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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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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荣鑫(1992-),男,汉,山东省东营市,硕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协商民主)。
  摘要: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另一种动向,或者说民主理论的延伸: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并不是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从1980年约瑟夫・毕赛特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到后来尤尔根・哈贝马斯、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詹姆斯・博曼等对这一民主形式的详尽阐释,都在很大程度上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一种补充形式,如何定义协商民主在多元文化现实、全球治理复杂化的今天很难做到,但作为一种程序理想,协商民主更进一步的阐述了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同时受到哈贝马斯思想影响,民主观念从偏好转换取代偏好聚合,协商民主更能适应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在代议制民主日益趋向庸俗化精英主义的当代民主模式下,协商民主为自由的个人提供了一种更为理想的参与政治的方式,尽管协商民主在其理论构建及初步实践中,抑或出现协商过程中的精英主义或寡头政治,但协商民主的民主价值为当代民主实践提供了一种良好的发展模式,本文就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相关思想进行研究,以期对当下协商民主理论发展达到更明晰的认识的同时创新协商民主实践模式。
  关键词:詹姆斯・伯曼;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精英政治
  追求民主一直是千百年来人们向往的朴素理想,为之进行的探索尝试也不在少数,直到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出现为西方务实的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家找到了一条治理社会的捷径,代议制民主解决了现代民族国家地广人多难以实现人民普遍参与的难题,但它解决的只是最低限度的民主参与问题,在代议制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背离初衷,出现了克里斯托弗・哈维斯精英政治论中的庸俗精英论,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作为新加坡的执政党,就是典型的精英政治,这种民主模式在阻碍上下层级之间流动畅通方面弊端日显,如何突破精英政治瓶颈的难题摆在世人面前。约瑟夫・毕赛特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在以普遍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的文化多元主义以及日益复杂的社会进程来说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上可行的民主政治模式。走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前沿的政治家很多,在此文中着重对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思想理论进行研究。
  一、协商政治与民主
  协商政治意味着一种事物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政治,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思想。协商是公共决策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参与者意见和观点相互碰撞、吸纳和融合的一种方式,一般认为,能够最大程度上反应民主的公共决策须经过某种形式的公共协商过程。这其中也是盎格鲁-美利坚(主要是罗尔斯式)和德国(主要是哈贝马斯式)关于协商民主的观点,即决策的合法性必须要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批判性判断而决定。从原始社会系族“大树底下的民主”到当今社会包括欧美国家议会与社会团体协商以及中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都在力图寻求一种政策合理化的制定标准,而协商或商讨的方式则提供了一种超越代议或选举的优越性途径。
  民族主义和宗教狂热主义的复苏使得诸如“普遍意志”(general will)甚或公共商讨的理念变的更加遥不可及。现实实际存在的文化多元以及社会的大规模和复杂性使得对于协商的大部分思考变的不切实际,弗里德里奇・哈耶克在其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也提到所谓公共利益的提出本身就是伪命题,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社会选择的自由性,采纳一种广泛到足以决定单一的共同利益的理论准则不能实现,特别是在个人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的今天,协商的广覆盖性愈加难以达到,詹姆斯・博曼为捍卫作为规范性理念和民主的合法性试金石的公共协商民主,充分吸收并借鉴两大学派关于协商民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使之强大和切实可行到足以抵御对当前状况下的协商安排的前景产生怀疑态度的地步。协商政治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能够通过对代议制政治日渐集权化倾向做及时的补救和弥补,以此来匡正民主实现过程中的弯路。
