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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出现色差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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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3日,消费者张某为装修房屋,在北京市某区某建筑材料经销部购买了280块墙面陶瓷砖,价款为1260元。瓷砖送到后,张某即安排装修施工人员对厨房和卫生间进行粘贴施工。施工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对瓷砖进行浸泡后开始粘贴。但粘贴一部分后,张某发现部分瓷砖出现了明显色差,于是询问施工人员怎么回事,施工人员说自己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粘贴的,可能是瓷砖质量有问题。因为张某一直在施工现场监督工人施工,也感觉不是施工人员造成的,遂于第二天找到经销商反映情况,但经销商解释说:墙面砖在安装前都在水里浸泡,出现色差现象是正常的,等干了后,就不会有色差了。张某觉得经销商的解释也有道理,就让施工人员继续进行粘贴。
  一个星期后,所有瓷砖都粘贴完毕,但张某发现最先粘贴的厨房瓷砖仍然有很明显的色差现象。张某又找到瓷砖经销商进行交涉,但经销商说瓷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自己只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商品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与已无关,张某应当找生产厂家解决问题。经几次交涉,瓷砖经销商的态度一直没有改变,张某一气之下将该经销商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同经销商一起到张某家中进行了实地察看。发现张某家中厨房、卫生间的墙面瓷砖有20%左右与其它墙面砖之间存在明显颜色差异。后经过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耐心工作,瓷砖经销商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当场向张某道歉,并承诺对张某家出现色差的瓷砖进行更换,同意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简评
  
  近几年,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许多家庭在装修新居时都会粘贴瓷砖,以美化、洁净居室。但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成为困扰广大消费者的一个难题,本案中,瓷砖出现色差就是这些难题之一。不过,我国目前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还算完善,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遇见问题时,完全可以求助于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张某为装修需要购买的瓷砖既然作为商品上市销售,就应该符合该种产品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关于陶瓷砖的相关标准,表面颜色是陶瓷砖表面质量的检验项目之一,可见陶瓷砖的颜色是否一致直接标示着瓷砖质量的好坏。而消费者张某购买的280块瓷砖中竟有20%存在颜色差异,这应该是瓷砖的质量出现了问题。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赔偿。
  当然,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具有选择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消费者张某要求瓷砖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经销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经销商在赔偿后,如果认为是产品生产厂家的责任,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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