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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奚琳 高宁一

  【摘要】也许是著作权法在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以,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以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为代表,表达了其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得到更完善的保护的愿望,以及对2012年新发布的修改草案的诸多建议,希望音乐作品得到合理公平的对待,音乐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其实这不仅仅是智力成果的维护问题,其背后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进步,思想的进步,法律的进步,权利得到保障,才会迸发更多活力,才会激起创作热情,音乐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是无病呻吟,反而是唤起了更多音乐人成为著作权法,乃至中国法律的先行者。
  【关键词】音乐作品 著作权 保护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现状
  立法方面,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我们都知道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亦是如此,这次修改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对于音乐作品,仍有可以继续斟酌的地方,如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对音乐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这是否意味着为盗版与非法下载提供法律依据,我们有待进一步考究。实践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到来,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音乐侵权似乎也显得更加容易,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据报道,自2014年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成立以来,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可以看出,KTV著作权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法律意识层面上,一方面,侵权者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再侵权,许多侵权者对于音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知之甚少,加之长期以来,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不甚完备,侵权者在欣赏音乐作品方面很难注意到音乐获取的途径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被侵权者由于欠缺法律意识无法维权,或者担心麻烦缠身而怠于维权,如此,侵权者不知侵权,维权者难以维权,音乐作品维权任重道远。
  二、国外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借鉴
  美国作为法律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对于时间上有较长的规定,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到作者死后70年,即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创作后的一刻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其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在英国,其版权法对“合理使用”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这与我国“合理使用”的范围区别甚大,这也意味着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在英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最后,我们来看法国,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参与分配权,这也是我国音乐人深感不公的关键之所在啊!
  三、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建议
  (一)完善法律保护
  网络使得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所以,这就意味着一个更加全面立体的法律体系来多方位维护。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都要加强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时代使得音乐作品能够得到多方位的使用,利用,复制,这就直接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法律就应该在赋予给网络以权利时,给予音乐作品以法律维护。尤其是司法方面,人们对法律依然是敬而远之,充满畏惧的,在音乐人权益受到侵犯时,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必要时可以让侵权人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要让侵权人受到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得到公平对待。这样才会百花继续齐放,百家积极争鸣。
  (二)完善保护方法
  音乐作品维权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多种方法,尤其是技术方法来加以完善其保护。权利人首先要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要积极到相关部门备案,寻求初始的保护,加大保护力度,其次,在作品公之于众之并在网络上传播时,对于非法下载,非法使用者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来预防与抵制,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要知晓侵权者的惯用方法与手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技术保护措施,也就是权利人主动运用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技术措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机会。
  在司法保护中已经谈到著作权人可以直接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笔者认为,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自己的许可或未收到任何报酬被网络转载或用于下载服务等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技术措施的方法进行自我权利的保护,从而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常见的技术措施如:(1)电子水印技术:通过将难以消除的电子水印镶嵌在数字化文档中以识别盗版的图像及音乐,通过电子水印,著作权人甚至能知道盗版音乐的所在。另外借助专业的水印监测系统能够识别用户播放器中的非法拷贝音乐,并自动将其过滤。(2)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可以通过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处理,禁止未获得授权的用户进行下载、播放、与他人共享等行为,同时对作品的复制次数以及授权范围外的使用加以限制。(3)磁盘控制技术:这项技术通过与计算机系统的结合,起到阻止用户向硬盘驱动器等拷贝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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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J].安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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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研究之一[A].福建师大福清分校2003年会议论文汇编
  [C],2003年.
  [4]郭延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郑
  州大学,2004年.
  作者简介:奚琳(1992-),女,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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