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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媒体报道失范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伍文歆

  摘 要:2016年3月上旬,一则由福建警方悬赏通告而曝光的“学生吴某涉嫌杀害母亲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过,就在媒体争相报道案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不应该出现的报道失范情况。本文就媒体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分析和梳理,力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应对类似问题。
  关键词:失范;对策;媒体报道;学生涉嫌弑母
  一、事件概况
  2016年3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警方发布的一则悬赏通告称,今年2月14日,警方发现一名女子死在福州一所中学教职工宿舍内,其22岁儿子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畏罪潜逃”。随后案件持续发酵,各大媒体以22岁的儿子吴某为突破点,进行了广泛的采访与调查,写出了“福州警方发布弑母案悬赏通告嫌疑人系北大学生”“北大学生弑母 杀人后还用母亲名义贷款”等一系列文章,将案件的舆论推向高潮,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笔者在关注案件查阅新闻之时,看到了诸多报道失范的行为。下面笔者就从三个方面分析媒体的失范行为,力求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二、事件报道中的媒体失范行为
  (一)人格权侵害。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有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新闻报道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我们通常用“新闻侵权”来统称。在新闻侵权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和隐私权这两项权利,这样侵权行为在此次事件中多有体现。
  我们知道,虽然在警方的悬赏通告中嫌疑人的大部分信息都有交代,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各大媒体的新闻报道中找到一些“意外收获”。首先,悬赏通告中说的是北京某大学生,但是在媒体初期的报道中清一色的已经使用上了“北大学生”这个称谓。除此之外,嫌疑人吴某的朋友圈、人人网、最后所住宿的酒店、曾经的工作经历还有被害人的工作单位等等背景被媒体迅速挖出,写成各种新闻公之于众,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极为不妥的。警方提供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目的是为了让民众协助破案,而媒体应该做的就是把警方所通报的见诸报端,而不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过分的调查和猜测,这样难免有侵犯隐私权之嫌。再者,笔者通过搜索发现,随着事件的发展,出现得越来越多的不再是关于案件本身的报道,而是一些无关紧要的“花边新闻”。比如“北大弑母嫌犯被指与性工作者恋爱 拍不雅视频”这一新闻中写到,“记者从知情者处了解到,在2015年7月其母死亡后,吴某曾与一名性工作者结识,两次生意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吴某曾拿出十几万彩礼跟该女子提亲,据该女子称,她当时没有拒绝,但此后两人经常吵架,后来吴某失踪就断了联系。”因为新闻中所说事件与案件完全无关,这样所谓的深挖对案情的了解根本没有一点帮助,所以笔者认为这纯粹就是某些新闻媒体为博取眼球利用“性”这个受人关注的词眼而侵犯他人隐私的一种行为,而且如果那位所谓的“知情者”说的不是实话的话,那么这家媒体还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这其实跟当初“李某某案”如出一辙,当时某些媒体将大量篇幅、笔墨放在发掘李氏夫妇、父子的种种花絮、轶闻,被告父母、辩护人的行为、动机猜测,乃至受害人种种生活细节、个人隐私上,跟进之“殷勤”,“刷新”之频繁,几乎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
  (二)新闻审判。什么是“新闻审判”?新闻审判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媒体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媒体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判断的行为。新闻审判本应该是新闻界应该深恶痛绝的行为,并且也是媒体报道绝对不能踏入的禁区,但是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先于法庭的审判对当事人定罪,这对当事人本人的名誉以及司法公正都将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此次事件最初的报道中,多家媒体直接使用“北大学生弑母”作为新闻标题,完全省略了警方通缉令中的“涉嫌”两个关键字。虽然警方对这名大学生下达了通缉令,但是在法庭的判决还没有出来之前该大学生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某些媒体所称的杀人罪犯。连北大校长在人大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现在有些情况还不清楚,警方提出来说我们的学生是嫌疑人。这个学生到底是不是罪犯,在没有弄清楚之前,我希望媒体等各方要留有一定的空间。”所以说我们新闻媒介在报道案件面前应当保持自身作为社会公器的中立性,不要作任何有倾向性的假设或者肯定,即使有很大程度的把握认定犯罪者确是其人,也不能在报道的过程中遗漏或任意增删任何足以定罪的主观字眼,因为在法庭正式判决之前,新闻报道文本之中的任何肯定字眼都犯了“新闻审判”之大忌。
  (三)标题使用不当。标题是新闻的门脸。在新闻编辑宝典中,甚至有这么一说:把标题做好,新闻报道就成功了一半。在媒体竞争如此激烈的新媒体时代,如何写出一个上好的标题来吸引受众成了记者和编辑们的头等大事。但是,上好的标题应该来源于对新闻事实准确的提炼,切忌“盲目”,要在设法吸引受众的同时而不违背新闻事实本身与社会伦理,更不能做“标题党”。比如前文提到的“北大学生”的标题,吸引受众的除了案情本身特殊之外,还有就是“北大学生”这个标签。当事人顶着名校的桂冠,而且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学校,媒体关注这一点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媒体一旦将“学生吴某涉嫌杀害母亲”直接简化为“北大学生弑母”后,这个标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我们知道涉嫌杀害母亲的应该是通缉令中所说的学生吴某,但是媒体所用的“北大学生”直接将标题的主语给换掉了,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北大难辞其责的错觉,就因为刚好犯罪嫌疑人是北大学生而使得北大所有的学生都蒙上了污名。