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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设计企业与国外的差距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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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面临国外建筑设计事务所的竞争,中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在业务与组织、技术、成果质量、品牌、营收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自己的核心能力战略来应对即将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
  关键词:建筑设计企业;差距;战略
  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加入WTO后在建筑设计行业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完全开放建筑设计市场,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将直面国际竞争,外资建筑设计企业的进入必然对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形成强烈冲击。大量的国外知名建筑设计公司已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开设办事处,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工程公司和工程咨询公司已有140余家在我国建立办事机构。五年内全面开放的建筑设计行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大洗牌。激烈的竞争使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迫切地需要思考在即将到来的实力竞争时代我们与国际先进设计事务所有何差距,我们又该形成如何的竞争战略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中外建筑设计企业的差距比较
  1.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在业务与组织上与国外同行存在明显差距。
  目前,在我国开展业务的建筑设计企业除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国有独资性质的大中型建筑设计院。这部分设计企业成立时间一般较长,目前仍是国内设计市场上的主力,其数量占到全部设计企业的82.4%。这一类设计院以上海现代集团,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等设计院为代表,其表现出来的竞争优势是综合配套能力强,全过程服务人员规模和营业收入比较庞大,受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在地方基本处于垄断竞争的地位,承担了地方大部分大型公建项目的设计,业务运作流程规范,技术管理和研发工作较好、技术实力雄厚,设计经验丰富,人力资源丰富,拥有众多的各类型人才。但是,国有独资的大中型建筑设计院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体现出很多劣势,比如:机构臃肿,人均效率较低,历史负担较重,管理方式较落后等等。
  (2)依托高校的科研优势而成立的大学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的设计院是这些设计院的代表。这些设计院以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科研实力比较强、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方案设计能力强,但是经营管理机制不够灵活。
  (3)私营设计企业。这部分企业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新发展起来的公司,按照其经营主体可以划分为: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脱离国有大中型建筑设计院的知名建筑师或工程师组成的合伙或股份制设计公司、海外归国人员成立的合伙或股份制设计公司、新生的私营建筑事务所。其中以老牌国有设计院中若干建筑师或工程师牵头组成的股份制设计公司为主,深圳市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深圳左肖思建筑师事务所就属于这一类的建筑设计院。这些私营设计具有企业名人效应,经营管理机制灵活,人均创收水平高。但是综合竞争实力相对较弱属于中小型规模。
  加入WTO后,国外建筑设计事务所进入我国市场后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些大型的公建项目上,北京申奥、上海申博的成功使得这一趋势愈加明显。直接受到冲击的将是国有大中型设计单位。
  外资建筑设计企业进入我国,其固有的设计理念、设计技术与方法、雄厚的资本等因素会对我国建筑设计市场形成强有力的冲击。例如:B+H、李名仪――廷丘勒建筑事务所(美国)和柏涛建筑设计集团,他们经营管理机制和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具有大型项目的设计经验,在公共建筑、别墅等的设计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其中最关键的成功因素是其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形成的经济、高效的竞争模式。无论是按照业务类型还是按组织形式划分,国外各种建设工程都是以建筑设计事务所为龙头来带动的。从项目的委托开始,无论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PM或是CM的方式,建筑设计事务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都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如:总承包商、PM、CM等)与业主达成很好的沟通。
  中国加入WTO以后,建筑设计市场竞争主体同样需要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不可避免地需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承接、组织业务。但从我国建筑设计市场现状来看,目前缺乏境外建筑设计市场类似的中介机构,而且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缺乏应有的市场地位,直接向业主负责,无法自由地进行创作。这也是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后果。而且存在业主压缩设计周期,降低设计费用等不正常的市场现象。
  2.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在设计技术与方法上与国外同行存在明显差距。
