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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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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调控失灵以及某些政策的缺位,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难以为继。因此,政府应在采取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利用市场使房价理性回归等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有效发挥。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平和效率问题上,国家如何使这二者达到和谐统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最大效益,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个问题。
  
  一、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住房机制逐步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有效实现了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和大修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通过长期的、稳定的积累,职工家庭可逐步增强购建住房的能力,达到住房公积金效率性的目的。国家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个人解决住房问题的鼓励和扶持,在客观上提高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经济能力,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三)为住房货款提供资金来源
  国民经济的增长需要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国家开始下大力气培育住宅业,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贷款业务。为此,各地初步建立了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制度,也就是说,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向住房中心申请到比银行贷款利率低的购房贷款。只要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可享受此项待遇。向职工发放政策性购房贷款,增强了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同时也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运用的安全性,加速了资金周转,体现了此项制度的效率性。
  
  (四)加快租金改革
  住房新体制呼唤改变我国的低房租状况,只有提高房租,才能刺激老百姓的住房消费。对低收人家庭,当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可以申请提存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来解决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还规定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从而使住房维修得到保证。在这一方面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都得以体现。
  
  二、政府失灵、政策缺位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效率难以为继
  
  (一)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和利润率政府难以控制
  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加大征地、供地力度,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则通过开发规划、产品结构、预售审批等环节,默许、支持商品住房高档化,导致结构失衡。中低收入者即使有住房公积金,也难以支付远远高于其支付能力的房价。政府失灵使得住房公积金既无公平,也无效率。
  
  (二)没有建立政策性金融制度,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得不到支持。
  无论是一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德国、日本,还是新兴的发达国家如新加坡,都有支持面向普通居民住房建设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在日本,政府性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金融公库、住房金融公司。新加坡采取的是政府全面管理的住房金融体制,对住房市场的金融引导和支持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来实现的。我国没有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制度,住房公积金在这方面的公平与效率无从谈起。
  
  (三)廉租房没有成为住房供应的主渠道。
  由于大部分城市廉租房制度存在的对建设标准、租住对象等的把关不严,廉租房的优惠并未惠及中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客观上并没有发展成为供应主体。国家对廉租住房制度相关政策的缺失使得廉租住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与经济适用房相比较,廉租住房无论从节约土地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都有更大的优越性。作为
  保障普通居民基本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政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效率
  
  (一)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回归正常。
  一般来讲,楼盘越高档,利润率越高。这对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商品来讲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不在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用市场竞争使利润率回归到正常水平,也包括用发展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增加市场竞争。
  
  (二)发展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制度
  建立和启动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体、住房储蓄为补充的住房储蓄与信贷体系。要强化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强制储蓄建设,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公积金归集水平,增加公积金归集总量。在强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创建不同利率、不同优惠政策的住房储蓄品种。按居民存入相应项目的金额、期限,给予对应的优惠政策,比如,低利率的配套资金供应、优惠购房等。
  
  (三)加快廉租住房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融合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前,由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不同,其工作的效果亦大不一样,不同机构之间的增值收益的差别亦较大。
  对于增值收益的分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将余额全部提取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对所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其真正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为了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应研究进行利息补贴,其贴息的资金可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中列支。两项制度的融合可以使住房公积金更好的发挥公平与效率。
  
  参考文献:
  1、占世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J ]. 中华建设2008年第5期
  2、张云《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廉租住房制度的融合与创新》[J ].城乡建设2008年第2期
  3、张恩逸《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曹云清,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成京伟,河北定州南王家庄中学 中学一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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