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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版权冲突的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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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版权冲突具有破坏性和目的性,是国际文化贸易中双方所力避的恶性行为。近年来涉外版权冲突由个人与个人之间迅速扩大到跨国集团与集团、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文化贸易霸权主义的渗透及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使版权冲突加剧。面对冲突,当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本文提出建立基于政府、法律、新技术三位一体的版权监管系统是应对冲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关键词]版权冲突 版权监管 政府 法律 技术
  作者简介:刘燕,浙江传媒学院,讲师。
  
  一、引言
  冲突是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激烈对立的社会互动方式和过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不平等。涉外版权冲突是指不同归属国的版权贸易双方在贸易中因为生产和贸易的不平等地位而产生的激烈交锋,它具有破坏性和目的性,是贸易双方力避的恶性行为。从版权冲突的程度来看,包括版权摩擦、版权纠纷、版权诉讼。
  我国自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对外版权贸易蓬勃发展,然而版权逆差与法律纠纷却持续上升,尤其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版权冲突范围逐渐扩大,从图书版权扩大到音像制片版权、影视作品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版权冲突逐步升级,从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的摩擦、纠纷,演变到政府与政府间的法律诉讼。2007年,美国将我国告上世贸组织堪称版权冲突之最。
  
  二、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及影响
  从生产能力冲突理论来看,在现代世界经济中,一国生产能力的提高往往以牺牲他国的总体福利为代价,允许贸易伙伴与本国产业进行有效竞争,可能会使本国受损,从而引发国家利益冲突。[1]版权冲突表面上是因为各国间版权贸易的不平衡,从而导致经济利益受损方与受益方的抗争。然而,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版权冲突有着更深刻的政治、意识形态原因。
  作为一国文化的使者,版权贸易的主体-文化产品,不仅追求利润,更是国家文化和形象代表,版权贸易是意识形态领域的输出和输入。涉外版权冲突是国家间文化、观念的冲突。随着政治霸权主义在国际文化贸易领域的渗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频频指责发展中国家版权保护不力、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以维护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和经济利益为目的,使国际间的版权冲突进一步激化。
  涉外版权冲突一旦发生,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运作,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尤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指控,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和劣势,在国际舆论界中时常遭受不公平待遇,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由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比较长,两三年不结案十分正常,在此期间,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媒体制造舆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形象,使竞争对手背负侵权的罪名。虽然跨国公司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美国电影巨头合诉我国最大在线影院捷报网一案终因证据不足而休庭,然而美国电影巨头在舆论界的影响已经占了上风。[2]
  