  从我国现有的建筑设计水平来看,常规性的建筑设计项目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都可以胜任,可是一些发达国家建筑设计事务所成就的产品,有些涉及到高难度技术实现的部分,是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现有水平是无法实现的,比如超高层、大跨度结构的技术处理等。我国建筑设计企业技术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同使国外的设计企业将更多精力放在技术实现上。
  集设计、科研与施工于一体的设计公司能够发挥自身科研部门的优势,综合型与专业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充分利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提供的便利,明确自己的业务分工,集中优势资源于自己的设计,从而能够创新出新的技术与方法,与国内建筑设计企业相比,境外设计企业的技术优势非常明显,特别是在一些高标准、技术含量较高的设计项目中体现尤为突出。
  目前北京市21个五星级宾馆中,属于国外建筑师设计或中外共同设计的就有13家;北京目前3栋最高的办公楼,京广中心、金城大厦和国贸中心都是用国外建筑师的方案;上海市的许多著名建筑大多出自国外设计师之手,如世界第三、中国第一高的金茂大厦为美国SOM事务所设计;有“亚洲第一”美誉的上海大剧院由法国建筑师Jean-Marie Charpentier事务所设计;浦东国际机场航站楼由法国安德鲁设计公司设计等等。
  (2)市场经济的完善使国外建筑设计事务所的工作重心转移到设计理念的创新。
  西方发达国家著名的建筑师与建筑设计事务所对于建筑设计的高技术、高品质的不断追求由于其充足的设计时间与丰厚的设计费用而得到极大的满足,使其在建筑设计中能较自觉地倾注更多业务与热忱去研究有关建筑文化、功能环境以及新技术、新产品在建筑中的运用。
  与之相比,我国的建筑设计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市场秩序远没有达到稳定,竞争态势混乱,面临着设计费用偏低及设计周期短的恶劣竞争环境中,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不将精力首先放在追求利润以使企业生存的基本层面,对于建筑文化、设计理念、新的技术方法等问题的关注与研究较为有限。由此而导致一些利润丰厚的、技术含量高的设计项目在市场上出现时,与国外设计企业相比明显处于劣势。
  3.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工作成果品质与国外同行差距较大。
  较完善的市场机制确定了明确的设计取费标准,有利于设计企业健康发展。与境外设计企业相比,我国建筑设计单位在低收费、赶时间出图及其他恶劣市场环境下艰难发展。北京某一家房地产企业所花费的设计成本往往只有总投入的5%0左右,但国外的设计费用要占到总投入的3%左右。
  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使境外设计企业在享有充沛时间和相对优厚设计费的情况下从容地创造精品,设计质量普遍较高。与之相比,国内的设计师在设计精细程度及对建筑功能的把握上与国外同行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如果国外设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其优势体现在对一些专业性要求很高的项目,另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也能够对每一个环节定量把握,节省成本。而我国的设计企业机构庞大臃肿,协调不够灵活,导致生产能力弱,生产效率低。
  4.设计取费制度的差异导致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创收水平低下。
  根据2001年行业统计数据,我国营业收入规模最大前14家建筑设计企业平均人均创收29.04万元人民币,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设计业产出率远高于我国大陆。据英国建筑权威杂志《World Architecture》2003年1月发布的数据,美国的A Epstein and Sons International公司共有建筑师60人,建筑师人均创收166.67万美元,全球建筑设计企业排名第一的日本日建设计(Niken Sekkei)共有建筑师1054人,建筑师人均创收为26.86万美元,全球建筑设计300强平均建筑师人均创收24.83万美元。剔除掉因统计口径不同而拉大的数字差距,依然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整体创收能力低于国外同行的水平。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大多是事业单位,都是专业配套、人员庞大的综合型设计单位。经过改革,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才逐渐走向市场,可是多年的经济体制因素影响,使之无法迅速地转变,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第二,国外的建筑设计企业大多采用专业型业务模式,与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相比,人员少,业务精,因此人均产值远远高于我国。据上海市的统计,上海市境外建筑师事务所(约50家)的产值已占当地全行业的1/5,而剩余的份额则由644家国内设计单位来瓜分;第三,市场机制的完善使境外设计事务所在设计取费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形成了稳定的行业标准,而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机制远没有完善,目前的设计取费制度离市场化还有一段距离,设计费用更多地受到业主单位的打压,因此不利于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长远发展。
  5. 国内建筑设计企业缺乏强烈的品牌意识,使业主认同度不高。
  一些国内业主在委托国外公司做设计时,有的仅凭一定知名度,纵使他对该事务所并不是很了解,包括不了解它的规模,不了解它是专业型的还是综合型的,但是还是会将项目委托给对方,因为业主存在一个心理预期,即使它是一个专业建筑事务所,鉴于国外成熟的市场机制,它也应该有能力去组织优秀的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来合作完成任务,而国内建筑设计市场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制,国内存在最多的建筑设计企业都是大而全或小而全,专业化分工不够细致,由此导致其专业过宽,都可以做,但是达不到专精的水平。
  二、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迅速制定基于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
  1.国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仔细审视并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
