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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现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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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证监会于2008年10月5日,正式启动了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沪深两市开始进行融资融券正式试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资本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本文在分析我国融资融券现状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我国;融资融券;现状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及现状
  (一)发展历程
  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在该金融领域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经历了相对长的一段时间的酝酿。国家证监会于2006 年 6月30 日出台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10月5日,国家正式启动了融资融券试点,6家券商获得资格,进入实际操作阶段。2010年3月,沪深两市开始进行融资融券正式试点。因此,可将两融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国家修订出台各项法律条款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两融市场,如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加入了融资融券条款,为融资融券的展开提供法律依据;2006年6月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随后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
  第二阶段:测试阶段。首先,2008年4月,国务院为确立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框架,出台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同年10月和11月,ll家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两次联网测试,融资融券的推出取得重大突破,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
  第三阶段:试点阶段。2010年1月到3月,在国务院的同意下,中国证监会公布首批6家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共90只,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启动。至此,融资融券交易成功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第四阶段:常规阶段。2011年11月25号,《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国家证监会修改发布。在这之前,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10月28日成立。进过这一系列步骤,融资融券业开始进入常规。紧接着,国家开始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试点工程,从办理转融资业务入手。在2013年2月28日,国家正式推出转融券业务试点,90只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成为首批转融券标的。
  (二)发展现状
  但各项数据都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开展较为成功,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到2012年12月31日,融资融券余额617.65亿元,有74 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超过 50 万户。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由 180 只股票和 5只 ETF 扩大到300 只股票和5 只 ETF,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由 98 只股票和 5 只 ETF 扩大到 200 只股票和 5 只ETF。
  在两融业务逐渐成熟的过程中,我国开始完善和发展两融业务,为期提供必要的配套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试行转融券业务,做空开始成为A股的主流趋势。按照国家原有的规定,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而转融通业务开展后,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资金和证券来进行融资融券的业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两中业务。这项业务的推出,进一步完善了国内两融业务体系,对于资本市场、券商和投资者都有利:首先,券商手里的筹码又增加了,券商不再处于被动。其次,此项措施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比和利用效率。最后,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投资者分散平衡投资风险。
  二、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当然,虽然我国的融资融券进过几年的运行,已取得的巨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国家和市场的注意:
  (一)业务量小、发展欠平衡
  与许多发达的欧美国家相较,尽管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量经过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已扩大许多倍,但我国仍有较大差距。以日本和美国为例,这两个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都比较成熟,其市场的证券信用交易规模与证券交易总金额比值―般在16%一20%范围,而我国2012年的交易规模和证券交易金额比小于4%。因此,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规模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中,两融业务一般以融资业务为主,但融券业务也占相当比例,一般占两融全部业务的10%一20%。然而在中国,根据2012的数据,我国融资余额是余额总量的25.55倍,融券余额仅占余额总量的3.77‰。可见,我国的融券业务发展大大滞后于融资业务,两融业务发展不平衡。
  (二)证券品种少,制度不完善
  标的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能够融资买入以及能够融券卖出的证券就是融资融券的证券产品。到2011年12月份为止,市场上只有285只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就整个沪深市场而言,投资者的可选择的融资融券标的物范围十分有限,融资融券券源单一,标的证券品种数量少,不利于投资市场的发展和扩容。我国管理部门针对两融业务,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对于许多交易过程的重要内容没有进行规范了管理。如没有具体规范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这无疑会加大融资融券的交易风险。而且条款也为涉及保证金法律责任、强制平仓等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为了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完善各项法律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是我国两融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业务主要参与者的证券公司,在开展两融业务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两融市场要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风险也是我们需要注意和规避的。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市场和信用风险等。
  首先,客户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目前,我国的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投资者缺乏完整系统的金融知识,对金融操做机制一知半解。并且,很多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不健康,追求高利润,而对风险保佑侥幸心理,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因此,如果市场出现震荡或重大事故,许多融资融券客户就无法有效的缓冲和规避风险。其结果就是,证券公司很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的风险。   其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在流动性方面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仅要满足投资者对于资金和证券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要融入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因此,资金管理是券商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券商需要合理管理其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等指标,常常会面临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近年来,两融市场不断扩大,投资人群不断增加,为了满足投资者融资融券需求,券商有时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和证券。但是,如果市场出现震荡,投资者无法按时归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就会增加,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而且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在达到平仓线之前,证券公司没有权利对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这样,如果客户出现亏损,证券公司也无法及时回收资金。
  最后,市场风险。当然,任何市场经济活动都无法规避市场风险。市场政策的变动和宏观经济变动,如股价、房价、利率、汇率以及其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波动,都会给两融业务带来影响,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影响即我们所说的市场风险。在转融通业务推出后,市场的资金和融券券源增加,客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融券融资市场特有的“助涨助跌”性质,加大了自营融出证券的市场风险。
  三、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建议
  因此,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和风险,我国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帮助证券公司规避风险,从而使融资融券交易更好的为证券市场发展服务。
  首先,增加融资融券标的种类和数量。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过窄,不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资金。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规模不及发达国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券源有限。因此,国家应增加标的证券种类和数量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其次,加快转融通业务步伐。如果证券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融入资金和证券,仅依靠自有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那么业务量是无法打幅度提高。因此,为扩大市场,转融通业务是十分有效的措施之一。证券公司通过向银行、基金、保险公司或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证券资产。这不仅能缓解券源不足的问题,还能扩大两融业务规模,激活市场。
  接下来,完善融资融券的监管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相比,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监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还不十分完善。随着融资融券交易收益的不断增加,风险也在加剧。为了保证我国两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应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政府可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设置,以弥补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漏洞。
  最后,健全融资融券法律法规。随着两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没有预见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出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国家应更加关注两融市场,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断健全融资融券法制基础。同时,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应该更加具体,提高其可操作性,使两融市场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总之,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业务完善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在大力发展两融业务的同时,我们也应重视对其的合理监管,控制其风险,大力发展证券信用交易,完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兴业证券福州树汤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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