  三、化解涉外版权冲突:构建政府、法律、新技术三位一体的版权监管系统
  涉外版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观念、意识形态的冲突,然而,从当前文化贸易的现状来看,短期内获得双方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认同难度较大,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健全版权监管系统,建立覆盖全球的版权法网,以政府为导,对外以和平外交为基础,以法律和技术为手段,与其他国家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共赢;对内,以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以技术为动力和武器,建立政府、法律、新技术三位一体的版权监控系统,让反侵权活动深入民心,使盗版活动无处可逃。
  (一)对外以外交和版权公约为手段合作共赢
  1.清晰定位,推进第三世界国家版权立法,维护我国权益。
  目前世界通用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均是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公约,虽有其合理性,但却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意志、以牺牲发展中国家为代价。我国版权保护的历史比较短,法律体制不健全,仍处于第三世界国家阵营,因此,在版权贸易中,除了彼此间谅解和协议之外,还必须要对我国国情清晰定位,在国际版权公约积极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2007年9月由古巴、阿根廷等第三世界发起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的实施得到国际认可,我国作为第三世界版权利益的代表,在该版权立法和推广中应该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我国权益。
  2.推进区域版权外交协议和国家版权联盟
  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偏好相似理论指出两个国家的需求结构越相似,这两个国家的贸易量越大,版权联盟十分必要。
  ①建立跨区域的版权外交协议。版权外交协议是双方或多边在国际版权公约之外,在版权互谅基础上的以外交手段开展的版权保护措施,是当前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2007年11月,美日欧等超过30个国家拟签署《仿冒盗版防扩散条约》的新国际多边协议,共同应对仿冒盗版在国际市场的流通,并制定强制各国遵守条约内容的措施。[3]我国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四大贸易伙伴,国家需求结构相似,版权冲突频繁,我国政府可以积极的与上述国家开展版权外交协议,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化解版权冲突。
  ②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或重点国家的版权战略联盟,共同推进我国文化贸易版权监管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国家版权局已与美国电影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等签署《关于建立网络版权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外方会员公司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进行查处、在网络侵权监管等方面深入合作,这是首次外方机构介入我国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推而广之,我国政府可以广泛的与周边国家或重点版权交易国家建立战略联盟,借助世界的先进力量,推进我国版权监管制度的完善。
  3.转变观念,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以国际公约为依据走法律诉讼之路。
  我国在解决涉外版权冲突的时候偏向于“权力导向型”,重视以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手段来和平解决争端,运用“规则导向型”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运用不够。但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从以外交手段为主要解决方式的权力导向型迈向以司法手段为解决方式的规则导向型是一种必然趋势。[4]目前,解决国际文化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伯尔尼公约》的TRIPS协议,国际公认的《世界版权公约》和《罗马公约》等法律。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已在我国生效。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已与国际接轨,版权冲突可以找到更坚实的法律依据,走法律诉讼之路更直接有效又不失气节。
  (二)对内以法律惩戒为手段,技术为推进器,健全版权监管系统
  1.以法律为武器,建立健全版权管理的惩罚机制与准入机制。
  在我国刑法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解释》)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解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惩罚十分明确。由于国情的限制,我国的法律在侵权监管中缺少退出机制,量刑较轻,对侵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者最高惩罚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若干。2007年我国对侵权数量认定进一步明确,以《2007年解释》第一条规定为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在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份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版权管理机构对侵权的认定和惩罚已经大有改进,但是对于情节严重者的惩罚缺少退出机制,准入制度不健全。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的监管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创建一票否决制,使侵权盗版者无处藏身。
  2.健全版权管理技术,融入全球版权监管系统。
  版权监管离不开技术,依靠高科技,全球可建立一个高度密集的网络监控追踪系统。
  在法国,其政府总统府、文化制品版权所有者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已签署三方协议,协议规定如果互联网用户有侵权行为且不理会警告,其获得的互联网服务将被终止,法国还将开列被取消互联网使用合同的用户清单、每月公布非法下载统计数据。[5]德国的一些公司也在致力于开发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德国公司Wibu-Systems AG在 CeBIT Asia2007上已经展示了其最新的许可管理和软件保护系统CodeMeter,可为开发商提供高效的软件、文档、多媒体保护以及身份认证等功能。[6] 目前,杭州已经建立了网络监控平台监督电脑用户的软件版权,该平台可以每天定时出一份“IP地址日报表“,只要电脑一联网,机器立即对电脑用户的软件使用、下载情况进行跟踪,并与信息库中的版权信息和软件信息进行比对并记录,最终对各种涉及侵权问题和软件的正版程度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这些记录还将作为证据拥有法律效力出现在各种网络犯罪的案件中。
  版权监管系统的有效使用,将大大降低版权侵权行为。2008年,我国的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建设正式启动,该平台可以有效的对侵权盗版行为实施版权监管、版权保护、联网执法等网络监督。与此同时,数字版权的监管技术仍在发展,监管领域不断扩大,适合于互联网视频和音乐的版权监管准则也在积极探索中,一些国际大型的媒体公司如迪斯尼集团、新闻集团、维亚康姆集团都在积极联盟欲建立一套适用于互联网视频和音乐的版权管理准则和反盗版措施。[7]
  3.加大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
  版权冲突不仅要依靠市场执法监督,还必须加大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提高版权保护技术,从技术上消灭版权侵权。目前,除了传统的数字水印技术、数字内容加密技术和基于数字水印与内容加密之上的DRM技术外,时间戳等新技术也广泛的运用于解决互联网版权归属问题。通过为每个文件或作品盖上一个不可篡改和仿制的代表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章,该文件即拥有了原作品的“指纹”、不可更改的时间信息、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签名等。一旦文件遭到破坏或有丝毫的更改,即可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可信的时间戳即可以用来作为法律证据。[8]
  技术的使用离不开观念的转变,化解版权冲突要以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为目标,推进市场自主监督。我国目前已经在行政管理部门、公司企业采取政府牵头的方式完成了办公软件的正版化。然而,在个人用户市场,政府版权监管似乎鞭长莫及,市场需要自律和自我监督。全民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待政府、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
  4.繁荣我国侵权鉴定市场,与国际接轨。
  在侵权鉴定中,版权归属是判定侵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在跨国传播中,仅依靠制作方提供的“电子水印”、“音频水印”、“时间戳”、“密匙技术”等内容识别技术来鉴定版权归属远远不能解决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发展互联网过滤技术和盗版识别技术具有迫切性。
  版权保护的需求,催生了版权鉴定市场。国际上出现了一批大型跨国公司如美国的Ac尼尔森推出一项名为“数字媒体管理人”的服务,着力开发盗版过滤技术,Ac尼尔森可以根据自己长期积累的影视内容数据库,确定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盗版,如果是盗版,是否带有广告片段,或是没有广告的纯盗版。根据网站授权,尼尔森可以阻止盗版内容上传到网站上。美国的Google、Myspace、Audible Magic、Vobile和BayTSP以及众多的互联网接入商都正积极介入开发这一具有重大意义和市场价值的战略项目。[9]一个全球侵权鉴定服务市场已见雏形。我国作为版权侵权问题严重的国家,融入国际侵权鉴定市场、开发繁荣我国的版权鉴定市场,将受益无穷。
  
  参考文献
  [1]储敏,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探讨[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94-102
  [2]知文,美电影巨头合诉捷报证据不足暂时休庭[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2-7(7)
  [3]吉晓旭,美日欧拟签署条约防止盗版产品扩散[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1-8(7)
  [4]储敏,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探讨[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94-102
  [5]芦龙军,法国文化产业进入发展关键时刻,三方协议共打网络盗版[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2-7(7)
  [6]知文,德国公司推出最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0-12(7)
  [7]芳草地,迪斯尼等集团商定互联网版权准则,与Google冲突[EB/OL]
  http://it.sohu.com/20071019/n252747957.shtml
  [8]李萍,解决版权归属问题技术时间戳技术[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2-6(7)
  [9]美声,尼尔森欲给网站鉴定盗版视频[N]北京: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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