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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和H股关联交易规定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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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A股和H股在关联交易规定方面存在不少差异,本文深入比较了两地的关联交易规定,直观列示了两地在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定义、关联交易认定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方面可能产生混淆的差异,并提出了完善A股关联交易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H股上市;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9-000-01
  随着沪港通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而成为“A+H”跨境上市公司,由于跨境上市公司需要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同时进行信息披露,而两地证券市场在关联交易规定上还存在着差异。制度上的差异给跨境上市公司的合规管理带来了独特挑战,本文针对A股和H股关联交易规定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跨境上市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帮助。
  内地和香港在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都主要存在于《上市规则》(以下均简称“规定”)当中,从内容上来看,主要都包括关联人士定义、关联交易认定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三个方面。在信息披露实务当中,这三个方面都存在一些主要差异。
  一、在关联人士定义方面的差异
  (一)关联自然人定义的差异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均被视为关联自然人,这点香港和内地保持一致,但在公司高管层面,A股规定包括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关联自然人,而H股规定一般仅包含总经理;
  2.在公司股东层面,A股规定是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为关联人,而H股规定持股10%以上才被视作关联人;
  3.两地规则均将前两条所述关联自然人的家庭成员也纳入关联人士的范围,但A股规定的覆盖范围要小一些,仅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H股规定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涵盖十分广阔,且分为直系亲属、家属和亲属三类,不同类别之间最终被认定为关联人的条件也有所区别;
  4. A股规定下,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但子公司的董监高并不认定为关联自然人;H股规定下,其附属公司①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会被认定为关联人,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并不会被认定为关联人士。
  (二)关联法人定义的差异
  1.在A股规定下,如果两家公司拥有共同的董事、高管,则会被视作关联法人,H股并无此规定;
  2.对于股东层面的法人来说,A股规定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关联法人,而H股规定是10%;
  3. H股规定下有“关联子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与关联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A股规定下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观察关联子公司这一定义可知,对于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来说,被视为关联子公司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上市公司其他层面的关联人在该子公司持有10%以上的权益;这是由于香港大部分上市公司均有大股东持股,存在潜在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问题;
  4. H股规定下,有30%受控公司的概念,大部分由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个别或共同持有的30%受控公司,都会被认定为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认定方面的主要区别
  1. H股有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某些条件下,上市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也包括在关联交易认定范围内;
  2.在特定情况下,H股规定将关联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三方。例如,上市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均属关联交易行为;
  3. A股规定下,公开发行的证券类交易,如现金认购或承销关联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交易,均属于豁免范围,H股并无此规定;
  4.在交易金额测试方面,内地和香港都需要测试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决定对其采取何种披露方式及审议程序;就测试方法而言,内地和香港都采取交易金额和比率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但就比率测试方法而言,内地仅要求进行交易金额测试(交易金额除以上市公司净资产),香港则要求进行四项测试,分别是:代价比测试、资产比测试、收入比测试和股本比测试。
  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方面的区别
  两地在关联审议程序上的最大差别在于董事会审议。A股规定有董事会审议的要求,一般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超过一定金额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H股规定并无董事会审议规定,除被豁免的关联交易外,均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除此外,H股规定下,上市公司需要指定独立财务顾问负责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和股东就关联交易提出建议,A股并无此规定,但如果关联交易达到了一定标准,则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四、完善A股关联交易规定的建议
  本文建议A股在测试关联交易金额时,应当参考H股规定采取四项测试。在实务当中,香港对于关联交易的代价比测试、资产比测试和收入比测试能够更好地衡量一项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在某些新业务发生时,交易金额这一概念较为模糊,很可能无法找到明确的标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涉及关联交易,则应当如何计算关联交易的重大性标准?如以关联方购买的资管产品的金额来计算,似乎并不合理,资管产品并不会并入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证券公司仅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如果以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来计算,则很有可能因为收取的管理费与公司的净资产相比相对较小,进而无法正确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有重大影响;如能引用香港对关联交易的四项比率测试,则在判断某项资管产品交易是否满足重大关联交易方面有着更强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以及阻止不恰当的关联交易行为。
  注释:
  ①香港并无子公司这一说法,与之类似的是“附属公司”,仅略有少许不同,为便于理解,下文统一使用“子公司”
  参考文献:
  [1]廖凤霞.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李衡.香港和内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裴普哲.内地及香港关联交易浅析[J].信息系统工程,2014,03: 109-110.
  [4]李志学,席勇.内地与香港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J].财经论丛,2010,01: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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