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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一、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不同观点
  
  (一)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
  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属于无形物,玩家享有当然的物权。“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物权是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只是感官上观念化的物,网络虚拟财产有形无形与否,因用户对其权利不具有物权对世性与完全支配性的特征,就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二)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用户的创造性智力结果
  认为用户的游戏过程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在用户参与游戏前,已经存在,且在形式上虚拟财产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
  
  (三)是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
  “游戏既然是商业化的,既然是服务型的,那么就必然依赖合同的效力,完全可以用合同关系来解释。”笔者认为:第一,这种观点并没有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第二,如单纯的将之归结为债权,并依双方的基础合同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显得偏颇。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
  “我们也可以把虚拟财产看作是一种具有证明效力的拟制物,它具有类似于票据的性质,因此可以流通”就网络游戏而言,用户与服务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其表现形式是服务商在用户正式参与网络游戏中之前,通过格式化的文本客户端协议来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通常列举了一系列的责任条款,用户如不接受此协议之约束,则无权使用其游戏。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所有权归属
  “用户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按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划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属于绝对的物权形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是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前提。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属性以及债权的物权化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财产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对用户来说是一种债权,对服务商来说,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若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对服务商来说,基于其对网络游戏产品物的所有权关系,可以直接适用我国法律予以保护。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这种债权是否属于用户的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范畴,能否直接适用我国法律取得救济,在实践中却产生司法机关因“无法确定其罪名”而以行政处罚结案。就此可以看出:第一,用户权益受到了侵害,却得不到应该有的保护;第二,侵权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笔者认为,这一结果不仅是立法上的真空与滞后所造成的,主要是在执法与司法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财产属性的深刻理解。
  1.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领域内的财产
  在大陆法系中,采用的是广义的财产概念。即财产包括一切物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中国现行法律对财产的定义采大陆法系的定义,应作广义理解。债权本身具有财产性权利的一般价值属性,是一种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
  首先要明确我国民法中财产概念的外延与刑法概念的外延的不同。在民法领域内,财产只要具有使用价值,无论其是否具备交换价值均可以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刑法则侧重保护同时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特征的财产关系。
  其次要明确民法中的财产概念的外延与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外延是可以交叉的。当民法上的财产具备交换价值的时候,就自然可以成为刑法中的财产,为刑法所保护。其财产关系不但受私法关系调整,在一定条件下,比如被侵害“数额较大”的情形,也为公法所调整。
  
  (四)网络虚拟财产债权的物权化
  通过深入分析,用户的这种债权具备三个特点:一是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使用要受到服务商的限制;二是用户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并予以转让获得收益;三是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是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利益。从第一个特点,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明显的债权特征,但从第二个特点以及第三个特点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这种债权,对用户来说,还同时具备了传统民法的物权的特征。笔者认为,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具备物权属性的,即“债权的物权化”。
  综上所述,笔者就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焦点问题从法律属性上进行分析,确定了其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并将其统一到我国法律中的财产范围内,为使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切实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范畴内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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