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是来源群体的智力成果。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它保护起来,使它能够健康地流传和发展下去。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法律保护的现状出发,探讨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传承人 法律保护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在突尼斯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示范版权法率先使用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如下:民间文学艺术意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之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这种定义已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个社会群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范围的艺术作品。
  从它的定义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个生活在一起,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的某一个民族或某一地区的群体创作完成的。群体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②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在一些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的特定的群体内流传,并且,这些群体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深受当地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的限制,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③漫长性。事物的发展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不断修改、加工和完善的过程,这就使得创作时间上会显得很漫长,这一过程往往要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国际视野范围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然后再看一下我国关于这方面内容的法律保护现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就开始关注民间文学艺术,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如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1995年联合国的专门工作组发表的《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方针方案》、2000年12月成立的专门机构――遗传资源、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政府间委员会。但是,这些国际规范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综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采纳,通过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民间民族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与国外相比,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起步不算太早。1979年起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开展民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成工作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现在《中国民间文艺十大集成》的首卷已经全部出版。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加快立法步伐,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1990年《著作权法》才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文化部、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一些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性法规,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等。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该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设计
  3.1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法规为主体,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来调整其法律关系。这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内容提出以下设想:首先,明确本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其次,确定本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的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最后,对什么行为侵权进行规定及侵权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3.2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或者国家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说是其基本的识别标志之一,是维系民族或者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但是,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的存在和艰苦努力,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一个没有特点又缺乏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的民族或者国家又怎么能存在下去呢?可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的进行保护是多么重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传承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传授权,获得报酬权,获得资助权。搜集整理者和改编者对自己搜集整理和改编的整理本和改编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权利主体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他传承人的权利。
  3.3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无限期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的问题,《突尼斯样板版权法》明确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而《示范法条》中没有规定保护期限,但是根据其立法愿意,应该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无限期的。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世相传、代代延续的,其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的,而此传承和发展是不应该受到时间限制的。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保护都是有时间性的。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其他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不同,其版权保护期应该是不受限制的。
  3.4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主体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品来源和名称,并且不得权利主体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④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范围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以摄影、广播、录音、录像方式再现时事中可见或可听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⑤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为了存档而复制有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⑦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创作。
  法定许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权利主体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权利主体的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品来源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权利主体的其他权利。
  3.5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制度。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都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权利的诉讼活动。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渐显示出来。在保护著作权利益、平衡各方权益方面是新的支撑点,同时也是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之一。
  4 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和人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希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早日出台以及一系列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的早日完善。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3]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
  [5]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
  [6]万鄂湘主编.《国际知识产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社2001版.
  [7]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1月.
  [8]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0541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