  二、公共协商民主与多元主义
  民主就意味着某种协商。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在协商过程中的个人须是自由平等的主体,以共同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公共协商,达成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性决策。对于协商理论来说,公民或公民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关注自身利益的代表,更能通过对话的方式倾听他人的利益诉求,通过积极游说其他成员赞同自身观点或改变自身立场以配合他人达成最大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共识或者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成员之间的理性思维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
  罗尔斯说:“是在潜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肆虐横流的时候出现了政治自由主义”,这类冲突存在不可调和性,因为不存在消除分歧的合理或共同的基础。在卢旺达大屠杀中,胡图族激进分子因为不满哈比亚利马纳准备与图西族政党签订权力共享协议而制造了这起暗杀,随后,他们依照计划开始杀害胡图族温和派政治人物和图西族领袖,然后他们试图消灭整个图西族,酿成了100万人被屠杀的历史悲剧。如果将协商民主理论适用于此次大屠杀,是否可以阻止这起悲剧的发生?在笔者看来这种理想状态很难达成,深层次的冲突在缺乏个人理性主义的面前往往面临的是没有道德的损失或法律的强制,如何解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起点的由“不可调和的价值”产生的困境,以什么样的“正当化公共基础”来应对多元主义?博曼认为:“就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开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但是,这只有当公民学会能够如何处理普通道德的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有可能的”,也即虽多元主义的存在是协商民主不可跨越的一道障碍,但根据博曼的理论多元主义在某些程度上也能促进协商民主,公共协商中的多元社会视角有助于参与协商的公民或公民代表根据合法的正义要求来设计话语,其在减少矛盾纠纷激化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公民社会、精英政治和协商民主
  公民社会的提出丰富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网络与团体,他们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包括私人的家庭领域、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如媒体等。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趋势表民协商民主需要融合包括一切可调动的社会力量以期达到最大限度的民主。同时,在协商民主中,卡洛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公共协商最好用话语领域(discursive spheres)范围内的一种活动来界定,其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是关键参与者。公民社会参与到协商民主中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通过协商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不是得到一种结果,也不可能得出确定的结果,参与者被吸纳到这个过程中一起思考、推理和讨论从而产生一种“关于思考、争论和辩论的相互联结、重叠的网络和组织”的公开对话,这一点与哈贝马斯的行为交往理论不谋而合。在协商民主中,人们希望通过参与交往行动使公民社会发挥一种对抗国家的不受限制甚至对立的作用。整个协商体制的包容性内涵应该明确,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结构中的行为者聚集在一起,共同构成协商民主话语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协商过程中所有的声音都能够被倾听,而不管这种声音是由谁发出,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出,从而最大程度上体现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优越性。
  不管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有批评者将其看做走不出精英政治的模式,即无法避免协商过程中精英的操控和支配。克里斯托弗・哈维斯在其《精英为什么失败》中指出,精英政治不是恶政治,更不是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政治而是坚持总的正确方向,任人唯贤。但如上文所述,精英政治很容易陷入庸俗精英主义或者寡头政治,出现精英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普遍代表性式微的趋势和倾向,这是代议制民主即选举民主体制性和根本性的弊端,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如果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的团体无法集合起话语的潜能,那么协商就很容易沦为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政治,但对于代议制民主而言协商民主具有天然优势即协商的方式给个人或团体话语权和辩论权,这使得民主的追求变的更加可行,尽管协商民主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反馈仍在摸索中,但就如同代议制最初在西方的探索尝试一样,谁能断言数百年后它不会成为重要民主形式呢?