笔者认为,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该就事论事,不要为了扩大影响力而故意制造噱头。此前报道的“林森浩投毒案”和“大学教师性侵案”的媒体都犯了这个毛病,他们直接把“林森浩”替换为“复旦大学“,把”大学教师“替换为“北大副教授“,这样就会把人们的视线从事件本身转移到背景中的名校上,从而引发舆论的偏航,因为案件当事人刚好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性侵老师刚好是北大的副教授,其实这样的背景身份与案件本身并无联系,反倒是媒体为吸引眼球而有意为之。导致当时出现的人们对名校教育的批判直接引发了对中国整个教育制度的拷问,甚至连“反智主义”的声音都一时间甚嚣尘上。而在此次事件中,这些声音再次在网上出现,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媒体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论,作为引导舆论的“风向标”,要在注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合理地吸引受众而不是在标题上玩弄文字游戏。   另外,笔者在搜索栏中搜索“北大学生杀害母亲”这一关键词时还看到了另一些有失偏颇的标题。其实新闻界一直对新闻要不要对案件进行过细的描写而争论不休,更别说这么露骨的标题了。有些人认为新闻应该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交待给读者,那么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细节自然也包括其中。他们觉得直白的手法描写能够给人以警示,并且也符合了新闻事实,使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经过。不过另一些人认为,一方面案发现场的情况是属于警察的调查范围,除非警察主动公布,这些应该是属于机密,不能被外界知晓的。另一方面对尸体过于露骨和细节的描写可能会让读者产生不适,使其精神上受到损害。从此案看来,笔者更加认同第二个观点,在案件还未明了之时就把所谓内部人员关于尸体情况的信息公众于众,还直接出现在新闻的标题中,这样不仅会让公众产生警察办案过程不周密的错觉,而且会对社会舆论产生误导,以至于给当事人冠上“高智商杀人”的名号,这都不利于人们真正认识案情,更会给人一种“标题党”的不好印象。
  三、我们该如何规避报道中的失范行为
  (一)国家:完善监督体系,推进新闻法制建设。我国还没有以“新闻法”、“新闻传播法”命名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在规范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除了宪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以外,还有新闻界自身的专业理念、职业道德和修养,但这还是不能解决我国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失范行为频发的问题,我们也很能少看见有关于新闻侵权的诉讼。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国家应当加速推行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制化,学习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优秀成果,尽早出台一部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性法律。与此同时完善和加强国家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媒体对于自身内容审查与国家监督形成的“双重把关”的效果。
  (二)媒体:维护新闻当事人正当人身权利,杜绝“标题党”现象之风。真实应该是新闻人不懈的追求,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积极主动地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获得受众的支持与信任,提高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闻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一定的法规性责任,更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性责任。在此次“学生吴某涉嫌杀害母亲案”中,许多媒体为了抢到其他媒体不能抢到的消息,用尽一切办法从吴某的身份、住所、学校、同学和朋友等方面入手,完全不顾及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所获得的信息又不论后果地一并发出,这是极其没有道德的行为。所以我国的新闻记者要不断地学习、长期积累并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以内容准确报道真实为天职,做好社会和人民的“无冕之王”。
  (三)受众:提高媒介素养,理性发表意见。在这个“去中心化”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新闻不再来源于传统媒体,而是来自于网络上的一些“自媒体”,此时一定会出现一些没有职业素养或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伪新闻”,所以我们受众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懂得如何去辨别新闻的真伪及可信度,面对包含色情的新闻自动“过滤”,面对新闻侵权的新闻要保持清醒,面对博取眼球的新闻要嗤之以鼻,要多方位求证,要查阅来自正规媒体的信息,这样才能全方位准确地了解整个事件。同时,在看到网上各式各样的舆论声音时候,要学会合理发声,理性发表自己的看法,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参与网络骂战,做一个合格守法理性的网络公民而不是扰乱网络秩序的“网络暴民”。
  结语:此次“学生吴某涉嫌杀害母亲案”再次给我国的新闻媒体敲响了警钟,以前类似的事件不少,但是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失范的行为依旧存在。所以,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多一些思考和理性判断,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时代赋予新闻工作者繁重而光荣的任务,新闻工作者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和责任。另外,我们必须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不仅要有媒体内部的自审自查,同时需要国家上面的监督,最后还要有受众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这样才能够树立起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气,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的舆论安全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涛甫. “复旦投毒案”报道的“标题党”圈套. 青年记者 , 2015年第1期。
  [2] 陈力丹. 不能再搞‘媒介审判”. 新闻界,2013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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