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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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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危机如同狂风骤雨摧毁了旧的金融秩序,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改进金融监管工作,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的金融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重塑监管理念、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金融监管对策
  金融危机如同狂风骤雨摧毁了旧的金融秩序,危机后的反思也在引导新世界的重建。变革总是与危机接踵而至。般来讲,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站在全球历史经验和我国现实需要的高度,对经济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全面要求。与此同时,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更为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开始浮现的金融风险都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的金融和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主动适应全球经济金融的新格局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常态,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
  一、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 。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经济新常态下,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经济新常态下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
  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 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
  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问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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