  四、协商民主与有效社会自由
  卢梭作为第一个阐述协商民主的哲学家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曾指出:平等的最低条件必须足以维系公民自由和社会稳定,卢梭对平等的认知停留在中世纪资产阶级兴盛的理想水平,虽然政治上的不平等不必然出现民主的不稳定,但对于多元的协商民主而言这些最低限度无法充当政治平等的规范,这种最低条件还应该保证所有公民有效的参与决策分配,也即协商民主的适当标准是有效社会自由的平等。
  协商民主的程序设计中包含着理想的成分,参与到协商中的个人或代表须具备公开表达自己理性以及思考他人公共理性的能力和意愿,而在这个过程中的个人代表以及团体须是平等的,讨论须是公开的,以此来保证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协商中基于能力的政治平等观念允许我们超越程序机会或资源聚合而扩大政治权利与自由,因此,自由是根据个人选择而生活的能力。协商中社会自由保障体现在参与者或群体理性话语权的保护,标榜自由的自由民主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出现了上文所述的精英政治,而且出现政治制度大规模的异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对政治体制的冷漠,或者政治激进主义,社会个人自由也相应的出现固化,被排斥在这两种政治倾向之外的个人和群体被动的受制于这种政治桎梏的干扰,因此实现有效社会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予以实现。
  五、二元民主与协商民主制度创新
  社会批评者对于协商民主的批判基于其致力于为个人或团体的社会公共活动开辟一种新的相关性模式,而不是对既有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的补充和完善。批评者们并不是简单的宣布真理或正义以此来构建一种理想的上层建筑,他们往往会拓展与协商民主具有相关性的事物范围,然后通过最终检验协商民主在现实实践中的可能性,批评者的主张并非不无道理,要通过改革现有政治体制或创新一种新的政治架构来包容发对的声音,乃是重申人民主权以反对僵化的政治制度和根深蒂固的权力关系的抗拒的结果。布鲁斯・阿克曼认为至少通过美国共和国建立、内战和重建、大萧条和新政这三次大的革命,人民主权以人们采用非常手段的方式宣告了自己的存在,在这样的“关键性话语时刻”,公众就在正式制度设计的二元民主之外形成了。协商民主作为注重对话性思考的一种民主形式在二元民主之下整合批判者与个人、跨界团体的话语权,在此种视角下协商民主的公共领域不再是一个结构,而是一个过程。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其缺陷性无需过多论证,除本文论证的多元主义,伯曼在其《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还分别论述了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以及共同体范围的偏见等协商民主实现的主要障碍,并指出,协商民主只有超越了公民共和观与源自康德的协商民主理论,才能克服这些障碍,实现协商民主理论的创新。不管是参与协商的个人、代表或团体还是就整个协商过程,都应该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而且这个过程必须发生在一个可修正的制度和解释框架内,协商公众及其制度之间的对话使得这个框架保持开放性和民主性;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不仅存在单向的输入或输出,而是一种公共输入、输出及公共控制相结合的状态。
  六、结语
  伯曼在总结前人关于协商民主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对黑格尔来说,公共舆论只不过是反映市民社会当下之冲突的“为组织的公共舆论和意志”而已,协调公共舆论需要一种对话协商模式;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商品化产生了同样的后果;李普曼也将专家权威看作是地址不稳定的公共舆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伯曼认为,对话机制和平等是成功的公共协商离不开的条件,就目前协商民主理论及初期实践来看,协商促民主的机制并不完善,或者说对于协商民主的探索并未呈现一个完全成熟的状态,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也不能完全脱离现有政治体制(代议制民主),博曼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只是此研究领域的一角,但作为一种民主理论,只有更好的设计构化,才能实现对民主最极致的追求。(作者单位:江南大学)   参考文献:
  [1]Joseph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Publican Government”,in How Democracy is The Constitution ed.Robert Goldwin and William Shambra,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1.
  [2]James Boh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pp 51-52.
  [3]O’Nora O’Neill,the Constructions of Rea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4]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xity and Democracy”Robert Goldwin and William Shambra,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1.pp2
  [5]William Rehg and James Bohman,“Discourse and democracy:The formal and informal bases of legitimacy”,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4(1996),pp.79-99
  [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xiv
  [7]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0页
  [8]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p41
  [9][美]爱丽丝・M・扬:《作为民主资源交往的差异》,见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p302-303
  [10]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p41
  [11]Carolyn M.Hendriks,“Intergrad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6,Vol.54,pp.486-508
  [12]Carolyn M.Hendriks,“Intergrad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6,Vol.54,pp.48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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