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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法性视角的大学生创业意愿影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永宾 王朝云

  摘 要:通过构建合法性各维度对大学生创业意愿的影响模型,运用相关分析法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法对在校286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实证研究发现规制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与创业意愿呈显著正相关,规范合法性与创业意愿关系不显著,最后根据研究结论就提升大学生创业意愿、推进大众创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法性;创业意愿;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3.049
  1 研究背景
  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首次突破700万,2015年高校毕业生数量更是急剧增加,总数高达749万,成为名副其实的“史上最难就业季”。而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创业率仅为2.1%,低创业率与我国的庞大毕业生数量极不相称。如何把巨大的劳动力数量转化为资源优势成为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政府鼓励有创业能力的劳动力积极参与创业创新实践,缓解就业压力。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高校毕业生低创业率的原因在于大学生缺乏创业意愿,深入分析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能够解释我国大学生创业率低的真正原因。
  高校毕业生低创业率的原因与政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进入门槛以及社会创业氛围等合法性因素的支持和接受程度有关,创业者开展创业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合法性的影响。本文基于合法性视角对大学生创业意愿进行研究,对合法性各构成要素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构建大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模型。
  2 文献评述与假设
  2.1 创业意愿
  关于创业意愿的构成要素,Kreiser等人认为创业意愿包括前瞻性、革新和风险承担三个维度,范巍、王重鸣则根据中国情境的不同特征,认为创业意愿包括创新导向、成就导向、个人控制、自我尊重和责任意识等五个维度,创业意愿的不同维度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等,具有创业意愿的个人并不代表会立即开展创业活动,创业行为或许发生在将来的某一刻,也有可能潜在创业者受内外界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会从事创业活动。创业意愿的产生受创业机会和创业者个人因素的双重影响,开发创业机会是潜在创业者产生创业意愿的关键因素;创业技能教育在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同时,能够显著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意愿。
  2.2 合法性
  Weber & Parson最早提出合法化问题,后续研究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合法化观点即为组织用以构建、限制和授权规范组织认知力的扩展理论。Suchman把合法性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Aldrich和Fiol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组织产品或技术不熟悉的角度把合法性分为社会政治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但目前们普遍认同的还是Scott的把组织合法性划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个部分。
  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政府等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的特定规章制度、准则,即政府等机构或组织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对特定创业活动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行业机构和政府对新生组织的管制和约束,组织或主体的行为的活动只有满足当地成文的相关制度规定,才能获得政府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取得规制合法性资格,规制合法性属于政治层面的强制性因素。规范合法性指的是特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价值规范,相对于规制合法性的明文规定来讲,规范合法性关注焦点主要在于社会上存在的隐性规定、大众普遍认同的伦理准则和潜在行业规范。不同地域的风俗习惯与道德评判标准不尽相同,需要根据特定区域的情况而定。认知合法性是相对新事物被其他社会群体的感知程度而言的,即特定活动被外界的总体感知和社会接受水平越高,越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其认知合法性程度就越高。规范合法性的判断是以准确的社会认知为前提和基础的,认知强调为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者所熟悉和了解,而规范合法性是认知过后的价值判断,多数情况下两者紧密连接,区别不是特别严格。
  2.3 研究假设
  我国政府相继出台各项针对性政策文件,如在大学生自身创业能力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学制方面,鼓励建立弹性学分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在资金方面,要求各政府部门完善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政府的全方面保障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激情,显著影响大学生的创业意愿。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规制合法性对大学生创业意愿具有正向作用。
  我国大学生创业率总体偏低,且在区域分布上差异明显。沿海地区自古以来受尊商、重商氛围影响,创业率一直居于全国前列。而在中西部地区创业氛围不够浓厚,使得中西部地区大学生创业率显著低于东部沿海地区。可见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同样受当地社会规范影响,创业行为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其他隐形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规范合法性对大学生创业意愿具有正向作用。
  网络创业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创业行为、创业活动等相关创业知识为社会各界所熟悉和了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的众创空间得到极大地延伸和拓展,创业成为多数毕业生毕业时的一个重要选择方向。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认知合法性对大学生创业意愿具有正向作用。
  3 研究方法
  3.1 样本选取
  本研究的样本主要来自于安徽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安徽医科大学、江南大学和徽商职业技术学院等六所高校,样本来源范围涵盖综合类、财经类以及理工类和高职高专院校,降低高校类别差异对创业行为产生的影响,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本次研究共发出问卷350份,回收291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回收有效问卷28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1.7%。
  3.2 变量测量
  (1)自变量――创业合法性。借鉴Scott对于合法性的研究,把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并结合我国创业合法性的特点,归纳出了创业合法性的测量问项。研究变量及对应的题项见表2、3、4。量表采用7点Likert量表测量,1表示“非常不同意”,7表示“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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