策,建议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后永久取消对煤炭企业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 另外,政府应尽快出台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政策,使得符合退还条件的已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
  二是取消采矿权使用费。截止目前,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已向国土部缴纳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已经归企业所有,以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基于企业无偿使用采矿权,既然现在企业已经拥有了采矿权,且对煤炭资源实施从价征收,就不应该再重复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我国煤炭行业现行税费结构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与资源有偿使用有关的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目前,煤炭行业税费负担沉重,重复收费和不合理收费是造成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煤炭企业缴纳的税费中除去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后的资源性税费不断上涨,但是费用收取后其相关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并没有效处理,出现问题后,企业仍需再花费资金进行整治、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成本的重复计算。为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在考虑煤炭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尽快取消重复收费和不合理收费,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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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吴奇修,邵敏,刘湘伟,孙丽华. 资源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J]. 中国财政.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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