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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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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2013年的始点工作到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的“营改增”税收改革方案,给各个行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传统的建筑业收税问题比较严重,存在很严重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中,如果建筑行业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就可以有效的减少税收额度,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本文在分析建筑行业税率变化的基础上,针对“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探究,希望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影响
  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纳税行业,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建筑业产值的增加,其在GDP中的比重也逐步上升,几乎渗透到所有的投资领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建筑行业作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其特殊性使得建筑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出现,建筑行业也纳入到“营改增”的行列中,给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其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相比3%的营业税有很大的提升,可以通过各类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建筑材料和运输费用等用来抵扣,然而,由于这些费用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这一时期进项抵扣严重不足。建筑业本身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达到总成本的30%,但是人工费用不能抵扣;其次,建筑施工中往往就地采购土方、水泥、砖石等,这些供应商大都是个体供料,给建筑企业及时获得抵扣凭据带来麻烦。还有层层转包、项目垫资等等也造成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降低税负的现象。
  建筑业的承包方式比较复杂,包括联合承包、分别承包和总包分包;承包人也时时变动,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流动性,承包的范围、阶段、内容也难以确定,无法清晰界定出准确的纳税主体。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常出现承包人这个概念,他们借用企业资质,向发包人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负责企业的经营、融资、财务核算和对外经营,当出现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纳税主体的确定有一定难度。
  人工劳务成本是建筑行业一笔不小的开支,改征增值税之后不仅不能减少建设单位的劳务费用,反而在人工成本上增加了企业的压力,因为劳务公司必须承担聘请工作额外支付的6%的增值税,而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社保的费用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所以相当于企业又要额外支付增值税的费用。因此建筑行业在遇到这种成本增加的问题时,必须从其他方面开支节流,保证从整体上降低建设成本。例如在物料购买的时候,开具正规的发票,争取每一项材料购买的成本都能够纳入进项税额抵扣中,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减少企业的建设成本。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审核、政策实施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当前的政策标准,对其管理制度、审核标准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调整,以适应国家政策的改变。
  (一)管理模式的改变
  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建筑行业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政策的实施,因此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积极寻求管理模式的改变。一方面应改变过去建筑企业长期存在的挂靠模式和子公司模式,另一方面,当将工程承包给小型分包商的时候,要求他们保留一切成本支出的有效发票,提高对分包商工程预结算审核的标准,要求他们解释购买机械等设备的发票,规范报销发票的行为。以此来适应新政策下的管理模式。
  (二)提高供货商的审核标准
  通过提高供应商的审核标准可以进一步减少实际税负上升的局面,获得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的相应的抵扣发票,赢得更多的抵扣税额。建筑业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供应商很多,选择供应商时必须相应的提高各级供应商的资质审核标准,同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企业合作,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同能够提供税率为17%的纳税企业合作,并停止与缺乏正规发票的供应商合作。此外,在与劳务公司合作时,将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合并考察。
  (三)完善投标和合同管理
  建筑企业首先应该做好各项发票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管理的工作,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保证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能够通过审核。其次在与建设单位谈判的过程中,要将增值税的问题考虑清楚,可以针对项目造价税负的相关要求进行协商和拟定合同,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款支付和提供发票的时间,应依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锁定合同方提供发票的时间,使建筑企业的合作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能够明确知道递交发票的时间。
  (四)积极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虽然“营改增”会给建筑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管理制度、实施标准等措施降低这种不利影响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可以多途径的了解一些国家针对建筑行业实施的一系列优惠的政策,或许可以帮助企业安然的度过整个转型的时期。例如我国对截止2008年年底没有纳入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使用和销售之前采购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2%的增值税,并按3%征收率减免。对那些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的用过的税改之前的固定资产,也按此政策享受优惠。
  三、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政策结构性调整的重头戏,是当前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创新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企业,必须结合相应的税负特点,制定出有发展性和前瞻性的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的稳定,实现管理的科学性,提高我们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03:62-67.
  [2]阚媛娥.“营改增”对云南省建筑业税负的预期影响[D].云南大学,2014.
  [3]彭超君.“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研究[D].西华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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