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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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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至少理论上是这样。亚当・斯密说,政府是守夜人;而弗里德曼讲,政府是我们的仆人。不管作为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承担“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产品(服务)以及助弱扶贫”等社会责任都义不容辞。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必须大包大揽,也不是所有社会责任政府都得事必躬亲。典型的例子是养老,早年的养老院皆为政府投资,而今天私人投资的养老院比比皆是。公共品也如此,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品,但不等于政府就要直接生产公共品。
  社会责任既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才算承担了社会责任呢?我之前写文章说过,关键是看企业行为是否有主观利他的动机。若企业是为了自己盈利,那不是履行社会责任;若主观动机利他,即便有盈利也是承担社会责任。这判断我今天仍不变。
  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究竟如何划分?经济学通常是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权衡,而我则主张就从成本看。这不仅因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难以考量,而且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收益都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思来想去,与此相关的成本我认为有两种:一是沉没成本,另一个是交易成本。
  为何可用这两种成本划分社会责任呢?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做解释吧。
  十年前我访问法国,听法国电力公司高管说,其公司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有边远地区的穷人用不上电,希望政府解决,而政府就把这件事交给了法国电力公司,后者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法国电力公司回答是,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补贴,企业不赔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在这件事上政府与企业所以能一拍即合:第一,是企业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是沉没成本。既然投资已沉没,给穷人送电对企业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结算,政府节省了(架专线)投资,企业也赢得了声誉,各得其所自然一拍即合。
  由此看,企业乐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若非如此,企业恐怕就不会那么爽快了。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垃圾焚烧。垃圾处理事关公共环境,显然属于社会责任。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我认为可通过比较交易成本作选择。比如新建一间垃圾焚烧厂,设备投资(沉没成本)政府与私企也许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建的是国企,私人投资建的是民企,预算约束不同交易成本定然不同,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就由国企承担,反之则由民企承担。
  不过据我多年观察,民企的交易费用会比国企低。也正因如此,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可交给民企。但要让民企肯接受,政府有两件事必须做:一是要承诺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服务;二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垃圾排放方收取适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而总的原则,是要让履行社会责任的民企有盈利。
  最后再多说一句:企业可以承担社会责任,但政府也不应置身事外,一推了之。天下无免费午餐,事可由企业办,钱得政府出。我这样讲读者朋友能同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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