  从我国目前建筑设计行业企业现状来看,绝大部分是综合性的建筑设计企业,专业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很少。通过考察建筑设计300强可以发现,西方发达国家建筑设计市场上存在的企业90%是专业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专业型建筑设计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建筑设计市场的主流,是因为其发达的市场机制能够形成并保障各专业间的有机衔接,并且鼓励专业化程度的深化。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多为综合型,每个单位几乎涵盖了所有相关的专业设计内容,人员数量较大,效率不高。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完全开放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必然会进一步细分。专业型的建筑设计企业将逐步增加并相互之间形成一套成熟的市场契约关系。与综合型设计企业相比较,专业型建筑设计企业由于主业明确而更能集中优势资源取得大的进步。
  从我国建筑建设市场来看,综合型与专业型设计企业各有所长,彼此不可能完全替代。
  从短期来看,专业型事务所比例依然较小,而大型的、技术要求高的设计项目也只有综合型的设计企业才有经验与实力参与竞争;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专业型事务所数量必然增长并取代综合型事务所而成为市场主导力量。随着市场细分,越来越多的设计企业为了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必然会将其优势资源集中于范围较小的业务上,与其他专业事务所形成互补态势,彼此间通过市场契约方式取代原来的行政性指令的要求而合作。
  目前我国的政策积极支持综合型的国有大中型设计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本单位知名建筑师、建筑大师、国家院士等专家的作用,多出设计精品,树立品牌;同时国家政策也鼓励建筑企业产权多元化,鼓励多种组织形式的建筑设计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尽快建立一支具备专、精、特、新设计能力的设计事务所,从而尽快形成综合型与专业型设计企业互为补充和依托,多层次、立体式发展的行业格局,在此基础上,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
  因此,国内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抓住机遇,结合国内建筑设计市场的竞争环境及境外建筑企业的特点,仔细审视并优化自身的组织结构,在明确自身的优势所在基础上,通过分析国外建筑设计企业的竞争特点及行业发展趋势,以适时应变。
  2.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考察境外设计企业基础上制订基于本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规划,以谋求长远发展。
  北京申奥、上海申博相继成功,其中蕴涵了巨大的建设工程市场,同时,我国加入WTO又为这个市场提供了巨大商机,种种迹象表明建筑设计市场的利好消息。境外设计企业也争相进入中国市场,初期的争夺焦点集中在利润丰厚、技术要求较高的公共建筑,如奥运场馆、博览建筑等,目前我国只有国有大中型设计院所有实力与之竞争,但是在设计理念及其实现技术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综合型设计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提升自身的设计技术,可以通过与已经进入我国建筑设计市场或潜在的进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并且充分发挥本企业知名建筑设计师与设计大师等专业人士的作用,争取将竞争优势建立在雄厚的技术实力基础之上。
  随着竞争的加剧,境外设计公司必然会将其业务拓展到诸如高档商品房等一般性的建筑上,对于中小型、专业化的设计企业来说,这是他们利润的主要来源。境外设计企业虽然收取的设计费用高昂,可是目前与国内设计企业相比,他们的设计理念新颖,设计品质较高。因此,在此类设计市场中,国内设计企业应当在充分重视设计品质的同时,充分注意设计成果与满足客户需求之间的平衡,与国外同行相比,我们独到的东方文化观念是无可替代的竞争优势,应当充分发掘并以此形成独特的竞争能力。
  3. 充分发挥已有的建筑设计师的积极性,留住人才。
  建筑设计企业是高智力资本密集的企业,人才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出色的建筑设计师,以及建筑设计团队开发出来的设计风格就能形成企业的独特的形象和品牌优势,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可以说人才是建筑设计企业核心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建筑设计师是建筑设计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必须给与特别的注意。
  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更多地强调企业整体的统一,而没有提供足够的自由空间发挥设计师的理念。由于处在成熟的市场机制之中,境外建筑设计师相对较容易找到一个合适自己风格的市场定位,在相对宽松的气氛中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因此,国外建筑设计企业的建筑理念比较新颖,且能够体现出较强的风格。而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没有类似的环境,设计作品趋于保守、单调。
  如今美、英、法、德等国纷纷要求我国与之实施建筑设计师资格互认,从长远来看,建筑师资格互认是必然趋势。一旦国家有关政策出台,人才大战将白热化,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保障,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可避免地将面临人才匮乏的困境。因此我国建筑设计企业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待遇留人上,除此以外还要注重在内部管理机制上进行改革,给建筑设计师以个人的发挥空间和成长空间。这样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建筑设计师的创造力和创新力,而且更加能以情感和事业留住人才,在中外建筑设计人才竞争中保住企业的核心资源――直面入世的优秀建筑设计师。
  参考文献:
  1.迈克・E・米勒斯,盖尔・贝伦斯,马克・A・韦斯.房地产开发《原理与程序》(第3版),2003.
  2.余威铭.论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现代化.建筑设计管理,2002,(3).
  3.张勇.中外建筑设计机构之比较――兼论建筑设计企业的改革.建筑设计管理,2003,(2).
  作者简介:张阳,河海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晓俊,河海大学商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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